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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实施WTO协定赴美国考察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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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12-01-07

统一实施WTO协定赴美国考察总结报告

统一实施WTO协定赴美国考察总结报告

统一实施WTO协定赴美国考察总结报告

一、考察学习的基本情况

为进一步加强我国的法制建设,维护政府法制的统一,保证WTO规则在我国的正确实施,根据美国亚洲基金会的邀请,20xx年10月,国务院法制办成立了统一实施WTO协定赴美考察团。国务院法制办外事司副司长吴浩同志担任团长,14个省、市、区、计划单列市的法制办负责人及处长、国法办的有关同志为考察团成员,总计18人。10月19日,由北京飞往美国旧金山,10月22日到加州首府萨克拉门托,10月26日到华盛顿,11月1日到达纽约,11月3日,由纽约返回北京。在美国的16天行程中,我们先后走访了亚洲基金会、加州政府食品和农业部、行政法办公室、行政听证办公室、保险部、太平洋法学院、美国联邦贸易代表处、乔治敦大学、美国商务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等部门和单位。美国亚洲基金会副主席、商务部高级法律顾问(副部级)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终身大法官等会见并与考察团的成员进行了坦率交谈。考察团在美期间,重点考察学习交流的内容有,美国宪法、政体与中国体制的比较、联邦和州的行政程序法、规章的制定、联邦政府与州政府立法方面的关系,加利福尼亚州政府的行政裁决,立法及实施情况,规章制定的听证,司法审查,WTO规则在美国的统一实施,法律制定及实施的透明度,信息自由法、企业界对商标、专利以及有关行政法实施的看法和建议等,考察以美国联邦和州政府的官员、法律顾问介绍情况和大学法学教授讲课为主,同时留出足够的时间,由考察团成员提出问题,他们进行解答,同时辅以图片展示、参观、酒会和现场情形的模拟等,在考察学习的过程中,我们一方面注意学习美国立法和实施中的有益的东西,同时也注意交流、及时把我国的有关情况和做法交流给对方,增加美国的官员和法学界人士对我们的了解,达到了取长补短、互通信息、增加了解、增进友谊目的。由于考察团吴浩团长领导得力、协调有致,考察团同志团结协作,考察学习态度认真,因此,受到美国亚洲基金会和有关法学专家的高度评价。可以说,这次考察圆满地完成了预定的任务。

二、考察学习的主要收获

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各州在立法上享有相当大的自主权,而联邦政府的立法也来自宪法和各州的授权,加上立法、行政、司法的三权制衡,与我国的情况有很大的差异,但仍然有一些方面值得学习和借鉴。

(一)行政规章的制定

1、规章的制定

美国的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可以制定行政规章,规章的制定需要法律授权或联邦批准,规章一般由部门根据需要起草,起草的文本要告知公众,通常登在联邦公报或州的公报上(如加州政府公报为周刊,每年52期,为公开发行的刊物),而不是登在报纸上,在网上和图书馆也可以查阅,有时还要寄给有关的专家和对此感兴趣的民众,公告时间为45天。在此期间一般还要举行听证会,充分听取民众的意见,听证不是对话,主要是听取、搜集各种意见,并记录全部过程。对民众提出和反馈的意见,要逐条进行研究其合理性和重要性,并予以采纳。规章草案经修改后,要将采纳民众的意见情况逐一做出反馈,对没有采纳的意见要向民众阐明理由。修改后的规章还要再公布15天。美国民众参与立法的积极性很高,例如某部门起草了一个防止有毒有害物质的立法件,除接到民众的大量反馈信息外,其中有一份意见就达600页之多。美国的立法还有一个很重要的特点,就是对社会经济产生重要影响的立法件(一般在一亿美元以上),要求起草部门还要形成一个规章实施后的经济效益分析报告。还要将每段都写明立法的依据。

2、规章的行政审查

部门起草的规章,有专门的机构审查,象联邦政府由联邦预算办公室审查,其职能与我国的政府法制机构极为相象。其人员绝大多数都是法律方面的专家。主审官500多人,一年里审查的规章在600件左右,州里也有相应机构负责此项工作。象加州是由行政法办公室负责审查,出版、发行,该办公室有25人。审查的内容是:1)权力获得的审查;2)统一性审查;3)是否与上位法冲突的审查;4)必要性审查;5)立法依据的审查;6)民众意见采纳情况的审查;7)文字方面的审查。文字审查要准确无误,通俗流畅,民众容易接受。规章审查结束,一般由政府部门首长签发,而不是州长,但联邦的立法还有其特定的批准生效程序。

3、行政规章的司法审查

司法审查不是制定规章的必经程序,但却是规章是否合法生效的否决程序。行政机关的立法或规章的制定,必须遵循行政程序法、信息自由法等,民众或单位可以对立法和规章提起诉讼,法官可以对规章的内容和程序进行司法审查,并对法条的内容做出最终解释,法官还可以宣布规章无效。美国联邦的食品药品局曾经起草了一个法案,既将烟草纳入药品进行管理,草案公布后,在社会上引起很大反响,食品药品局接到民众反馈 意见75万件,后有人将此法案告上法庭,经司法审查后,法院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理由是无法律授权,食品药品局不能对此进行管辖。

(二)听证

听证在美国采用的极为普遍,不但行政机关,大学等公共事业单位也广泛地采用。听证的具体内容,有立法听证,对行政管理不服的听证,行政机关或一些单位做出一项新的决定前的听证等。听证在很多情况下并不是必经程序。但只要有人提出,一般都会举办。听证不是对活,主要是听取意见,主持听证的人员不可以诱导或提示对方讲什么。要完全站在中立的立场上,所发问的问题也是中性的。听证前要求听证人员举右手宣誓,并承诺所讲的每一句话都是真实的。听证时间根据实际需要可长可短,长的达几十天,并有多位律师参加,短的只有几小时,甚至几分钟。美国加州一名残疾儿童的家长,因学校不能为残疾儿童提供上课和上卫生间的方便,将学校告上法庭,法庭经听证后判决,学校赔偿该家长50万美元,听证已成为政府机关制定良法和实施法律与民众间建立起密切沟通和联系的一个重要纽带。

(三)美国的情报信息自由

美国于1966年通过了信息自由法,以后又经过多次修改,其宗旨就是使民众知情,并更加容易获取政府的各类信息,当然由于国防、外交、商业秘密等原因,有8种信息不可以自由查询或不对外公布。信息的自由法主要是要解决透明度的问题,美国的一位学者曾讲,法律、行政机关和法院的工作应该成为一个玻璃幕墙,从外向里看应当一览无余。为了向社会和民众提供这种服务,美国政府将立法件都登在联邦或州的公报上,并设立图书馆、阅览室、电子档案,向社会提供便利的服务,民众可以自由地查询各种资料,包括上网查询。如果政府机关不能提供这种服务,民众也可就此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将会依照阳光下的政府法、行政程序法及信息自由法和有关判例进行审查,做出判决。

(四)美国法律的特点

美国不是大陆法系国家,而是判例法国家,但此次对美国的考察学习,对此有了新的了解和认识。随着行政权的不断扩展,美国的条文法的内容也在急剧增加。形成了法律条文与判例同时存在,相互兼容的特点。另外,美国法律出台后,对条文的含义、适用和解释,极其详尽,充分估计条文在实施中的各种情况,对行政机关执行法律带来很大的方便,同时减少了自由裁量和随意性,保证了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

(五)WTO规则在美国的统一实施

美国的贸易代表处是直属白宫的行政单位,其负责人是美国总统对外贸易的首席顾问,该机构一是负责WTO谈判,组织WTO规则在美国的统一实施,二是决定美国贸易政策。该代表处在各州设有办公室,还有若干个专门委员会,负责搜集经济和贸易方面的各类信息,经加工整理,上传下达。

在组织WTO规则在美国的实施过程中,通常的做法:一是将WTO规则予以公布,使全社会周知,公众能够很方便地得到这方面的信息。二是通过驻各地办公室和联邦专门委员会收集整理各类信息,确保企业界的各类信息能够融入代表处。三是发现各州法律、法令与WTO规则不一致时,则采取反复磋商的办法,要求各州对法令进行相应的修改,如某一级别的协商不能形成共识,有时还会提升磋商的级别,磋商在正常情况下都可以解决州法律和法令的修改,保持与WTO规则的一致。四是当磋商无法解决问题,联邦政府还会采取两种措施,要求州修改与WTO规则不一致的法律或法令。一种是经济制裁,按照目前美国的管理体制,联邦政府每年都要对各州给与很多补贴。比如,象加州的医疗保险,每年大约需要340亿美元,而其中的一半都来自联邦的补贴,如果有的州不能按照联邦政府的要求及时修改与WTO规则不一致的法律、法令,联邦就将实行经济制裁,减少或取消补贴。另一种就是在磋商和经济制裁都不能奏效的情况下,联邦政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消或变更州的法律和法令,但这种情况极少发生。

三、美国立法和法律实施的几点启示

1、增加立法透明度

我国的立法和地方的立法体制多年沿袭部门起草、部门征求意见、政府法制部门审核把关、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法学专家等有关方面意见的方式,极少有法律规范草案向全社会征求意见的情况,立法成为部门的特有权力,立法过程的开放度和透明度还远远不能适应民主与法制建设要求。我们应逐步改变这种现状,变关门立法为开门立法。法律规范的草案都应公布于众,使全社会知晓,这也有助于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政府应设立专门公开发行的刊物,所有的立法草案和正式文本,应从报纸上公布征求意见逐步过渡到专有刊物上,同时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上网公布立法草案和正式文本,分级建立政府的法律规范、政策措施的图书资料馆,或利用现有的图书馆、图书资料室增加法律规范内容,向整个社会开放、实行免费查询,有偿服务。

2、提高和扩大人民群众对立法工作的参与程度

立法草案公布后,对社会各界人民群众的反馈意见要进行分门别类的加工整理,逐条加以认真研究,积极吸纳各方面的有益建议和意见,对不能采纳的意见,应公开说明不能采纳的理由,对个别重要的但仍不能采纳的意见,也可以考虑逐一向个体反馈。真正体现法律代表广大人民群众最根本利益的特点,充分发挥和保障人民群众在立法中的民主权利。

3、对重要的法律规范积极进行经济效益分析的探索

一部重要法律规范的出台,可能会给某些行业甚至全局带来深刻和长远的影响,对社会的经济效率和经济效益也会带来直接和间接的影响。但长期以来,我国的立法工作几乎没有进行过立法的成本核算和法律规范实施后给整个社会经济效益带来影响的分析。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我国在立法方面也应进行立法成本核算和经济效益分析的探索,可以先搞试点,然后再逐步推广和完善,确定合理的立法效益分析的范围和科学的分析方式,使我国的立法工作能够更好的为经济建设提供稳定有效的支持。

4、全面推行行政听证制度

行政听证是政府与人民群众沟通的桥梁和纽带,能够较好地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呼声,也是发挥和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重要形式。目前我国已在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方面确立了听证制度。一些地方的立法工作也在这方面做了有益的探索。但按照积极推进民主与法制进程的要求看,这项制度在实施的广度和深度方面还是远远不够的,应在更多的领域更大的范围推行听证制度,使政府与人民的距离越来越近。政府的各种对外管理行为都应考虑实施听证制度,以便更好地改进我们的行政管理工作。

5、加强立法解释和实施性解释

随着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行政立法进度明显加快,法律空白的领域已经不多。但我国立法中的一个重要缺陷,就是立法解释和应用性解释偏少,影响了法律规范在全国或一个区域内的正确的实施,法律适用和法律冲突问题很多时候得不到及时解决,削弱了法律规范在社会中的影响和作用,这方面问题应从管理体制上着手,健全和完善这方面的职能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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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扩大对行政行为的行政和司法审查范围

按照我国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目前,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主要是对具体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原则上不能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行政复议法虽然对一些抽象行政行为做了审查方面的规定,但仍然有较大的局限性,这是立法上的一个缺陷。因为立法者由于一些因素的制约,所出台的法律规范可能会有一定的问题,甚至有些内容不属于良法的范畴,这些内容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纠正,就会妨碍社会和公众的利益。所以,应该扩大对行政行为行政审查和司法审查的范围,把大多数的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审查范围,使法律规范中的问题能够得到及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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