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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围观对司法审判的影响及应对

上传者: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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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23-05-27

论司法围观对司法审判的影响及应对

司法围观在当今社会层出不穷,各级司法机关都面对着不同层度的围观所带来的困扰。司法围观对司法环境既有积极的影响,如可以监督审判,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也会造成一些消极的影响,如对个案审判中,法院面对司法围观的压力,很可能出现违背法律的不公正判决。

一、信息化背景下司法围观的途径

在案件信息聚焦化的围观时代,司法越来越重视民意的作用,这种重视不仅增强了公众对法律的信心,而且在法治民主化进程中和民众话语权的实现过程中也填上了浓墨重彩的一笔。但实践过程中,当过度重视变为顺从,民意成为案件最终判决的依据,进而造成了司法的独立性难以保障和司法公正性受到质疑的不良后果。

从“躲猫猫”事件到李某某案,这一系列的案件中可以看出公众迅猛的围观演变愈演愈烈,甚至将个体案件背负上长期以来的不满情绪和公正焦虑,且不论最后的结果怎样,单是这如履薄冰的司法过程,就足以对法官进行专业的判断产生不可忽视的影响。司法围观对于司法公正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但是,过多的重视司法围观是否会造成“多数人的暴政”,就成为现在司法环境面临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传统的电视广播媒体以及互联网技术在只有网页新闻,负面消息往往可以得到有效的控制,民众对社会的负面信息获知的比较少。但随着新兴技术如博客、微博、微信等的出现,这种互动式的交流方式的存在使得司法围观的途径逐渐增多,人民表达不满情绪的方式也在逐渐增多。人与人之间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巨变,这使他们形成了一种盘根错节的新的关系格局。在这个时代下,信息获取途径广泛,信息传播极其迅速。当法律事件转变为公众高度关注的“媒体公共事件”时,这某一具体的案件就会成为长期以来人们对等级特权思想、为富不仁等现象的不满的宣泄的途径。

二、司法围观对我国司法审判的影响

(一)网络司法围观促使司法公开的边界重新定位

网络时代所带来的最直接的影响,体现在信息传播途径上的变化。在这样的背景下,司法公开被推到了信息公开的最前线。在以前的司法实践中,司法公开的压力主要来源于媒体。而司法机关因为其在公权力的支持下具有某些优势地位,其压力可以得到有效的化解。而在现阶段的网络时代,舆论不再依赖媒体为其主要的信息来源,相反的,媒体会去追踪网络上的民意,进行民意调查等,过去的媒体引导舆论的格局被彻底打破,形成了新的舆论引导媒体式的格局。在这样的新格局中,媒体作为司法机关与社会沟通的的桥梁作用被打破,司法机关对媒体的控制能力失效,最终形成了司法直接面对社会的局面。网络时代中,民众的社会动员能力和行动能力得到了大幅度的提高,这使得司法公开处在了一个前所未有的艰难境地中。从技术上来分析,信息公开变得简单而易于操作,只要有一个人接触了法官或者法庭,通过网络等传播途径,该种信息就很可能被无限制的公开。

现今,司法公开的依据是《宪法》第125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诉讼法中规定涉及国家机密、未成年人等情况,依法不公开审理。这是目前法律明确规定的司法公开边界。但在实际操作中,各级法院均通过限制旁听、禁止录音录像、拒绝采访等手段,人为的制造出了信息公开的障碍。这种思维甚至在法官的培训教材中也有体现:“应当严格控制宣传报道,避免该类案件成为社会热点,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然而,在网络时代下,这种阻碍案件信息传播,妨碍司法公开的思维不但对化解社会矛盾起不到积极的作用,反而会造成公众的反感。在网络时代的初期,司法公开的边界可能会在很长的一段时期内处于混沌状态,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司法公开的边界必将被重新定义。

(二)司法公正的天平将重新寻找平衡

原有司法公开的边界已被突破,在司法围观时代,司法将最大限度的在阳光下进行,这样才能使司法公正得到真正的实现。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的盛行,严重的破坏了国家法律的权威,引起了社会极大的关注和不满。司法围观通过网络所能调用的资源是无限的,任何一个地方的事件都有可能成为举国关注甚至是全球关注的事件。以一体化破坏地方化,以公民权利的觉醒对抗公权力的滥用的时代即将到来。

司法围观在带来阳光的同时,也挟带了风雨。法律专业相对来说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专业化的讨论很难引起公众的关注,而身边发生的现实的案例才能真正吸引公众的眼球,因此,司法围观,一般是从个案开始的。从这一点来分析,司法围观的能量在个案上才能得到最大的程度的发挥。丹宁勋爵曾说“公正的意见不会损害公正的审讯”,但笔者认为该观点并不适用在我国司法围观的初期,因为这个时期正处于社会力量与司法力量互相博弈的混沌阶段。在这个阶段中,司法围观所造成的影响有可能是双向的,既有可能使司法公正得到实现,又可能因为迫于民众的压力,做出有悖于法律的判决。司法公正的天平在司法围观中如何维持平衡,是必须解决的问题。

三、关于应对司法围观影响的两点建议

(一)媒体应重塑其作为司法与公众接触的桥梁作用

当司法独立与新闻自由放在一起相比较时,新闻自由应当被放在第一位,但是这并不能构成新闻自由妨碍司法独立的理由。在司法围观的时代,媒体应成为司法部门应对危机事件的窗口和平台。司法部门充分尊重公众的知情权,对公众关心的案件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及时向社会和媒体发布案件进展情况,媒体应积极配合司法部门通过电视、广播、互联网和手机等多种手段与公众进行交流。 司法部门与媒体都应在这个时代中找到处理司法围观的公众事件的新方法,媒体应重新塑造起其作为司法与公众沟通的桥梁作用。媒体应从善意出发,最大限度的理解当事人的行为,培养与公众自由平等地沟通交流和解决危机事件、化解矛盾的智慧,将层出不穷的危机四伏、矛盾迭起的司法围观事件和平解决。在处理司法围观事件中,媒体还可以利用其具有的获得信息的优势地位,通过角色的转换,将自己转变为普通公众的个体投身到司法围观的人群中去,从公众的角度出发,了解他们负面情绪的来源,和他们一起指责司法部门的不当行为,跟他们一起对法律事件的结果进行评判分析,为公众的利益而奔走,针对个案所产生的社会影响来分析公众的利益诉求与社会价值。通过媒体的介入,使司法部门在应对司法围观中塑造出具有正能量的美好形象。

(二)司法机关应秉公办案,维护法律权威

法官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在司法围观中的特殊地位,其在被围观时,已不再是普通的公民,法官有义务保证在案件中做出一个合法合理的判决,使公众信服,以此来维护法律的权威。同时,在司法围观的过程中,法官的某些权利也要受到一定的限制。法官在发表言论的时候,应保持谨慎的态度,不应针对具体的案件和当事人进行带有主观色彩的评价,避免因言语不当造成的公众对司法公正的合理怀疑。

司法围观不仅会对法官造成压力,对证人、陪审员等也会形成不小的影响。一旦某一法律案件进入公众的视线,被公众围观,这在很大程度上会分散陪审员的精力,进而对法庭的庭审等活动造成影响,法官的接受信息的能力、感受都会受到影响。由于庭审的巨大压力,会对证人造成一定程度的障碍,降低其回忆的质量,还会分散原被告的精力。同时,对法律可以公开和需要保密的界限,要进行明晰,并向公众说明详细的规定,使公众对法律不能予以公开信息的情况予以理解。只有通过法官在处理个案的时候,维护了个案的公平正义,才能使法律的权威作用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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