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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民事审判权的范围与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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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23-07-09

浅议民事审判权的范围与规制

民事审判权是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通过审理对案件作出裁判的权力,作为审判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担负着解决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等民事纠纷的职能,不仅是法院行使权力的来源,而且是制约当事人诉权的因素,是一个国家法治文明及其实现程度的重要标尺。

一、民事审判权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民事审判权,顾名思义,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权限范围。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民事审判权的内容各不相同,但是其基本构成是审理权和裁决权,因其代表国家机关的意志,所以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民事审判权的法律特征主要包括主体的唯一性、对象的特定性、行使的独立性、对双方当事人的中立性、启动的被动性、运行的法定性、行使的相对灵活性和解决民事纠纷结果的强制性和权威性

二、民事审判权的范围界定

民事审判权是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进行审判行为的基础,它一方面保障国家法律的贯彻实施,另一方面保障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其具体涵盖了以下五个方面:

(一)立案决定权

又称为受理起诉权,是指当事人发生民事纠纷后,双方自行协商不成,选择诉诸法律解决。案件起诉至人民法院后,由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决定立案审理,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告知不予受理,其中包括对起诉的审查权和决定是否立案权。

(二)调查取证权

(三)诉讼程序指挥权

又称为引导诉讼权,其本质上是法院或法官对诉讼程序所占用的时间进行管理和控制,特别是审判方式改革之后,原有职权主义化的诉讼指挥权更多的带有当事人主义的色彩,侧重于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诉讼程序指挥权主要包括通知当事人参加诉讼、引导诉讼程序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进行和引导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其中最重要的是释明权的行使。所谓释明权是指,在当事人主张或陈述不明确,不充分或者明显不当的情况下,法官有权通过对当事人发问,提醒或者说明的方式,启发当事人明确、补充或变换主张或陈述。

(四)主持调解权

所谓民事调解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在当事人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就民事权利和义务或诉讼权利和义务问题达成协议,合情、合理、合法地解决民事争议的诉讼活动。人民法院行使民事调解权,应当遵循双方当事人自愿,事实清楚、是非分明和合法等三个原则。

(五)民事裁判权

所谓民事裁判权,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具体表现为法院对案件程序问题的裁定权和法院对案件实体问题的判决权。它主要包括程序事项裁判权和实体事项裁判权,其中程序事项裁判权是指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之间实体争议之外的程序问题予以裁判的权力,譬如制作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等情况。实体事项裁判权是指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实体争议进行审理以及作出裁决的权力,譬如制作民事判决书等情况。上述两项权力构成了民事裁判权的整体,也是民事审判权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三、民事审判权的规制

民事审判权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享有的专门性权利,它的行使也应当在现行法律的控制之下有效地运行,这种规制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确保司法公正

“公正”历来被认为是程序价值目标中最基本最重要的价值范畴,是“社会肌体健康的重要表征”。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在司法实践中,审判认定的案件事实与客观事实可能会有出入,法律适用可能也会不当,这些必然会影响审判的公正。所以,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人民法院必须严格依法办案、确保程序公正、提高审判效率、平等对待当事人,必须按照民事实体法,抑或民事程序法的规定审理民事案件,转变“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观念,客观准确地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并且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分清是非,准确判明民事权利义务的归属,确保审判过程的公正与审判结果的公正。

(二)加强民事审判权的监督机制,实现公正和效率的价值目标

实现公正与效率,是我国进行司法改革的关键环节,但是司法公正理念的基本要求必须对民事审判权进行监督。实践证明,对权力的适度限制始终是必要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审判权的监督主要包括以人民检察院为主体的检察监督和以人民法院自身为主体的再审制度,此种监督均针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而在审理过程中,应当突出重点,构建审判权的大监督机制,形成内外结合、相互联系、相互协调的监督体系,保障公正与效率价值目标的实现。

(三)提高法官职业素养,规范自由裁量权的实施

民事审判权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实施的,其具体执行者是法官,基于此,规制民事审判权关键在于全面提高法官素质,全面提高法官化解民事纠纷的能力和水平,这主要表现为提高思想意识,加强理论知识的学习更新以及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规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途径包括立法规制、程序规制和主体规制等。

综上所述,民事审判权从社会功能转化为国家功能,并且在国家权力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作为人民法院享有的一项权力,民事审判权的行使不仅关系到审判工作的运行,而且关系到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民事审判权的行使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都给予了特定的表述和相应的原则制度保障,我们在强调其行使界限的同时,必须清楚此项权力的适用应当在法律规制的范围内进行。从而更好地确保民事审判权的行使,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良好统一,为人民群众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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