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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第三方支付平台责任风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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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23-08-05

网络第三方支付平台责任风险研究

对于大多普通消费者来说,他们无法了解和预知网络第三方支付平台的风险与漏洞,自身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地保护。通过有效监管网络第三方支付平台来理性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所以研究如何通过法律手段去监管网络第三方支付平台是有着非常重要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

一、以支付宝为例第三方支付存在的支付问题

因为支付宝在第三方支付市场占有了接近一半的份额,所以本文主要以支付宝为例,寻找第三方支付平台所存在的问题。

而通过在网上寻找判例,发现支付宝的纠纷主要集中在退款纠纷。第一类是买家要求不能把放在支付宝上面的钱支付给卖家,但是支付宝却把钱支付了。第二类是卖家认为不能把在支付宝上面的钱退还给买家而应该把它支付给卖家,但是支付宝却把钱退回给了买家。

第一类的典型案例是:赵某某因产品责任纠纷诉海舒博健身器材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李某某案。

法院认为,被告淘宝公司创设了淘宝网,只是作为交易平台,并不介入原告与被告李某某之间的交易。被告支付宝公司也只是为买卖双方提供收付款平台,并不参与买卖双方之间的交易。原告通过被告淘宝公司创设的淘宝网进行交易,并选择支付宝作为付款平台,表明其接受了被告淘宝公司公示的《淘宝网服务协议》和被告支付宝公司公示的《支付宝服务协议》,包括《争议处理规则》。原告与该两被告间构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

当原告与被告李某某因买卖产生纠纷后,被告淘宝公司与支付宝公司从中进行过协调,但因原告拒绝退货导致协调无果,被告支付宝公司在协调期限届满时将原告购买足浴器的钱款转入被告李某某账户并无不当……原告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被告淘宝公司与支付宝公司在履行《支付宝服务协议》等等的协议过程中存在侵权行为……如前所述,原告为买卖合同纠纷的处理及诉讼产生的费用,以及购买足浴器的货款,均不属于侵权法律关系中公民财产遭到损坏或灭失而可主张的损失范畴……故原告请求,法院亦不予支持。

淘宝网上的交易纠纷,很大部分都是买家认为他买到了质量不好的东西,或者被骗了,然后想退货,于是申请退款,想阻止支付宝把钱支付给卖家。但是由于各种原因,支付宝仍然把钱支付给卖家。这样就会涉及买家支付的钱不能退回,买家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作为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在这情况下,应该根据怎样的情节,承担怎样的责任是本文核心问题。

第二类的案例在网上也能找到很多,其中最常见的是关于卖家主营项目为游戏卡及话费卡充值服务的纠纷。例如徐某某诉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尹某某诉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等等。

作为支付宝这种第三方支付平台,它既可以是支付工具,又是担保工具。所以里面所能容纳法律关系是比较多元的。传统的法律难以完全适用于支付宝这种第三方支付平台。所以应该考虑对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重新进行法律识别,或者寻找新的理论以支持其发展。也应考虑重新对其厘定权利与义务的范围,对其责任与风险的承担进行区分。

(一)支付宝的法律定位

目前我国法律对支付宝这类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商的责任缺乏明确的规定,此类平台提供商的义务与责任也没有相应的法律加以明确。网购市场的扩大使得网站与买卖双方的纠纷不断增加,这样的状况阻碍了电子商务经济的发展,明确平台提供商与交易双方的责任刻不容缓。

支付宝本身不参与商品交易,只为买卖双方提供在线交易服务,此类平台一般被称为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所支持的购物网站通过计算机系统自动撮合并通过买卖双方的最后确认来达成商品的买卖交易。这些购物网站只为信息交流主体提供纯粹性的中介服务,而支付宝在信息交流过程中始终处于中立位置,对信息的发送内容和信息的接收者不具有筛选和决定作用,它只是作为一个中间人为交易的双方提供一个信息的传输通道和交流的平台。支付宝既不是卖方也不是买方的代理人或行纪人,也不同于一般的居间。而第三方又担当中介保管及监督的职能,并不承担风险,所以确切的说是一种支付托管行为,通过支付托管实现支付保证。 庞德曾说:“一个法律制度之所以成功,乃是因为它成功地在专断权力之一端与受限权力之另一端间达到了平衡并维续了这种平衡。”[1]对支付宝设置相关的义务时必须要以它在提供网络服务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为根本依据和出发点,然后分析服务对象、交易环境的特殊性和复杂性等一系列的客观因素,不仅要尽量避免损害到使用者的利益、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而且要使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服务提供商责任合理化,不能过度加重其责任,促使此类平台积极地参与到网络交易尤其是第三方支付交易的规制中去、为相关的交易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二)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商的法律责任的分析

从上述的分析我们可以清楚的发现,第三方支付平台在整个交易中处于中心的位置。要解决基于此类平台交易模式产生的法律问题的关键就是界定第三方支付平台服务提供商的法律责任和地位。

而从立法上看,欧美相同的是无论是美国还是欧盟的法律也都没有具体关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责任的规定。国外法关于此类平台服务提供商的法律地位的分析分散于各个判例中。在美国,几乎所有的联邦法院在相关服务提供商是否需要为平台上发生的欺诈事件负责的回答上是一致的,即平台无需为平台上用户的欺诈行为负责。[2]因为对于网络购物平台来说,要求其从海量的商品信息中甄别出所有甚至大多数违法信息或者证实值得怀疑的信息是严格、苛刻的。

在德国,平台上的信息一部分是由网络购物平台自身提供的,另一部分是由用户在网络购物平台上直接插入和嵌入信息。而判断平台上的商品信息内容的来源的唯一依据是从用户的角度判断,用户能够很清楚的识别作为经营者用户提供的信息是否与平台相关,也知道平台声明对这信息不承担责任。依据《德国的电信服务法》购物网站对此信息不承担责任。[3]

二、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商的法律责任的界定

通过对从以上学说及国外立法的细致分析,第三方支付平台并非买方或者是卖方,而是缔造一个电子交易市场,为买卖双方提供交易平台服务。它应当履行如下的义务和责任:

(一)如实履行提供平台服务的义务

1.保障技术安全与稳定的义务

保证支付宝此类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为交易双方的交易提供良好的环境。

2.准入严格审查的义务

准入的审查主要是针对的是支付宝当中的卖方而言的,当然对注册的买方用户的审查也应该进行。这样就要求了支付宝等在用户注册时应认真检查其身份材料,特别是卖家方面,防止卖家在损害了买方利益的时候而不能得到补偿。第三方支付平台因为没有履行准入严格审查义务(例如应该采取而没有采取必要而合理的措施来减少网络欺诈行为)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二)如实履行交易监管的义务

依据经济学的划分,市场监管包含三个环节:准入过程、生产过程、产品流通过程。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管重在准入监管和流通监管。这样就要求平台的服务商合理审慎地监管用户的资料。

(三)不承担销售者责任

上面已经提到,在欧美国家,第三方支付平台并不会代替其服务的卖方而承担销售者责任,但是并不代表其不负任何责任。而是主要不承担消费者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上的销售者责任。

综上,我们在确定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责任时可以参照这样的标准:

一、此平台是电子信息交易活动规则的制定者之一,交易规则调整了以平台为依托开展经营活动的各方主体,涉及了多方利益。交易规则涉及了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交易规则在本质上是格式合同。[4]当纠纷发生时,如果没有约定,应当参照格式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解决纠纷。

二、第三方支付平台是用户的审核者。换句话说,第三方支付平台有对用户进行认证审核的义务。但在此需要说明一个问题,平台提供商在此处的审查的义务仅仅限于形式审查。理由是对所有用户进行实质的审查是不可能而且不切实际的。

三、第三方支付平台是发生纠纷之后的判定者。因为在淘宝购物网站上遇到纠纷后,根据《支付宝服务协议》,使用者已经授权支付宝判定相关纠纷。

三、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易模式下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

从开头的案例中,可以看出:

一、格式合同对第三方支付平台使用者权益的冲击

当买家或者卖家产生交易纠纷的时候,必须按照支付宝的条约进行,而且必须接受支付宝的处理纠纷后的结果。

格式合同之所以大量出现一方面是由于社会经济发展对交易效率的追求,二是垄断经济产生和发展的必然结果。而网络购物的快捷、便利使得第三方支付平台每天要处理数量众多的电子订单,任何第三方支付平台都没事时间去就相同的事项与每一个买家反复磋商、解决每一个纠纷。而这样繁琐的过程势必会影响交易的效率,网络交易的优势也将大打折扣。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大量使用包含格式条款的格式合同则成为必然。

电子商务中的“Click―warp”(点击合同)其特点是第三方支付平台事先拟订好所有关于交易流程、合同实施细则等合同条款,使用者只能选择点击“同意”或者“拒绝”按钮,来决定服务合同是否成立。[5]

二、争议处理方式仍有不足

以前面开头的案例来说,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争议处理仍有不足。当买家和卖家发生争议时,存放在平台上的钱就成了双方焦点。如何处理好买卖双方的争议和把钱支付给或者退还给一方是很重要的。

(一)发生支付纠纷后如何更好举证

在第一类的案例中,支付宝把买家放在它上面的钱打给卖家,是因为买家拒绝退货导致协调无果。而买家拒绝退货的原因是要保留证据。这样就导致了买家的钱遭遇损失的后果。而在第二类的案例,卖家之所以遭遇损失的其中一个原因,就是卖家难以证明其已经发货或者买家使用了充值卡,尤其是当卖家处于淘宝网自动发货产品安全功能的改进期间,淘宝禁售该类涉案商品。 当受损失一方的钱被支付宝支付给另外一方时,就只能拨打客服热线进行投诉了。

(二)通知方面

在支付宝把争议的款项支付给某一方的时候,另外一方很难及时收到相关的信息。以第二种案例为主,有的卖家平时生意太忙,尤其是游戏卡及话费卡充值服务,由于要处理海量的充值业务,很可能会错过或者是遗忘到某些买家的恶意申请退款,在一般情况下卖家在一定时间内没有作出反映,支付宝就会把上面的款项支付给买家,这样就会导致卖家的利益受损。

四、完善网络第三方支付的意见

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支付纠纷增多,其中一个原因就是格式条款对使用者的不公。所以第一个意见是:

(一)改进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格式条款

从《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只对格式合同作了原则性规定,对于如何认定公平、合理缺乏有效标准;而针对第三方支付这一新型交易模式下产生的格式合同该如何规制,现有的法律也没有具体规定。

就如今第三方支付平台格式合同常见的纠纷而言,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解决:一是如何规制格式合同的订立;二是免责条款限制问题;三是认定显失公平的标准该如何确立。

在网络环境下,格式条款能否进入电子商务格式合同,需要从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来考察。但需要明确的是要消除格式合同是不现实的,因为“网络具有天然的适用格式合同的条件及优势”。[6]这样就要求格式合同的提供方必须尽到合理地提醒消费者注意格式条款的内容的义务,并且格式条款本身应当公平合理的分配双方的权利义务。无论是传统的交易模式还是在网络购物平台交易模式下,公平原则的适用并无不同。

中国法律法规中尚无具体规定,但应在使用网络第三方支付中履行提醒和说明的义务。其具体标准可参照美国《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合同条款的内容,使用者能够有权进行审查。有关限制使用者用户权利的条款以及免除提供方权利的条款,做出格式合同的一方都应该用明显的方式先消费者展示与提醒。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如经营者未尽到提请注意和说明义务,则这些条款不能生效。

(二)改进支付争议处理方式

支付宝的支付争议处理导致纠纷原因,其实也与格式条款有关,使用者必须接受支付宝的争议处理。但支付宝毕竟是新的事物,并不是完美的,有时候使用者们就必须眼睁睁地接受支付宝把他们的钱支付给另一方的处理结果。除非是销售者责任的情况下,当因为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的错误而令使用者利益受损而无法追回或者救济时,其应该承担相关的赔偿或者补偿责任。

1.在第一类案例,买家不把东西寄回去,导致协调失败,其中原因是买家并不相信支付宝或者卖家会把钱给回他。对于此,我觉得设立独立于支付宝和买卖双方的纠纷处理机构很重要。

2.第二类案例中,淘宝在特殊时期禁售了该商品只是因为其平台升级的原因,但是并不能令淘宝在这次交易中免责,因为这个是与“不承担销售者责任”无关的情况,是支付宝或者淘宝并没有提供好服务导致。在钱退回给买家之后,救济的缺失和救济成本的增大也导致了卖家损失的难以挽回。此时,我认为支付宝可以提供更多的救济,或者跟上面一样,成立一个独立于支付宝和买卖双方的争议处理机构。

3.关于通知方面,当在支付宝把争议的款项支付给某一方的时候,另外一方很难及时收到相关信息。我认为要求支付宝给每个人打电话是不太可能的,但是发送短信到绑定手机这些较为便捷的方式还是可以行的。

五、结论

对比其他支付方式,支付宝此类第三方支付制度的是较新的支付工具,因为支付宝的使用范围是在网络上面,也更平民,就意味着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在某些方面不能借鉴旧的制度。例如票据的无因性、票据的背书转让,信用证表面一致原则。但第三方支付制度能在当今的电子商务经济当中充当重要支柱,也是有它不可替代的一面。

第三方支付作为电子商务的一种基础服务,其发展己经达到了一定规模。但是伴随着高速发展的背后,问题也越来越突显出来。第三方支付行业的健康发展仅依靠自律内控是远远不够的,它则更加需要外部的规则进行规范和管理。从规范第三方支付和促进市场健康发展出发,第三方支付机构需要国家相关部门能尽快明确政策并统一制定相关业务管理标准与规范来实施有效的监管。

总而言之,伴随着网络第三方支付相关研究的深入和相关政策的不断完善,利用网络第三方支付进行交易也会变得更加便捷与安全。最后,实践也告诉我们任何一项制度的完善不是一蹴而就而是经过一段较为长期的时间,所以,为了实现网络第三方支付更好的发展,我们必须对网络第三方支付的进行长期的关注,并希望相关的政府部门能与时俱进,推出有利于第三方支付健康发展的政策或者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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