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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购物拒收外观瑕疵货物的检验标准和义务研究

上传者: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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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15-08-04

网络购物拒收外观瑕疵货物的检验标准和义务研究

摘 要 如今,网络购物已经成为经济活动的积极力量。随着人们对于网络购物热潮的有增无减,网络购物纠纷也日益剧增,现在网络购物纠纷大多数问题都是出现在买卖双方和快递方的三方连结上,不单单是买卖双方上。譬如,买方拒收货物时对外观瑕疵检验的标准不一,快递方对于货物被拒收后的处理方式,还有的就是卖方不能诚信处理快递和售后的问题等等,对于这些问题,本文通过对货物拒收的外观瑕疵标准检验研究来阐述在网络购物中买卖双方和快递方三方之间的义务,也通过对比CISG中关于货物拒收等问题的解决方法来说明应该要完善我国《合同法》上关于拒收货物和检验标准的法律法规,也要明确买卖双方和快递运输人的义务。以此来减少因为外观瑕疵等拒收网络购物货物的纠纷,促进网络购物中买卖双方和快递协力厂商的诚信交流,也明确他们之间的义务,减少他们之间的互相推脱从而来减少纠纷,做到三方都诚实信用。这样也为我国网络购物发展提供一个安全快捷方便的交付环境。

关键词 网络购物 拒收义务 外观瑕疵 标准检验

作者简介:张素婷,澳门科技大学。

一、网络购物中拒收外观瑕疵货物的纠纷现状

(一)网络购物中拒收外观瑕疵货物纠纷现象的产生

(二)网购货物外观瑕疵的定义标准

“瑕疵”一词是“以体现的使用价值、带给消费个人的利益损失、符合法定规范和标准合同的规定程度为考虑,不管这些问题多么严重或微小。”也就是货物或产品的一切缺点,包括外观瑕疵和质量瑕疵。

“瑕疵”可以分三类:一是不具备应当具备的适用价值或性能;二是具备应当具备的主要使用价值或性能,但是与规定有一定差异。三是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价值或性能,存在微小缺点。质量瑕疵是指前两种类型,而外观瑕疵是指第三种类型。外观瑕疵中的“瑕疵”也就是说包装瑕疵是指货物的包装具有微小的缺点,可能不涉及货物本身的质量瑕疵,而表面瑕疵则是指货物的表面具有微小缺点,如产品上一道划痕或衣服上的一笔痕等细小的缺点。因此货物外观瑕疵是指货物的包装或表面具有微小的缺点,此缺点并没有影响到货物的使用价值或者性能。

二、网络购物拒收外观瑕疵货物纠纷涉及的法律义务与实务分析

(一)我国关于网络购物货物外观瑕疵检验的法律规定

在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中,关于标的物的核对和包装在《合同法》中作出了规定。说明了标的物的包装必须要按照约定的方式交付和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而检验的时间则是应该在约定的检验时间内检验,没有约定的应当及时检验。关于标的物的详细检验时间则在《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中作出了规定。

而在2014年3月15日实施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中也没有涉及关于网络购物后检验货物方式的规定,在《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中也没有类似的规定。只有在网络购物平台――淘宝网上有相应的规定。在《淘宝争议处理规范》明确规定了收货人签收商品时,应当对商品进行验收。涉及商品表面一致的事项,收货人应当在签收商品时进行验收。对于不能在签收商品时验收的事项,收货人应当在确认收货前或在《淘宝规则》超时打款时限内进行验收。

因此在法律层面上,我国只是对于外观瑕疵货物的检验时间进行了规定,并没有对外观瑕疵的检验方式加以确定,只有在网络购物平台的处理规范中有涉及到对于外观瑕疵的检验方式,而且只是对于货物的表面瑕疵,而对于货物的包装瑕疵的检验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网络购物货物的外观瑕疵的检验必须要进行统一的规定,这样就会减少网络购物关于拒收货物的纠纷现象的发生。

(二)网络购物当事人之间关于拒收货物外观瑕疵的义务探讨

在网络购物中商家(卖方)与消费者(买家)实际上是买卖合同关系,而商家(卖方)与物流快递则是委托代理合同的关系。但是网络购物中的买卖合同关系和传统的买卖合同不同,因为由于网络买卖的异地性特征,卖方和买方各处一方,由一开始的合同成立到合同的履行完毕,双方是不曾谋面的,都是借助网络来完成。而快递方通常是卖方委托快递方运送货物,将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交付到买方手中时,经过买方的检验签收完毕后,这样的买卖合同才能履行完毕,因此卖方与快递方是委托代理合同的关系。

(三)对比CISG中对外观瑕疵货物的检验标准

在《CISG》中对于外观瑕疵的检验标准也没有一个明确的法规来说明。根据《CISG》第三十五条规定:“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我国《合同法》对于包装问题也吸收了CISG中的相关规定。也认为标的物的包装必须要按照约定的方式交付和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关于检验货物的问题,《CISG》第三十八条也有相应规定。这和我国《合同法》关于检验问题也有异曲同工的地方,对于标的物的检验应该是及时检验。可是《CISG》和我国《合同法 》都没有对检验方法进行详细的规定,都是由双方各自约定检验方式。

在CISG中还规定了卖方和买方的保全义务。根据《CISG》

第八十五条、八十六条、八十七条和八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买方如果推迟收取货物,卖方必须按照情况采取合理措辞以保全货物。而买方若需要退货,也必须要按照情况采取合理措辞以保全货物。

而在CISG中若双方当事人未就买方如何履行检验货物义务达成合意时,或者在缺失某部分内容的情况下,买方选择检验货物的方式就必须满足实际情况而言“合理”的标准。而“合理”的标准是涵盖了两个方面:第一,合理的商业惯例和习惯做法的标准;第二,以具体的案件的合理标准。一般来说,选择合理的货物检验方法应该是“全面、合理而且是具有专业性”的,就是要考虑各种因素与交易相关因素来选择检验的方法。包括货物的类型,数量,包装,成本等重要因素来进行判断。

而关于外观瑕疵的检验,一般来说是指外观质量的检验。因此在网络购物中我们要检查外观瑕疵的标准必须要从商品的外形、结构、花样、色泽、气味、触感、疵点、表面加工质量、表面缺陷等入手检验,而且要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检验,避免卖家以过了合理时限为对抗理由。其次我们在实际操作中应当要要求买卖双方事先明确外观标准,避免由于约定不明确而发生不必要的争议。而卖方在对于包装瑕疵和表面瑕疵方面也要进行一定的检查义务和尽可能的保证货物不受外观瑕疵的影响,要和快递方进行一定的沟通联系,具有时效性的货物必须要写明在快递单上以表明货物的时效性。

三、完善我国网络购物货物外观瑕疵检验标准和当事人义务的建议

(一)对我国网络购物货物外观瑕疵标准检验的建议

在网络购物中,被选购的货物输送到买方手中时第一个就是要进行验收,而验收的第一个标准就是检验货物的包装是否有瑕疵和表面是都有瑕疵。而根据《CISG》的规定,货物买方接收货物之后,必须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并在发现或理应发现不符情况后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也就是说检验货物的外观瑕疵必须要在最短的时间内检验货物,而超过发现外观瑕疵的合理时间,那么买方就丧失了退货或索赔的权利。如外观瑕疵为货物最为表面质量的瑕疵,在验收货物时就应该要发现,如果验收货物并不是由本人进行,那么应该在理应发现的瑕疵的时间内告知卖方,一般不超过两天。

在验收方式上,网络购买的货物在到达买方手中是以包装的形式出现的,买家需要检查和验收,才能完成整个物流的环节。因此在检验外观瑕疵上必须是要检验货物的包装是否完好和货物的表面是否没有瑕疵,这样才能够检验货物的外观质量是否具有瑕疵,也能确定是否能退货。外观质量的检验方法也只是靠买方对所选购的货物的一般认识所检查,而对货物的一般认识也只能是通过卖方在购物网站上的一般描述而对此有大概的认识。因此买方统一对于货物的表面检验应该从货物表面的形状或者结构,如一般的日用品;而衣服则是要从衣服表面是否有疵点,如笔划过的痕迹;而对于腐蚀性或者新鲜类的食品则是要从气味来判断是否有瑕疵等等。而对于包装来说,则是要检验包装是否完好,是否影响了货物的外观形象等等来考虑。

对于快递方送货到买方手上时必须要买方验货签收。这就是需要买方从快递方手中接过货物后就要马上打开包装,但是由于快递包装目前的随意性,使得有些包装打开的程度有些困难,要非常费劲,而且有些包装打开容易但是很难再次包装上,因此对于因为外观瑕疵而拒收需要马上退货的买方来说是一个不小的难题,因为卖方会因为影响二次销售为理由拒绝接受退货,而快递方则也不敢擅自承担这个责任。所以在包装设计中应该要保证包装安全的同时改善包装结构,使其在拆开包装和装回包装的过程都简单易行,特别是不会损坏商品和包装本身,避免快递方和买方之间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二)完善网络购物各方当事人之间对于拒收货物外观瑕疵的义务

根据CISG中买卖双方的保全义务的规定,会让货物在退货时得到合理的保管,也减少了买卖双方不必要的争议。如果在网络购物实践当中买方因为外观瑕疵而退货但是超过最短的检验时间,那么买方应该要按照合理的措施保全货物,在特殊的货物上应该以特别的方式进行保全或者与卖方商量是否退货还是赔偿一部分现金以抵偿等等方式。因为《CISG》规定了买方如果推迟收取货物,卖方必须按照情况采取合理措辞以保全货物。而买方若需要退货,也必须要按照情况采取合理措辞以保全货物。所以卖方也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保全货物,但是在网络购物中卖方是委托快递方将货物运输送到买方手中,因此快递方也应该要尽到保全货物的义务。就像本文中一开始所说的“鹿茸”案例,就是因为先验货还是先签收的问题而导致快递方和买方的争执,从而也导致了鹿茸的变质,其实快递方应该要尽到保全货物的义务,但是本案中快递方对货物没有尽到安全的送达也没有对货物进行合理的保全义务才导致买卖双方遭到不必要的损失。因此本文认为保全义务不应该只是在买卖双方中规定,而且要再快递方中进行明确的规定。

在买方的拒收外观瑕疵货物方面必须要规定诚实信用的义务。因为在很多纠纷中卖方不同意退货是因为觉得买方是在恶意拒收,明明就不是外观瑕疵的货物却说外观质量有瑕疵从而拒收。因此买方必须要有足够的理由说明是外观有瑕疵才能进行拒收。进一步完善各方当事人的对于拒收外观瑕疵货物的义务有利于发生网络购物纠纷时针对各方当事人的权责划分,也有利于在实践中买卖双方的诚实买卖,更有利于快递方保全外观瑕疵货物,让卖方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通过对拒收外观瑕疵的货物的检验标准和各方当事人的义务研究的探讨,规定统一的检验标准和明确各方当事人的义务,有利于减少因为拒收外观瑕疵货物而产生的网络纠纷,也有利于加强网络购物买卖双方的诚信买卖,为网络购物各方当事人提供一个良好的法律义务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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