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新时间:2011-12-22
镇科技进步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镇科技兴镇工作发展,根据《祁门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制定本施实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平里镇科技发明,科技成果的评审和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镇科委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技术创新,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
第四条 平里镇科技发展,科技成果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镇科技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技术开发、技术合作和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方面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个人或者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为镇科技奖的候选人。
第六条 镇科技奖是平里镇人民政府授予个人或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七条 镇科委负责镇科技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事务。
第二章奖励范围与评审标准
第八条 镇科技奖授予在技术发明、技术开发、社会工益、重大工程、技术合作及科学研究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个人或组织。
1、技术发明项目中,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品种等,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医疗卫生和安全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材料包括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
2、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要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系统、资源品种及其应用推广。
3、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计划生育、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要成果及其应用推广。
4、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国家、省、市、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等项目,并产生重大经济、社会、生态效益。
5、科技合作项目,是指县外、境外科技专家、工程技术人员,通过技术开发、科技培训、科技交流等的科技合作,对平里镇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
6、科学研究项目,在自然科学领域有新发现,研究方法和手段有创新,对推动科学发展有较大影响以及在我县主要是指运用科学理论开发应用研究,对工业、农业、重点产业发展及生态环境改善具有前瞻和指导意义的重要成果及其应用。
第九条 镇科技奖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研究制定总体技术方案中作出重要贡献 ;
2、解决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中作出重要技术创新;
3、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4、在高新技术产业化过程中做出了重要贡献;
5、在技术发明中独立完成部分 或者全部创造性技术内容;
6、学研究中,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在解决实验技术难点上做出创造性贡献。
第十条 镇科技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究、开发、应用、推广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过程中提供技术、资金、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十二条 审报镇科技奖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术上有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解决了技术上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市内行业的先进水平。
2、开发的项目经过一年以上稳定的实施应用,产生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作出了贡献。
3、目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提高了整体技术水平和竞争能力,促进区域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4、术为国内首创,或与国内已有同类技术相比,技术思路有创新,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技水平优于同类技术,应用效果良好。
5、学理论上有创见,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对学科发展以及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较大影响,自然科学理论成果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在学术界同行中有一定影响。
6、技合作中祁门县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
第十二条镇重大科学技术贡献奖授予具备下列条件的个人:在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系列或者重大技术创新,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引起该领域技术的很大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调整,创造了很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平里镇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
第三章评审机构
第十三条 镇科技奖评审组织工作由县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镇科技奖的审报工作;
2、提出镇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组成人选;
3、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织专业(学科)评审组;
4、审核镇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的评审决议,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5、处理镇科技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第十四条 镇科学技术奖励初审委员会及其专业(学科)评审组的评审委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人和候选组织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保密。
第四章申报和推荐
第十五条 单位或个人在申报县科技奖时,应填写县科技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推荐书,本人签字,单位盖章,联合申报的,原则上由第一完成单位按其行政隶属关系申报。如有其他特殊情况,须由完成单位协商申报。推荐书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十六条 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县科技奖评审。
第十七条 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的,在未获得主管行政机关批准或者取得许可证之前,不得推荐参加县科技奖评审。
第十八条 经评审未获得奖的候选人、候选组织、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取得了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奖励条件及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可以在下一次评奖时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报机关推荐。
第十九条 有关推荐组织上,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科技行政部门提交推荐 书及相关材料,逾期不予受理。县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应当要求推荐组织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补正或者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评审,推荐材料不予退回。
第五章异议及其处理
第二十条 镇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县科技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镇科技奖励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县科技奖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镇科委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单位、住址。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十二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和非实质性异议,凡涉及候选人,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真实性以及推荐书填写不实所提出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的异议。
推荐单位和项目的完成单位,完成人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异议范围。
第六章授 奖
第二十三条镇科技奖除由县人民政府颁发获奖证书、奖状和奖金。县技术合作项目奖励不分等级,奖金6000元。其他项目一等奖1万元,二等奖5000元,三等奖XX元。镇政府在此基础上加外奖励XX元。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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