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新时间:2023-08-10
“官”如干预司法,“帽”就或将被拿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这项制度的落地一直是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
3月30日,中办、国办公布《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针对现实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防止司法干预的“防火墙”和“隔离带”,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划出“红线”。干预司法可能令干部的“官帽”不保。
规定共计13条内容,主要建立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三项制度。其中,五大亮点引人关注。
亮点一:任何干预司法的活动都将被记录
【规定】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解读】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表示,这样规定一是可以防止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选择性记录,二是在案件出现问题时,可以倒查责任。
他特别指出,某些领导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也应当进行记录,并保留相关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公布的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纲要”已经提出,对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的批示、函文、记录等信息,建立依法提取、介质存储、专库录入、入卷存查机制,相关信息均应当存入案件正卷,供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查询。
亮点二:五类违法干预司法行为将被通报
【规定】规定将通报的范围限定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四、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五、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解读】建立通报制度,将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对实施干预行为的领导干部进行警示,也能让其他人引以为戒。
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副主任蒋惠岭说,判断干预司法活动是否违法,首先要分清职务行为和职务外活动的关系。有些领导干部通过法定程序了解案件信息,这就属于依法履行职责的范畴,但如果对案情认定、证据采信、裁判结果等发表意见甚至作出决定,那就超出了制度活动的范围,属于非法干预。
亮点三:领导干部干预司法,“仕途”堪忧
【规定】司法机关应当每季度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必要时,可以立即报告。
党委政法委应当及时研究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报告同级党委、同时抄送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
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领导干部属于上级党委或者其他党组织管理的,应当向上级党委报告或者向其他党组织通报情况。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应当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作为考核领导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解读】蒋惠岭认为,是否曾经干扰司法活动,是衡量一个官员法治素养的重要标准。将干预司法的记录制度与相应的党内法规和政绩考核等制度规定和相关考核评估有效衔接,干扰司法行为将对官员的“仕途”造成影响,必将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行为起到有力的制约作用。
用一句话说,干扰司法不仅影响升迁,连“官帽子”都可能不保。
亮点四:干预造成严重后果将被追究刑责
【规定】关于对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规定明确:
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领导干部对司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最高人民检察院监察局负责人表示,责任追究是对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领导干部的一种惩处,这也是告诉广大领导干部不要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律规定和法定职责处理案件,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
亮点五:司法人员若不如实记录也要受罚
【规定】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
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法依纪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司法人员依法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领导干部不得对司法人员打击报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司法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解读】蒋惠岭说,为了保证司法人员能够如实记录每一次受到的干预,规定作出了比较完善的制度设计,也对司法人员提出了十分严格的要求。首先是保护如实记录的司法人员,第二是严肃处理不如实记录的人员,从而增强司法队伍本身的法治意识。
链接:“干预留痕”这次真能落到实处吗?
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表示,要使规定落到实处,一是抓记录环节,强化司法人员的记录责任和履职保护,确保所有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行为都如实记录在案;二是抓典型,一旦发现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将及时进行通报、追究责任;三是加强对各地方各部门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规定要求对所有的干预都要记录,首要的就是让‘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落到实处。”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锡锌认为,裁判纠错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会倒逼干预留痕机制的落实。“审理者如果不记录,将来追究起来就会担责,有利害关系在里面,记录干预才有动力。”王锡锌说。
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副主任蒋惠岭对记者表示,过去司法机关并非没搞过此类的记录制度,但实施起来困难重重。正在实施的司法体制改革,引进人财物省级统管等措施,为干预司法记录制度的实施提供了机制性的保障。
“总的来说,规定对于职责划分明确,执行和落实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比较强。”最高检监察局负责人告诉记者,规定中的各个环节涉及多个部门,比如记录环节由司法机关负责,通报环节由党委政法委负责,纪检监察机关负责责任追究等。
“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对于维护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杜绝领导干部干预司法,中央的决心大,前所未有。”蒋惠岭认为,“有了顶层制度设计,再辅以完善的配套措施以及整体法治环境的改善,我相信这一规定将取得明显实效。”
评论:切实提高司法抵御“权力干扰”的能力
现实中,确实有一些领导干部插手案件,有直接向司法机关发号施令,下批示、递条子的,也有向司法机关领导和司法人员面授机宜、打招呼的。有的方式直接,明示让关照一方;也有的采取隐晦暗示,虽然批示“依法办理”,但其实“你应该懂的”。有的领导干部不直接出面干预,而是授意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干预司法机关办案,更有甚者打着组织、部门的旗号,通过给司法机关发函、发文,以公权力机关的名义插手案件处理。
规定的出台,为这类领导干部补上了一堂法治课。有的地方、有的案件中,总有一只“隐形”的手拨弄着司法天平。个别领导干部办起事来“权力滔滔”,对自己的行为是否“越界”缺乏清晰认知。规定明确告知各级领导干部“不得干预司法”,否则“后果十分严重”,轻者通报批评、影响仕途,重者丢官罢职、追究刑责。
出台这个规定就是要让领导干部明白,“不得向案件伸手,伸手必留痕”。领导干部无论手中权力大小,都不得干扰法官、检察官办案。其实,我国宪法写得清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领导干部滥用职权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对公平、正义、法治的损害很大。
制度的关键在于执行。规定施行后,具体执行将考验司法者的勇气和智慧。规定必将发挥强大的震慑作用,使得一些领导干部不敢伸手或者缩回伸出的手。但也可能有个别领导“顶风干预”,对规定的规避也会更加隐蔽。这需要法官、检察官“铁骨铮铮”,不但要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办理案件,还要用忠于法治与良知的决心对抗不正当的“权力干扰”。
切实提高司法抵御“权力干扰”的能力,让司法者底气足起来,也有赖于其他改革措施和配套规定的实施,从而改善整个司法大环境。从宏观方面讲,要改革司法机关人财物管理体制,继续推进人财物省级司法机关统管等改革试点,破解司法地方化、行政化难题,使“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真正落到实处。从微观方面看,要完善法官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用办案责任“倒逼”司法人员主动记录、排除干扰。在一整套制度的保障下,让司法更公正、法治更清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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