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新时间:2023-06-30
程序正义在国外的实践及启示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发展都有一个共同的规律:依据本国国情,以本国经验为基础,同时借鉴并吸收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中对本国发展的现实有用的积极因素。例如欧洲大陆的许多国家曾借鉴、移植法国的行政法院制,以及民法法系国家对《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借鉴与吸收。在我国法治建设中,“借鉴与吸收本国历史上和外国法律中对我国现在有用的知识是改革开放以来立法所强调的一个重要原则。”[1]我国对国外法律的借鉴是从涉外法律开始,逐渐扩展到非涉外法律相关立法的。例如在行政法立法方面,借鉴了行政诉讼制、听证制度的经验;在刑法立法方面,借鉴了罪刑法定原则,以及危害国家安全罪、内幕交易罪等罪名;在刑事诉讼法的立法方面,确定了无罪推定原则;在民事诉讼法的立法方面,实行监督程序;在民商法和经济法方面,同时采用了普通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的许多基本制度,确认划分民法与经济法、公司法与企业法等。尽管这些立法在实际执行中由于种种原因不能尽如人意,但都对我国现代化事业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不断完善发挥了重要作用。
程序正义源起于西方法律文化,作为法律观念,从自然正义原则到程序正义理论的形成、发展,并在实践中日臻完善,用了近八百年的时间,已经形成了比较系统的、完备的理论和应用体系。因此,研究分析国外程序正义的实践经验,对探究我国法治建设中程序正义的实现途径非常具有借鉴意义。
程序正义最初作为自然正义原则应用于英国法律实践中,其后在美国作为“正当法律程序”得到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如今在美国的法律制度中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与国之间经济、政治、文化的合作与深入交流,国际立法的增多,超国家组织的法律的出现,西方国家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两大法系正逐步靠拢。程序正义作为现代法治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由普通法系国家走向大陆法系国家,并被欧洲大陆法系国家吸收、接纳,与本国原有法律制度结合并完善。作为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程序正义“被越来越多的国家写入宪法,按照其要求制定修改刑事诉讼法规。”[2]
一、程序正义在英国的法律实践及启示
程序正义在英国最初表述为“自然正义原则”,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任何人都不应当成为自己的案件的法官,当事人有陈述和被倾听的权利”。[3]
人民的基本权利是司法判决的结果,也是英国宪法的源头。在1994年的司法改革中,英国法院对诉讼费用制度进行了调整,减轻民众负担的同时,更详细地规定了各种情况下产生的费用;对经济能力受限的当事人,从法院和咨询机构的角度给予更多的帮助,最大限度地减少由于经济条件的差别对富人一方产生的优势。并在做出以上规定的同时,也制定了保证其有效实施的措施。这对我国程序设计很有借鉴意义。程序正义理论在当代社会被民众误解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我们的程序设计往往只是学习了国外在相关法律规定的形式上的设计,而其保护权利的本质、真正的原则与内涵却被有意无意地忽视了。在“农民工讨薪事件”中,之所以许多农民工对学者们呼吁的通过法律程序解决问题,即实现程序正义,表现出反感甚至抵制,就在于相关程序的设计没有考虑到作为弱势一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单纯的程序规定非但没有平衡控辩双方的地位,反而因为程序繁琐、费用过高等进一步削弱了弱势一方在诉讼中的地位。这样的程序规定即便被强制执行,也不是程序正义。 传统的英国司法过于强调技术性的程序规则,这在几百年的发展中得到了强化,也显示出完全依赖于既定程序的弊端。因此,在其司法改革中,秉承“保护人民的基本权利”这一最根本原则,对现有程序性法规做出了调整,包括加强法官诉讼过程中的职权干预、简化程序、修改证据规则等,通过对实际程序法规的调整,使之更适合现实情况,从而在根本上实现程序正义。与英国不同,我国的法治建设刚刚起步,面临的不是技术性程序规则过于强势而是缺乏程序更缺乏程序正义的现实,但英国的司法改革也从另一面予我们以启发:法治的调整和完善是以人民基本权利为根本的,只有在此基础上才有真正的程序正义。
二、程序正义在美国的法律实践及启示
程序正义在美国的法律中表述为“正当法律程序”。在1791年的宪法第五修正案中规定:“除非根据大陪审团的报告或起诉书,任何人不得受判处死罪或其他重罪之审判,惟发生在在陆、海军中或发生在战时或出现公共危险时服现役的民兵中的案件,不在此限,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罪行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的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生命、自由和财产。不给予公平赔偿,私有财产不得充作公用。”[4]1868年的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中规定:“凡在合众国出生或归化合众国并受其管辖的人,均为合众国的和他们居住的州的公民,任何一州,都不得制定或实施限制合众国公民的特权或豁免权的任何法律,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对于在其管辖下的任何人,亦不得拒绝给予平等法律保护。”[5]这两项修正案分别针对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做出规定。从其表述的精神要义不难看出,美国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旨在制约和限制公权力,在最大程度上保护公民的个人权利。程序正义在美国得到了进一步发展和完善,许多相关的程序规则都在其实践中得以形成和确立。
程序正义在美国得到了空前的发展,但这种理念在美国司法实践中的成就并没有得到我国民众的广泛认同,其中近年来最受争议也最能集中体现美国司法制度特点的案件莫过于被称为“世纪审判”的1994年的辛普森案。尽管绝大多数人都相信辛普森就是杀害其妻的凶手,但由于办案人员在证据上的疏忽和失误,根据“毒树之果”原则,最终这些证据都告之无效,在刑事审判中,辛普森得以无罪释放。审判结果在美国乃至世界都引起了轰动,但最终大多数美国人接受了这个判决结果。而在我国民众看来,辛普森案的判决是十分不可思议的――在几乎可以确定的犯罪事实面前,仅在民事审判中确定赔偿,刑事审判中则无罪释放,分明是程序正义阻碍了实体正义的实现。事实上,这正体现了两种法律文化下不同的法治理念。从上文美国宪法第五和第十四修正案的内容中即可看出,与追求结果真实和判决“合情”的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不同,正当法律程序的核心在于限制公权力、保护私权利,当限制公权力和确定犯罪、惩罚罪犯发生矛盾时,以前者为最优先。寻求案件真相是联邦探员和各州警务人员的工作,法官和法院系统存在的目的是确保公民是在合法权利不被侵犯的条件下进行审判。在法官们看来,与政府违法执法的行为相比,罪犯逃脱法律制裁的罪行要轻得多;而政府的权力滥用和司法腐败对国家和社会的危害,远高于普通的犯罪分子。因此,美国宪政法治的核心是对政府权力加以程序性的约束和制衡,防止执法者和权力者凌驾于法律,利用特权和国家机器侵害公民个人权利,为害一方。
正当法律程序作为美国司法制度最重要的内容,对公权力的严格限制和对个人权利保护高度重视的原则是最值得我国法治建设吸收采用的。我国2012年刑事诉讼法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就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美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体现了对权力的分离与制衡的意愿。但由于国情的不同和现实条件的差异等原因,这种借鉴基本停留在了文字层面,并没有真正改变执行权与裁判权高度集中的局面。另外,美国法律制度中,可以以违反正当法律程序作为司法救济的基础,对公民合法权利进行保护的机制,对我国司法救济程序制度的建立同样有参考价值。最后,正当法律程序的发展和完善离不开高素质的法官。除了成文法系国家对法律专门知识的要求,对当代中国社会而言,更应着重培养法官对法律的信仰、对程序正义基本原则的坚持以及对个人权利保护的意识。
三、程序正义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实践及启示
根据传统文化和风俗习惯,我国在法治建设中选择了大陆法系的法律系统,由此看来大陆法系国家程序正义理论的实践经验对我国更有参考价值,特别是在成文法方面,现成的法律规定对我国的立法是很好的借鉴。但严格来说,以古罗马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大陆法系与我国传统社会的法律体系也有所不同,因此在司法改革中,即便是对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制度,在借鉴与移植中也应谨慎而行。笔者认为,程序正义理论的真正价值不在纸上条文,而是其长期积累总结下的基本原则和人权为本的核心精神。我国当代社会的程序正义建设不应局限于对某一国或某一法系法律制度的考察和经验,而应从更高的角度和更广阔的视野,总结程序正义理论发展与实践中的经验教训,促进我国当代社会的法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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