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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我国民间音乐作品法律保护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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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23-07-06

分析我国民间音乐作品法律保护途径

分析我国民间音乐作品法律保护途径 分析我国民间音乐作品法律保护途径

:小学音乐论文:音乐课堂教学过程 我国民族音乐的形成与特点 音乐鉴赏教学中的创造性思维培养

分析我国民间音乐作品法律保护途径

目前,我国民间音乐作品保护制度只是集中在地方条例中,《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虽已实施,但法条里对民间音乐作品的保护体现很少,多是对政府文化机关单位行为的约束,国务院也尚未正式出台专门保护民间音乐作品的办法。参照国外、国际组织的立法及实践,结合我国现阶段实际情况,我认为有必要从立法、执法和法律救济方面完善民间音乐作品保护的制度,并培养公众用法律保护民间音乐作品的意识。

一、从立法上完善民间音乐作品法律保护的制度

着作权制度发展到了今天,已经形成了一套相对完整、成熟的体系、规则与运作模式,在着作权法里做出民间音乐作品法律保护的相关规定,不仅能够使着作权法律体系更加完备,更可省去重新探索一套全新制度的成本和风险。所以,应当在现行的着作权法规定当中构建相关条文,将民间音乐作品直接纳入现行的着作权保护体系。下面从价值取向、权利主体、权利内容等问题入手,探讨民间音乐作品着作权保护制度的构建。

1.价值取向

关于对民间音乐作品实施着作权保护的价值取向,1985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通过的《关于保护民间创作表现形式防止对其非法利用和采取其他损害行为的国家法律示范条款》即作了充分阐释,我们应借鉴该示范条款,民间音乐作品采取着作权保护的基点在于:在民间音乐作品的使用者和创作者之间确立和构建一种有效的利益平衡机制,以保障和促进民间音乐乃至民间文学艺术的繁荣和发展。

2.民间音乐作品着作权行使主体

民间音乐作品的主体应当是创作民间音乐作品的民族、社区或个人,也就是民间音乐作品赖以产生的原生境。在完成民间音乐作品的创作过程中需要许多创作者共同参与创作,而且他们各自的贡献很难区分和辨认,因此不可能赋予他们每位创作者对所完成的作品整体以单独的权利。如果无法确知民间音乐作品的创作者,可将民族、社区或其他群体这样的原生境放大到国家,即由国家代表其境内的文化遗产的创作者对外行使权利。

3.民间音乐作品着作权保护的权利内容

精神权利。民间音乐作品的权利主体对其所创作的民间音乐作品享有精神权利。笔者认为最重要的是两种权利,署名权和禁止歪曲滥用权。就我国而言,笔者认为改编权不应被授予民间音乐作品的权利主体,一是基于我国特有的文化背景(如地域辽阔、民间音乐资源丰富多样、融合性强等)和现有法律制度尚不足以让此类主体行使改编权;二是从现实来看,改编民间音乐作品的群体主要是那些深深热爱音乐艺术的艺术家,其改编目的一般也不是为了营利,而是希望传播艺术,把民间音乐作品发扬光大。所以,从长远利益考虑,法律有必要在改编权上留下一定空间。

经济权利。民间音乐作品主体所享有的经济权利一直在学术界争论较多。在着作权所有经济权利中,其主体享有复制权和翻译权是没有太大争议的,有学者把传播权、付酬权及上述两种权利作为一个整体一并授予此类主体。[1]笔者认为这样过于笼统,因为传播权和付酬权主要涉及到许可使用和付酬的问题,如果将传播权和付酬权一概赋予民间音乐作品的主体,那么我们所说的民间音乐作品的相关权利人在行使相关权利时就会遇到很多障碍。所以,笔者认为不妨将传播权、付酬权归入许可使用和付酬的范畴,而不必将其连同复制权和翻译权一并授予此类主体。

4.民间音乐作品的保护期限

着作权保护具有时间限制,这是世界各国的立法通例,也是着作权法平衡社会公共利益和作者个人利益的一种必要手段。我国着作权法关于着作权保护期限的规定不仅内容简单划一,对于集体性着作权的法律规定更是只字未提。[2]笔者认为,由于民间音乐作品的特殊性,无法确定其何时产生与发表,既然无法计算时间的起点,确定确切的保护期限自然也不具有现实意义,因而其不应当受时效的限制,不这样既能对民间音乐作品起到保护作用,又能满足社会公众的需要。所以说,给民间音乐作品设定无时效限制的权利,是一种双赢的选择。

5. 许可使用和获得报酬

民间音乐作品的使用者可能面对三种情形:一是既不用获得许可也不用支付使用费。二是不用获得许可,但须支付使用费,据2000年修订的《着作权法》规定了四种情形应向民间音乐作品主体支付使用费。三是既要获得许可也要支付使用费,主要对于涉及一些民族或地区的感情或者宗教问题的民间音乐作品。

二、从执法层面为民间音乐作品提供法律保护

一是设立专门的执法机构,如将国家各级文化行政部门作为保护民间音乐作品的职能部门,当权利人的权利遭受侵害时,可以向各级文化行政部门提出行政申诉,由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做出裁定,也可以由各级文化行政部门代表权利人向司法机关提出诉讼请求;二是加强执法力度和执法监督,防止执法部门消极不作为。

三、为保护民间音乐作品提供多种法律救济途径

当民间音乐作品遭受侵权时,法律应为其提供了多种救济途径,既可以援引私法,又可以通过公法。一是国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设立专门行政部门为保护民间音乐作品提供行政救济;二是通过扩大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降低诉讼成本,为保护民间音乐作品提供司法救济的便利;三是健全法律援助机构体系,为民间音乐作品权利人提供法律援。

四、培养公众用法律保护民间音乐作品的意识

培养公众的民间音乐作品法律保护意识,是一切保护措施的前提条件。在这个过程中,一是明确民间音乐作品法律保护的界限,完善现有的法律保护模式,使公众在使用民间音乐作品时能做到有法可依;二是民间音乐作品来源于民众,扎根于民间,要培养公众用法律保护民间音乐作品的意识需端正普法指导思想,深入群众开展普法教育,发挥舆论宣传的作用。

建立民间音乐作品法律保护制度,符合国际立法趋势,符合我国民族传统文化丰富的具体国情,符合民间音乐这种特殊客体内在的保护需求。构建民间音乐作品的着作权法保护体系是首先是保障人权的需要,能够最有效地保护我国的民间音乐资源,促进我国丰富多彩的民间音乐有效的利用和发展,因而这应是我们最佳的选择。我们应当汲取历史与其他国家的经验,放眼未来,为我们的子孙后代留下这笔含有浓浓深情的精神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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