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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强度目标:演进、理由与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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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23-08-07

碳强度目标:演进、理由与实现

摘要:碳强度目标是关于未来要达到的温室气体排放强度的国家承诺。研究碳强度目标对于认识和实现中国气候承诺具有重要意义。严格性、约束力和覆盖范围是碳强度目标的关键要素。碳强度目标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深刻的现实背景,至少具有与温室气体数量目标同等重要的地位。降低碳强度需要降低温室气体的边际弹性或国民生产总值的边际碳强度,需要将国家碳强度目标分解到行业和企业,还要建立碳排放交易制度。

关键词:碳强度目标;温室气体数量目标;气候变化;排放交易

中图分类号:F205;X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257-5833(2012)09-0026-08

碳强度目标是关于未来温室气体(GHG)排放强度的国家承诺,它有别于GHG排放数量目标,是GHG减排国家承诺的另类形式。2009年哥本哈根气候大会之后,碳强度目标已成为中国和印度的气候承诺形式。如何认识碳强度目标及其意义?如何实现碳强度目标?这些问题不仅关系到气候谈判协议的达成和减缓气候变化的成效,而且关系到中国碳强度承诺的正当性及其顺利履行。本文将依次回答以上问题。

一、碳强度目标的演进

根据1997年达成并于2005年生效的京都议定书,附件B国家(主要是发达国家)率先承担强制性GHG减排义务――承诺各自在2008-2012年间的年度GHG排放数量目标,而发展中国家在此期间不必承担强制性减排义务,只需自主采取减排行动。问题是后京都时代发展中国家应该承担怎样的义务。一方面,缺少发展中国家的实质性承诺和参与,减缓气候变化是不可能的;另一方面,从减排责任和减排能力来讲,发展中国家又不大可能承诺GHG数量目标。于是,一种针对发展中国家的新型义务形式――碳强度目标因此应运而生。

(一)碳强度与碳强度目标

碳强度是单位国民生产总值(GDP)的GHG或者二氧化碳(CO2)排放数量,即碳强度的公式为:I=E/GDP,其中,“I”表示碳强度,“E”表示GHG或CO2的排放数量。碳强度目标是气候谈判参与国承诺的未来目标年份要达到的碳强度,即碳强度目标的公式为:I*=E/GDP,其中,“I*”表示碳强度目标。碳强度目标的另一种表示方法是目标年份碳强度相对于某历史基年碳强度的下降率,比如印度承诺其2020年的CO2排放强度比2005年下降20%-25%Energy Information Administration “International Energy Outlook”, 2010, Washington, D C。由于历史基年的碳强度是一个已知的定量,所以以上两种碳强度目标表示方法是等价的。

碳强度目标的显著特点是:GHG排放数量上限不再是固定的,而是可以随着GDP的变化而变化,而且该义务可以是自愿的,即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碳强度目标能够缓解发展中国家关于承诺GHG减排目标可能抑制经济增长的担忧,从而使其愿意承担实质性义务。如果碳强度目标具有严格性,即必须经过进一步努力才能达到,而不仅仅是自然演化的结果,那么其减排GHG的效果就是不容置疑的。

碳强度目标吸引了学术界的极大兴趣。尽管存在质疑和否定的态度Dudek D, Golub A“Intensity Targets: Pathway or Roadblock to Preventing Climate Change While Enhancing Growth”Climate Policy,2003, (S2): 21C28,但支持和赞成的观点占了绝对上风Baumert K, Kete N“What Might a Developing Country Climate Commitment Look Like”1999,World Resources InstituteEllerman D, Wing I S“Absolute versus Intensity-Based Emission Caps”Climate Policy,2003, (S2): 7C20Rosenzweig R, Varilek M“Key Issues to be Considered in the Development of Rate-Based Emissions Trading Programs:Lessons Learned from Past Programs”Paper Presented at the EPRI Workshop,2003, Vancouver BC,以至2009年中国正式承诺其2020年的碳强度目标后,国际社会未对中国承担义务的形式提出异议,争议的焦点仅限于该义务是否具有严格性,而这种争议是任何国家的减排承诺,无论是碳强度目标还是GHG数量目标,都可能面对的。

碳强度目标早已由学术象牙塔里的争议话题转变为部分国家的气候承诺。作为国家气候承诺,碳强度目标的严格性、约束力和覆盖范围是值得关注的重要事项。“严格性”关注碳强度目标的实现是否需要额外努力,以及需要多大的额外努力,即是否超越“本来情形”(business as usual,BAU),以及超越的程度。“约束力”关注碳强度目标是否具有强制性,即未履行义务时是否面临处罚。“覆盖范围”关注碳强度目标涉及哪些GHG类型以及哪些排放GHG的行业。以下是对阿根廷、美国和中国的碳强度目标的简要分析。

(二)阿根廷的碳强度目标

1999年,阿根廷宣布了其2012年要达到的碳强度目标Barros V, Grand M C“Implications of a Dynamic Target of GHG Emissions Reduction: the Case of Argentina”Environment and Development Economics,2002, (7): 547-569。阿根廷碳强度目标具有如下特点:第一,根据阿根廷自己的论证,该目标具有严格性。阿根廷根据本国未来GDP和农业部门的增长预期,设想了9种可能的GHG排放BAU情形。阿根廷设定的碳强度目标,能够保证目标年的实际GHG排放比可能的各种BAU排放下降2%-10%。第二,阿根廷的承诺是自愿性承诺,但如果阿根廷能够获得参与国际碳交易的权利,阿根廷愿意使该承诺具有国际约束力。第三,阿根廷碳强度目标覆盖所有GHG类型和所有排放GHG的行业。 尽管由于国际和国内的多方面原因,阿根廷碳强度承诺没有付诸实施,但其仍然具有重要意义。第一,它是第一个以碳强度目标的形式作出的气候承诺。第二,它揭示了碳强度目标的一般公式,而实际上只是碳强度目标一般公式的特殊形式。阿根廷的碳强度目标公式为,阿根廷的GHG排放数量上限取决于GDP的平方根,随着GDP增加,排放数量只能以小于GDP增加的速度增加,且以递减的速度增加。阿根廷确定,原因在于其农业部门份额占GDP比例大,且阿根廷农业GDP与农业GHG排放只存在弱相关关系。第三,它表明碳强度目标应该经过严格测算,这样可以避免关于目标严格性的激烈争议。

(三)美国的碳强度目标

2001年,美国布什政府决定不接受《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强制性GHG数量目标,而代之以自愿性碳强度目标――承诺2012年将美国单位GDP的GHG排放相对于2002年降低18%。作为发达国家的美国这样做是不负责任的,因而遭受广泛批评。更为糟糕的是,美国的碳强度目标几乎与预期的BAU情形无异,即基本不具有严格性Herzog T, Baumert K A, Pershing J“Target Intensity:An Analysis of Greenhouse Gas Intensity Targets”2006,World Resources Institute。一方面,美国的做法为碳强度目标带来恶名;另一方面,它带动了对碳强度目标的深入研究,扩大了碳强度目标的影响力。

(四)中国的碳强度目标

2009年,中国宣布要将2020年单位GDP的CO2排放相对于2005年降低40%-45%,这是中国首次对GHG减排作出实质性承诺,吸引了全世界的广泛注意并引发了热烈讨论。中国碳强度承诺的严格性是一个饱受争议的问题。有些研究认为中国碳强度目标不需要额外努力就可以达到Levi M A“Assessing China’s Carbon-Cutting Proposal”2009,Council on Foreign Relations,但主流观点认为中国碳强度目标超越了BAU情形Stern D I, Jotzo F“How Ambitious are China and India’s Emissions Intensity Targets”Energy Policy,2010, (38): 6776C6783David C T“Putting It into Perspective: China’s Carbon Intensity Target”2010,Natural Resources Defense CouncilMcKibbin W J, Morris A C, Wilcoxen P J“Comparing Climate Commitments: a Model-based Analysis of the Copenhagen Accord”2010, The Brookings InstitutionChandler W, Wang Y “Memo to Copenhagen: Commentary Is Misinformed: China’s Commitment Is Significant”2009,Carnegie Endowment for International Peace。中国碳强度承诺只是对国际社会的自愿性承诺,这与中国的发展中国家身份相称,但中国会在国内强制贯彻它,所以中国碳强度承诺虽然不具有国际约束力,却具有国内约束力。中国碳强度目标只涉及6种GHG中的CO2,且只覆盖能源活动和水泥生产过程。中国能源活动和水泥生产过程的CO2排放不仅与GDP密切相关,而且超过全部GHG排放的80%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7号],2007。,中国又是一个大国,其测算、报告和核定GHG排放的任务异常艰巨,所以中国碳强度目标的局部覆盖特征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国际社会对此没有异议。

中国碳强度目标不是一个单一数值,而是一个数值区间,这无疑会增加中国履行义务的灵活性,而且符合“双强度目标”理论Kim Y G, Baumert K A“Reducing Uncertainty through Dual-Intensity Targets,”in Baumert K A, et al ed, Building on the Kyoto Protocol: Options for Protecting the Climate 2002,World Resources Institute。该理论认为,为了进一步减轻发展中国家对履行义务难度的担忧,其碳强度目标可以包括一个强制性的低目标和一个自愿性的高目标,只要实际碳强度处于这两个目标之间,就被视为履行了承诺。尽管中国的低目标也不是强制性的,但有理由确信中国将确保实现低目标并争取实现高目标。展望未来,中国需要加强CO2排放清单的编制和CO2排放趋势的预测,这既能够反驳关于中国碳强度承诺严格性的质疑,又是履行碳强度承诺的必要步骤。

二、碳强度目标的理由

根深蒂固的观点认为,碳强度目标既使不是虚假的和有害的东西,也是一种迫不得已的无奈选择,因此只是一种次要的、过渡性的减排义务形式。其实,碳强度目标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深刻的现实背景,至少具有与GHG数量目标同等重要的地位,其促进发展中国家减排GHG的作用是后者无法匹敌的。

(一)碳强度目标是控制GHG排放的更合适政策工具

Weitzman证明,当污染物减排的边际成本(MC)曲线的斜率大于减排的边际收益(MB)曲线(也是排放的边际损害曲线)的斜率时,应该使用价格工具(排放税)控制排放;否则应该使用数量工具(排放数量上限)控制排放Weitzman M L,“Prices vs Quantities”Review of Economic Studies,1974, (4): 477C491。得出以上论断的原因在于:价格工具着眼于减排成本稳定,而数量工具着眼于排放数量稳定;当政府对MC和MB具有完全信息时,政府可以任意选择一种最优的政策工具,从而使减排成本和排放数量同时固定;当政府对MC和MB不具有完全信息时,两种工具都可能出现失误,但失误造成的损失因MC和MB斜率的相对差异而异:当MC的斜率大于MB的斜率时,数量工具失误的损失会更大,所以价格工具是更理想的选择。 Pizer认为,对于GHG减排,MC曲线的斜率大于MB曲线的斜率;在GHG减排的MC和MB都具有不确定性的情况下,控制减排成本比控制排放数量更重要,此时GHG排放税(碳税)是最合适的政策工具Pizer W A,“The Optimal Choice of Policy in the Presence of Uncertainty”Resource and Energy Economics,1999, (21): 255C287Pizer W A,“Combining Price and Quantity Controls to Mitigate Global Climate Change”Journal of Public Economics,2002, (3): 409C434。但无论在一国国内还是在世界范围内实行统一的GHG排放税,都将面临难以逾越的政治障碍和阻力,于是数量工具――GHG数量目标成为不得已的选择,尽管GHG数量目标很可能是一种代价更大的义务形式。

碳强度目标的机理与GHG排放税非常类似:不直接控制排放数量,通过灵活义务(排放数量上限不固定)降低减排成本的不确定性。另外,碳强度目标的可行性比GHG排放税高得多。实现相同的减排数量,碳强度目标的代价比GHG数量目标的代价会小得多,因此前者其实是比后者更合适的减排GHG政策工具。

(二)碳强度目标能够避免GHG数量目标的排放权分配困境

GHG数量目标的排放权分配困境是指,在GHG数量目标义务形式下,义务期开始后新进入的企业和义务期内中途被关闭的现有企业(义务期开始时就已经存在的企业)的排放权问题难以处理。政府向现有企业分配排放权,通常能够兼顾公平与效率,尽管对公平的理解有差异。但是,在处理是否授予新进入企业排放配额以及是否取消被关闭企业的排放配额时,公平与效率的损失往往难以避免。

排放权(排放配额)的初始分配一般是免费的。如果考虑公平问题,给予新进入企业排放配额,那么必须预留部分配额。可是义务期内新进入企业的排放配额需求是不确定的,所以预留配额可能太少,不仅公平可能被打折扣,而且潜在新进入企业的进入决策必然受到干扰,造成效率损失。如果全部初始排放配额都分给现有企业,新进入企业只能从碳市场购买所需排放配额,那么不仅牺牲了公平,而且由于更加清洁的新进入企业承担了额外成本,资源在新旧企业间的配置被扭曲,效率损失也难以避免。

是否取消被关闭企业的排放配额也会面临类似的难题。在实行碳交易的背景下,多余的配额是有价值的资产。如果不取消被关闭企业剩余义务期的排放配额,显然不公平;如果取消,那么低效率企业倾向于尽量不退出――退出意味着白白丧失一笔价值不菲的资产,因此造成效率损失。

碳强度目标根本不会遇到GHG数量目标的以上困境。在碳强度目标制度下,新旧企业的排放配额都取决于其产出与目标碳强度(因行业而异)的乘积,于是新企业排放权问题得以自然解决,此解决方式不会产生公平与效率的双重损失。同理,在碳强度目标下,被关闭企业的排放配额自然消失,而此消失不会对其退出决策产生不利影响。

(三)碳强度目标体现了GHG减排义务的本质

碳强度目标通常被视为“相对减排”,相对减排指相对于目标年的BAU情形削减排放,而不是相对于历史基年的实际情形削减排放。相应地,GHG数量目标被视为“绝对减排”,绝对减排指相对于历史基年的排放数量削减排放。绝对减排是否相对于目标年BAU情形削减了排放?答案似乎是肯定的和不容质疑的。循此思路,碳强度目标是弱目标,是国际社会对相关国家的妥协和让步。以上看法貌似有理,实际上却是根本错误的。

首先,碳强度目标未必代表相对减排。如前所述,碳强度目标通常表示为目标年碳强度相对于历史基年碳强度的下降率,而不是目标年碳强度相对于目标年BAU碳强度的下降率。如果目标年碳强度不小于目标年BAU碳强度,那么碳强度目标就不能做到相对于目标年的BAU情形削减排放,因此就不是相对减排。其次,GHG数量目标未必代表绝对减排,比如不少《京都议定书》附件B国家承诺的GHG数量目标就大于基年排放。再次,相对减排才是减排义务的本质和判别减排义务严格性的唯一标准。相对减排意味着付出额外的努力和真正负起减排责任,而绝对减排则未必如此。假如富裕国家A国经济长期低迷,而其碳强度又呈现自然下降趋势,那么其目标年GHG排放很可能低于基年,可是这种绝对减排与该国的努力无关。如果该国的BAU情形是目标年排放比基年下降10%,而该国刚好承诺目标年排放相对于基年下降10%,那么该国尽管做到了绝对减排,却未做到相对减排,其承诺不具有严格性。再假如A国承诺目标年排放相对于基年下降20%(GHG数量目标),而不富裕的B国承诺的碳强度目标意味着其目标年排放比BAU情形下降10%,比基年增长30%。此时,A国的目标应该被视为弱目标,尽管它的GHG绝对减少20%,而B国的GHG绝对增加30%。以上论断的理由在于:衡量两国减排努力的相对减排程度都是10%,而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富裕的A国应该承担更大的减排责任。可见,绝对减排根本不是分担了更大减排责任的代名词。

当然,任何国家GHG排放的BAU情形都可能是具有争议性的问题。作出承诺的国家,有责任证明自己承诺的减排目标,无论是GHG数量目标还是碳强度目标,的确体现了相对减排。GHG数量目标有可能体现相对减排,因此其作为减排义务形式本来是无可厚非的。但GHG数量目标的流行模糊了减排义务的本质,引起绝对减排崇拜和减排义务判断标准的舍本逐末。尽管碳强度目标未必就代表相对减排,可是碳强度目标直接着眼于相对减排,而且作出承诺的国家力图证明其碳强度目标是低于BAU情形的,因此碳强度目标体现了GHG减排义务的本质。

(四)碳强度目标能够推动更大的GHG减排

GHG减排成本的不确定性是任何国家在选择义务形式时都非常关注的事项。如果某减排义务形式的履行成本具有较高的不确定性,那么相关国家倾向于只作出保守承诺或者干脆不作出承诺。如果另一种义务形式的履行成本具有较低的不确定性,那么相关国家倾向于作出承诺或者作出更严格的承诺。国家对待减排成本不确定性的以上态度,符合风险理论关于风险规避者行为特征的分析。 由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不稳定,它们的中长期GHG排放数量波动幅度远大于碳强度波动幅度,因此预测它们的中长期碳强度比预测GHG排放容易得多,而发达国家则相反。也就是说,中长期内发展中国家碳强度的不确定性小于其GHG排放数量的不确定性,因此它们以碳强度目标的形式承诺减排的风险要小于以GHG数量目标的形式承诺减排的风险。没理由认为发展中国家不是风险规避者,因此碳强度目标可以缓解发展中国家关于减排负担和成本的不确定性的担忧,进而推动其承担减排义务或承担更严格的减排义务。发展中国家宁愿以更严格的减排义务去换取更小的减排成本风险,说明碳强度目标是 GHG减排的助推器。同理,在目标严格程度相同的情况下,发达国家宁愿选择GHG数量目标,而不是碳强度目标。这又一次说明,GHG数量目标并不代表作出该承诺国家的高姿态,而碳强度目标并不代表对作出该承诺国家的恩赐和惠顾。

经济增长是发展中国家的合理诉求和优先事项。任何施加于发展中国家的减排义务,如果不与发展要求兼容,比如绝对减排义务,都是注定要落空的。碳强度目标允许排放数量随GDP变动,减轻了发展中国家关于减排义务约束经济增长的忧虑,能够吸引其积极加入减排GHG的国际努力。只有在碳强度目标承诺下,发展中国家才可能将排放增长与经济增长脱钩,走上可持续发展道路,实现发展中国家与国际社会“双赢”局面。

三、碳强度目标的实现

降低碳强度的基本路径是发展低碳产业和控制高碳产业,以降低GHG的边际弹性或GDP的边际碳强度。另外,国家碳强度目标要分解到行业和企业,还要建立碳排放交易制度,以落实碳强度目标,并降低实现碳强度目标的成本。

(一)降低GHG的边际弹性或GDP的边际碳强度

如果碳强度目标具有严格性,政府需要采取新的政策和措施去推动碳强度目标的实现。这些政策和措施的用意是使GHG增速相对于GDP增速下降,为此必须使GHG相对于GDP的边际弹性(GHG边际弹性)小于1,或者使GDP的边际碳排放(边际碳强度)低于GDP的平均碳排放(平均碳强度)。

以βi、βg和βe分别表示碳强度下降率、GDP增长率和GHG增长率,那么以下等式成立何建坤:《我国CO2减排目标的经济学分析与效果评价》,《科学学研究》2011年第1期。:

(1)

根据式(1),只有β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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