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新时间:2023-08-07
供用电合同在电力营销管理中的作用
摘要:在今天的电力行业中,供用电合同被广泛使用,电力营销作为电力行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它确立了电力供应与使用的关系,是它明确了供用电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基于此,文章对供用电合同在电力营销管理中的作用进行分析,以期能够提供一个借鉴。
关键词:供用电合同;电力营销管理;作用
中图分类号:C93 文献标识码: A
1.供用电合同在法律意义上的重要性
当前,在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下,电力作为一种商品,其供应与使用是一种商品交换的关系。而这一关系的维系,需要以法律制度为基础。《供用电合同》作为这种法律形式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对于用电与供电双方的义务与权利进行明确。同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也提到了供用电合同,其作为供电人向用电人提供电能,而用电人向供电人支付电费,从而建立的一种合同关系。在《电力法》中,第二十七条有着明确的规定,电力供应方与使用方在进行合同签订的时候,应当秉着协商一致、自愿平等的原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为基准,签订供用电合同,对双方的义务与权利进行明确。
此外,在国务院所制定的《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中,有相关的条款也表明了供电企业与用户之间的供用电合同签订的法律效力。比如,在《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二条,就明确规定“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在供电前根据用户需要和供电企业的供电能力签订供用电合同”,通过这条规定就能够看出,电力的独特性决定了只有客户在接入电源之后,客户就才能正式的使用电能。同时,也对合同签订的时间进行了规定,即在正式电源接入之前。而相反的,如果双方没有签订供用电合同,供电企业就不能够给客户进行供电。使用客户也不能随意、擅自对电源接入,如若不然,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2.当前电力营销管理中的新问题
2.1电费回收难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的产业结构也得到了很大的调整,从而使得一些国有企业出现资产重组、效益下降等情况,从而出现了电费难以回收的局面。从当前的现状来看,所欠下的电费主要有以下几种分类:企业经营管理不善,没有能力进行电费的支付;地方行政的干预;用户恶意逃费;法律规定滞后等。
2.2违章用电及窃电查处难度大
在当前的电力合同管理中,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完善的地方,从而造成当前的窃电查处、违章用电等违法行为的定量、定性存在困难。一些人就此钻法律的空子,对窃电查处进行阻挠,使得犯罪分子不能够得到应有的处罚。
2.3计量装置的维护管理难
在电力系统中,由于计量装置的安装位置是不同的,并且产权的划分也不十分明确,从而造成不能正确界定维护责任,使得用户对于计量装置的运行不是很关心,甚至是对其进行破坏,借机进行用电、窃电,在计量装置遭到破坏之后不能够及时的进行处理。
2.4供电质量的考核
对于供电质量的保证,需要供用电双方执行严格的技术标准,并共同实施监督。但是在实际中,一些用户没有达到用电技术的要求,或者是对于供电质量的技术标准不清楚,不与供电部门积极配合,从而造成用户经常抱怨用电质量不好等现象。
2.5安全用电管理难
相当于一般的行业来说,电力行业尤其自身的特殊性,因此就决定了供用电双方之间必须进行密切的配合,从而对电网的安全进行共同的维护,并且电力部门还应当主动与用户进行沟通,帮助、指导用户如何进行安全用电、节约用电。但是,由于在电力体制改革之后,相关的法律比较滞后,从而使得供用电合同`缺乏一定的法律支撑,使得许多用户对电力使用的片面认识。所以,就出现在供电部门进行用电检查时,一些用户不能够很好的配合,甚至拒绝检查、阻挠检查,从而在实际的用电过程中出现一些不安全事故。
3.电力供用合同的应用分析
3.1反窃电司法实践中的重要作用
(1)比例失当。我国电价结构非常复杂,电价定比工作带有一定的主观性,在实际操作中各类电价定比还存在一定问题。供电定价比例与实际比例不符,相差较大,针对这一问题电力供应企业可在合同履行期内与用户进行协商解决,供用电合同的制定一定要符合实际,实事求是。
(2)比例中间变更。用户的用电并非一成不变,极有可能在用电中途发生比例变更的情况,如用户在用电中过程中商业活动的增加导致的商业用电比例增加,这种情况下就属于用户违约在先,根据《合同法》规定,用户需要按照供用电合同中的相关规定赔偿。
3.2利用供用电合同促进电费回收
在供用电合同中,供用电关系作为一种商业关系,经常会在电费抄核收的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不利于电力企业的经济效益的提高。因此,可以通过预购电的方式,即先交费后用电的营销方式,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出现恶意拖欠电费的现象。所以,在出现这种情况的时候,就能够运用供用电合同,使其充分发挥法律效用,供电企业可以凭借电力供用电合同提起诉讼,有效的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规避电力营销中产生的风险。
3.3违约使用电费的规定
《供电营业规则》中规定对于窃电的用户,除追补电量电费外,还应收取电量电费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违约使用费的收取是相当困难的,在我国《合同法》中并没有准确的定义违约金的概念,这就导致供电企业违约金收取难度加大。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通过用电合同来对违约金的问题进行规定,在供用电合同中明确论述用电容量、用电性质、用电地址、用电期限以及违约用电的惩处措施,把违约金的发生条件、金额及缴纳时间和方式等都要进行明确的规定。在违约金的收取中可根据窃电者情节轻重进行区别对待,这都需要在供用电合同中的明确说明,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电力供应企业的合法利益。
3.4谐波的治理
谐波是电能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在大型电气设备中是比较常见的,在我国现阶段,我们面临较多的问题就是谐波的治理问题,其治理措施缺乏会严重造成使用谐波较大的用户注入超标的谐波,从而严重的影响其他用户,造成经济损失,电力企业在治理谐波中应当取得国家相关法律的支持,使电力企业也缺少相关的监督体系,针对这些问题,用户在与电力企业签订合同时,应该将谐波治理问题纳入其中,明确规定谐波超标等问题的相关整治及处罚措施,通过相关的法律严格规范谐波的治理问题。
3.5供用电合同与用电工作检查
在进行供用电的检查时,供用电合同作为重要书面依据,是促进电力供用关系朝着制度化与规范化方向发展的重要保证,用电检查也不仅仅只是针对单一的用户方面来进行,同时在合同中所规定的相关事项都将成为用电检查的重要内容。并且,签订供用电合同,不仅是为了帮助供电企业有效的避免电力营销过程中的各种风险,而且也是提高用户服务质量的重要保证。
结束语
在电力营销工作中,供用电合同是一项重要的工作,是供用电双方进行供用电管理的法律根据,必须为所有供电企业重视。所以在实际的合同管理中,要不断采用合理有效的措施,使其内容也会得到不断补充,促进电力企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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