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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监护人扶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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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15-07-29

论非监护人扶养制度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在校大学生多为已满18周岁的成年人,具有全完行为能力,原则上父母的监护权和抚养义务随之终止,但这一群体的特殊性却使其难以自给。现行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仅规定“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却未对成年在校大学生和仍在性质相当于高中的职业学校就读的成年子女是否属于“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子女”作出说明。司法实践中各法院按照对“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正常生活”的不同理解裁判扶养费案件,导致同案不同判和诉求鲜得支持的现象屡屡发生。

原因在于相关法律的缺位使此类案件的审判和当事人的诉求陷入了法理与情理的两难境地:一方面,法律未明确规定正在就学的成年子女仍可以请求扶养费,法院依法裁判符合法理精神;另一方面,由于身份和谋生技能的制约,在校大学生难以自谋生存,父母在能力范围内给予帮助既符合人理伦常也不违背法律。因此,在我国现有教育制度和社会环境下尽早确立非监护人扶养制度,调和因法律规定不明引起的法理与情理之冲突,是解决成年在校大学生或类似情形子女扶养费请求权问题的关键。

二、《婚姻法司法解释

(一)》第20条的缺陷分析及

(一)成年在校大学生在客观上无法维持正常生活

(二)“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范围过窄

司法解释将“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作为“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教育程度分界点的划分方式因忽视了我国的教育实情而有失偏颇,现实中存在大量年满18周岁的公民仍在高中就读的情况。而且,我国教育体系复杂,除了义务教育、高中、高等教育等传统教育模式之外还存在如高考复读培训班,职业高中及国家人才培养中出现的其他教育方式和机构,单纯的将“高中及其以下学历”界定为小学、初中、高中的做法难以与其他现实存在的教育方式做出定位比较,不利于子女权益的保障。④因此,为确保不能独立生活子女的权益,使其身心健康、才能、智力得到最大限度的发展,应该适当扩宽该条的学历认定范围,将大学本科和其他与高中性质相当的学历也纳入其中。

(三)判定“不能独立生活子女”应采用复合标准

目前我国已满18周岁的成年人,一部分已经就业,一部分正在求学,对后者父母应继续扶养,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判定标准过于单一导致成年就学子女在维权路上举步维艰。因此,笔者主张用复合标准判定成年子女是否有独立生活能力,避免仅以年龄或学历作为单一标准所带来的弊端。先以年龄作为区分基础,再以受教育或就业状况加以判定:若成年且就业,则父母无须继续扶养;若子女仍在接受高等教育或与高中类似教育,则推定其尚不能独立生活,父母仍需履行扶养义务,至其有独立生活能力为止。

三、建立非监护人扶养制度

(一)法理基础

父母子女关系经历两个阶段:在子女成年之前,基于亲权关系,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无条件地照顾,从身体到精神,从社会到经济,目的不仅在于维护子女的权益,更为了促进子女在体力和能力上的发展,从而帮助子女实现人格上和经济上的独立;子女成年,父母与子女的关系转变为一般血亲关系,同时保留了一些父母责任的影响,特别是当成年子女和父母住在一起,或在经济上尚未独立时。⑤ 德国家庭法认为照顾和教育子女虽至关重要,但并非唯一的实现父母责任的方式,父母责任还体现在与子女交往、经济上的保障等方面。父母责任构成各种具体义务的上位概念,这也可以说明为什么子女成年之后父母仍承担扶养义务。⑥我国亦可借鉴此理念,以是否承担全部父母责任作为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和非监护人扶养制度的分界点。子女尚未成年时,父母对其监护,承担全部父母责任;成年后,若子女不具备独立生活能力,则父母承担的义务由无条件的亲权抚养义务转化为有条件的亲属权上的扶养义务。此时,父母所扮演的角色不再是监护人,而是权利义务范围较窄的扶养人:父母只为成年子女的生活、教育等必要费用“买单”,不再对其进行父母照顾,更不用承担替代法律责任,从而实现父母责任。但因成年子女有自谋生路的义务,当子女具备独立生活能力时,应当及时终止父母的扶养义务。

(二)具体制度建议

2.扶养条件。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无条件的,而父母对成年子女和其他亲属间的扶养义务则必须以义务人有给付能力为条件,即如果义务人自己尚不能“自给有余”,则免于履行义务。我国可参照《德国民法典》1603条:“在考虑到其他义务的情形下,不妨害其生计就不能给与扶养费的人,不负扶养义务”⑦的规定,将承担扶养义务的前提条件明确为:以不使扶养义务人因履行扶养义务而陷入生活困境为前提,否则免除扶养义务。

4.协作义务。成年子女和父母双方有终生相互帮助和体恤的义务,父母的继续扶养行为是帮助和体恤原则的最佳体现。从权利义务平衡和尽孝的角度来看,成年在校子女应在不影响学业的前提下履行一定的劳务帮助义务,在部分减轻父母劳累,让其在情感上得以欣慰的同时也可使子女体会父母的辛劳,增强家庭责任感,而不至于养成懒惰的习惯。在分配家务劳动时,必须考虑子女的学业负担和业余生活需求,这一点自不待言。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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