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新时间:2023-08-04
论消费者的知情权
社会文明不断发展的同时,人们的法律意识也逐渐加强,懂得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各项合法权益。其中,知情权也成为了公民着重维护的权利之一。信息时代的来临,信息已在人们的生活工作中占有不可忽视的地位。法律也顺应需求的建立了一系列保护人们的制度,来确保人们能够获取与知悉信息的权利。
一、费者知情权的内容与意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已明确的指出消费者有权知道他所购买的产品的真实信息,包括此产品所享受的一系列的相关服务,并且所提供的信息是真实的。且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本身享有向经营者了解商品价格、生产日期、主要用途、各类有效合法证件说明、包含的售后服务等相关信息的权利。针对于不同的商品获取不同的信息。
合理合法的使用消费者知情权是有效维权的必要途径之一,是消费者明智而理性的选择。消费者只有充份行使知情权的前提下,才可以避免一切不必要的损失,而且只有在了解到全方面的真实信息后才能够正确的做出判断和选择,也只有在此情况下才可以避免不必要的利益损失,在需要维权时才可以有证可举。知情权是维护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之一。
二、我国法律在知情权领域中的不足
(一)执法力度不够
虽然我国已推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其在维护消费者权益中仍存在着几点问题。
1.缺少针对性强、权威的保护机构。我国各级政府虽然已经设立了相关的保护部门来对消费者权益进行维护,但是由于其制度不够健全,也没有建立相关的措施,所以,在执行起来还是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不能够解决实际问题,且本身并没有经验可循。所以,在整个部门执行起来就存在着一定的阻碍,无法发挥其作用。
2.相关部门对消费者权利保护被动。对于消费者权利保护中,我国的行政机关一直是被动的,事发后才进行消极处理,只有消费者利益真的受到侵害后,才对责任人进行处罚。起到的作用不明显,并且经常出现于事无补的现象。
3.对经营者管理与消费者服务关注不平衡。行政机关对于经营者的管理程度远远大于对消费者的服务程度,行政部门也只是通过对不合法的经营机构进行查处制裁的方式来帮助消费者维护其合法权益,因而也出现消费者咨询投诉无门,找不到质检机构的情况。
(二)过高的司法救济成本
大多数的消费者在利益受到侵害时其实是不愿意通过法律手段来寻求帮助的。主要原因一个是因为维权意识不强,再一个就是觉得司法救济成本太高,得不偿失。比如,我们去商场购买商品后,我们需要通过司法机构进行维权,除去与商场沟通或是到司法机构的人力物力财力之外,还需要缴纳一定的诉讼费用,无论胜诉还是败诉其所实际承担的往往要比应得的赔偿要多得多。若是需要举证鉴定,那其中的检测费还需要另当计算。正常的消费者心理是不愿意使事件变成这种结果的,一般情况下也就不了了之。如此,也使得假冒伪劣商家更加的猖獗。
(三)法院的审判程序过于复杂
虽然《民事诉讼法》已进行了程序规定,但即便程序再简易也要经过一二审,甚至是审判监督,若是遇到更为复杂的案件其程序又要增加很多。而普通的消费者在维权的道路上不断的消耗着人力财力,往往不容易坚持下去,而且也没有了诉讼的积极性。使得很多案件夭折在诉讼的审训过程中。
三、完善消费者知情权法律保护的建议
(一)承认消费者拥有知情权争议的当事人资格
消费者与经营者对簿公堂是消费者对于知情权维护的最后途径,也是无奈之举,由于我国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不完善,使得很多案件是以消费者败诉而告终,甚至仅仅开使就被驳回起诉。例如我们众所周知的上海因飞机票未标注中文机场导致消费者经济受到损失的案件,由于《民事诉讼法》里没有关于这一类公益诉讼的详细规定,所以导致消费者维权失败。整个案件中,当事人除了要求进行经济赔偿之外,还要求机场在出售的机票中加注机场中文名称。虽然当事人因为机场未标明中文名使得当事人走错机场,是知情权受到侵害的情况。但也由于当事人与机场机票中是否加注中文机场名称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所以这一项维权最后法院还是未予支持。由此可见,由于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的不完善,消费者无法用当事人资格来进行维权,其它的个人及组织更没有当事人资格,出现了消费者因当事人资格一事进退两难的尴尬局面。那么,要想打破这一局面,就需要我国司法机关尽快将《民事诉讼法》完善起来,找到弥补其不足的办法,加强对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并且让消费者具备当事人资格,使得消费者能够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引入公益诉讼制度
(三)加强法律宣传,提高消费者法律维权意识
除了积极的制定各项法律制度之外,加大宣传提高消费者法律维权意识,使得更多的消费者了解法律知识更是重中之重。法律宣传需要各个机构的大力配合,更要从娃娃抓起,让法律知识走进课堂,学校可以通过课堂,书本,老师的教育等等途径来灌输学生合法维权的途径。而现在的智能传播更是占有可观的优势,通过网站网页、电视广告等手段的宣传,潜移默化的改变大众法律意识。社区举办各类讲座,让老人、主妇都可以了解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懂得如何主动的维护自我的合法权益。如此,提高了大众法律意识的同时,又起到了震慑不法经营者的作用,促进其自我改进,合法经营。同时,各司法机构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依法办事,坚决维护司法正义。让消费者有门可诉,有法可依。
总之,消费者知情权是我们享受的权益中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权利之一,也是我们人权的一部分,对消费者权益进行保护,就是在进行人权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维护和执行是一个长期的完善过程,争取一切权益的前提是合法维权,只有这样,才能够使得社会经济进入良性发展,也是创建和谐社会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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