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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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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11-12-28

调查:信息公开

调查:信息公开

在开放的社会条件下,信息披露的渠道很多。面对谣言的盛传,需要畅通、透明、公开、权威的信息公众可以发布公共信息吗? 许多生活在北京、广州这样都市中的人,这个春天对手机的感情变得有些复杂: 闭门不出的时候,很多人都曾经感受过来自手机短信的温情问候和关怀;与鹅黄嫩绿的春风共舞的,还有来自手机的小道消息和荒诞不经的谣言,让人惊魂不定。

 一个反复使用的口罩或许能遮掩部分恐惧,但并不能从根本上遏制病毒的传播;面对谣言的盛传,需要畅通、透明、公开、权威的信息。 对恐慌传言的控制和引导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其中政府的公信力对于恐慌传言的抑制有很大的作用。

政府公信力强,政府的任何声音均会成为及时消除恐慌传言的镇静剂。反之,如果政府公信力不足,或者恰恰相反,人们对于政府的声音总是从相反的方面去猜测,则恐慌传言很难得到及时、有力的遏制,市场就会出现可怕的扭曲。

 在开放的社会条件下,信息披露的渠道很多,人们对信息的需求,尤其是对突发事件信息的需求,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强烈。国际国内的经验都证明,应对突发事件,信息的及时和客观的披露,比什么都重要。

 周汉华教授认为,信息公开和知情权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政府有公开信息的义务,公众有了解信息的权利。

信息公开条例对媒体没有特殊的规定。媒体是公众一个部分,是公众的代表。

媒体同样享有公众的权利。 就此次非典疫情来说,一些地方传媒的教训是深刻而沉重的。

当2月10日《羊城晚报》首次发布“广东发现非典型肺炎病例”新闻时,已是传闻四起,“小道消息”接连不断。据广东媒体调查,此前市民有关非典的信息来源有80%是从手机短信、互联网和人们口头传播的。

好在权威媒体迅速站到了“抗非”的前沿,用大量而准确的报道很快遏制了传闻和谣言,稳定了人心。 中国人民大学舆论研究所所长喻国明认为,现时传播环境有了很大的变化,非正式传播渠道正大行其道。

主流媒体的缺位势必导致小道消息的横行,从而加重社会的恐慌心理。喻国明强调,公众对于知情权的要求日益强烈,因为惟有知情才能为理性行为提供依据。

 “正餐没有,就要点心,即使不合法,也要先吃了再说。”毛寿龙教授认为,在一个信息迅速传播的社会,当信息掩盖成为不可能时,以政府为主体所进行的消息封锁只能带来恐慌。

媒体是大众获得信息的重要渠道。若官方媒体未能及时占领,必然使“传闻”有机可乘。

公共信息的公开有利于谣言的消退。在建立公共信息法制体系上,信息公布的主体、权限、程序和法律责任四个方面缺一不可公共信息法制一个全新课题 “其实,政府占有的公共信息法制问题,是一个全新的问题,不仅中国要面对,而且世界各国也同样要应对。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著名行政法学家于安说。 1966年,美国颁布了《信息自由法》。

这个法律带来了一个世界性的浪潮,知情权正式走上法律舞台。而类似这样的法律一是主要面对个人和公司;二是政府处理公众索取情报的问题。

而非典的信息公开显然就是一个崭新的问题:它面对的是一般公众,甚至还有国际社会;再有,它是政府主动公布其占有的信息资源。 “并不是政府占有的所有公共信息资源都需要公布,也不是公布所有的公共信息都会对公众产生好处。

”于安强调,“公共信息,无论是政府占有,还是个人掌握的,都是一种战略资源,应该纳入到法制轨道,综合考量个人权利与国家、社会和经济安全。”现代国家安全理念已经超出了军事和国防的范畴,更囊括了人民身体健康、生态环境保护、互联网络安全、生物物种安全、科学技术保密、矿产资源保护、国际贸易畅通、货币金融稳定、公众心理稳定等多个方面。

国外的一些经验表明,这些衍生的国家安全一旦出现问题,表面上可能是行业性或是地区性的,但它的作用力将会蔓延到各个领域和各个地区,以致人人自危、社会动荡,影响国家安定的局面。 公共信息从内容上可以分为:政治信息、经济信息和包括公共卫生在内的社会信息。

从产生的方式上,可以分为反映政务的公共信息和政府占有的公共信息。政府信息条例以及WTO要求的透明性原则,所指向的都是第一类信息。

而这次非典,使得政府占有的公共信息能否以及如何和公众共享这个问题变得十分突出。 传染病防治法是1989年制定的。

非典,也让这个法律在疫情报告上的缺陷暴露无遗,带有根本性的问题有:新的传染病的确认权力过于集中,远不能适应今天这个高度交往的社会形势;情报报告和公布确定及时、真实的原则,但缺乏一个严格的、科学的程序;还有就是1991年颁布的实施办法,强烈的部门立法的色彩,使得主管部门防治传染病的责任不明。 涉及公共卫生的信息,关系到个人的生命健康、社会的生存和经济的发展,这类公共信息的公布必须有法可依。

除此之外的,安全生产、食品卫生、质量监督和检验检疫,都应该进入这个视野。于安建议,可以现行的统计法为基础,规范公共信息的获取、管理、公布和使用;也可以考虑在将来的政府信息公开法中,将公开的信息分成政务信息和政府 占有的公共信息,统一规范,建立公共信息法制体系。

 在建立公共信息法制体系上,信息公布的主体、权限、程序和法律责任四个方面缺一不可。没有法律责任,不追究渎职,这个法律就会落空;没有程序,就无法操作,无法制约;不规定权限,就不能做好中央和地方、部门和部门间的分工。

 现实在回答立法这个新问题的同时,也让人们看到了问题的另一面。 中国从横断面看,有那么多不同的区域、部门;从纵断面看,又有那么多的层次。

每一个区域、部门或层次又都有自己的系统,不同系统里又有不同的层次。在这样一个超巨型的复杂系统内,发生信息扭曲的机会实在是太频繁了。

漏掉的信息、迟到的信息和不准确的信息,这正是应付突发事态的机制中最薄弱的部分。 中国人民大学行政管理系主任毛寿龙教授认为,在一个开放的、快速变化的信息社会,政府不能再像封闭的计划经济时期那样,遇到问题,总是先“内部消化”,再告之公众。

这种“公共问题内部化”、“长官意志化”的思维,天然地将政府与公众隔离开来;而事实上,面对永远的变化,未知的复杂,政府的理性永远是有限的,完全没有必要“把所有问题都自己扛”。没有人会因为突如其来的灾害责怪政府,但他们有权利要求实时的、真实的、透明的反映;从政府职能转变角度来看。

最近若干年,政府职能开始逐渐从经济建设走向公共服务,比如为市场经济发展提供法律和制度基础、建设政治文明等等。如果自此开始,政府能够实现进一步职能的转变,加强管理公共事务、解决公共问题、提供公共服务,让社会发展跟上经济发展,即使今后再有类似SARS的传染病发生,政府也可以应对自如。

 有学者建议,还要建立多元的信息系统,确保多元信息过程的常规运作。因为突发事态本身带有基本的不确定性,很多迹象人们从未见过,至少大部分没有见过。

像这次SARS,突发事态的不确定性、崭新性,以及它的急速性,它不会给人留下很多时间慢慢找出对付的办法。如果某地发生突发事态的信息很透明的话,其他地方就会很警觉、就可以更好地应对。

所以,社会的信息系统应该是多元的。只有多元的信息过程,才能把信息扭曲的情形大大减少。

 中央银行垂直领导的系统同样值得防治传染病流行监管机制参考。它应该相对独立于地方政府,以避免受到地方官员的政绩、偏见的影响和牵制。

 建立民间资信系统,与政府资信系统相竞争,逐渐在竞争中建立起政府资信的权威性,也是提高政府公信力的重要条件。政府资信的强大和自信必须建立在民间资信强大的基础上。

非典有可能给经济带来短期损失,但如果带来政府信息公开法制化的深层次变革效应,则是用金钱无法衡量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成热点 “政府占有的非典信息是否公布,公布多少,现在看来直接关系到公众的生命健康。眼下要做的就是要建立这样的法律制度。

”清华大学法学院于安教授告诉记者。 “非典有可能给经济带来短期损失,但如果带来政府信息公开法制化的深层变革效应,则是用金钱无法衡量的。

”中国人民大学行政管理系毛寿龙教授说。 政府信息,可不是任人打扮的小姑娘。

政府信息发布该有个规矩。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还未出台,就已成广为关注的热点。

 “疫情的发布,在防治传染病的大规模流行方面的作用不可小视。非典之所以从一个局部向全国扩散,应该说,与我们缺少一个科学、真实和快速的信息报告和公开制度有很大关系。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起草组负责人、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教授周汉华说,SARS事件暴露出政府在应急系统的信息资源管理建设上重视不够。就政府机关普遍来说,可以说严重不足。

比如,当行政审批事项改革时,很多机关发现理不清自己到底有多少权力。向某些政府机关咨询同一个问题,你会发现在同一个办公室的不同工作人员会给你不同的答案。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目前已经起草完毕,现在正处于征求各方意见的阶段。据了解,这部条例的研究和起草是从20xx年开始的,历时两年多,参加研究和起草工作的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国家保密局等相关单位二十多人,可以说集中了相关领域最主流的意见。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主要内容有:政府信息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不收费,只能收取预先确定标准的成本费用;通过公报等官方出版物或以放置在办公场所供公众查阅的方式主动公开其信息,还必须通过互联网上的官方网站主动公开;正式决定是否公开的程序:政府机关按照法律程序决定是否公开政府信息;办事指南与信息登记簿内容:政府机关向公众提供该机关的政府信息登记簿,包括每条信息的名称、索引、主题、基本内容。 “只要没有规定不得公开,那么,政府就有义务公开。

”周汉华说,“政府信息公开中,如果发布了不真实的信息、阻碍信息的发布,就会构成渎职,信息公开条例对此作了规定。如果政府机关的违法行为给申请人或第三人造成损害,构成国家赔偿,就应承担赔偿责任。

” 表面看来,信息分享似乎弱化了国家的控制权,但它作为一种监督机制,实际上提高了国家的控制力。国家管理必须依靠代理人,但代理人(官员)与委托人(国家)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与道德风险问题,也就是说你无法完全有效监督各级官员。

毛寿龙认为,纠正这一问题的根本之策就是信息分享,以公民的知情权制约官员的信息垄断行为,“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 事实上,政府信息公开已经开始在一些地方成为现实:《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已正式通过发布,有媒体称是我国政府信息公开领域的第一部立法。

从20xx年1月1日起,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政府信息,包括事权、财权、人事权,都在遵循合法、及时、真实和公正的原则上公开,以保障个人和组织的知情权,增加行政活动的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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