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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法律体系的架构与完善

上传者: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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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15-08-04

我国环境法律体系的架构与完善

摘 要 近几年,虽然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由于人们在发展经济时过于的追求经济效益,忽视环境保护,使得我国的自然环境面临十分严峻的形式。为了能够更好保护自然环境,减少环境破坏,单纯依靠人们的自觉性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相关法律的配合。本文从我国的法律效益角度进行判断分析,结合当前我国环境立法的发展趋势进行判断后发现,我国环境法律体系的基本法是《环境保护法》,该法律中包含了与环境因素相关的七大法律。正是由于法律包含的内容较多,且构成较为复杂,所以该体系内部协调性缺失,部分法律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冲突。对此,本文就如何架构和完善我国的环境法律体系进行研究。

关键词 环境 法律体系 环境保护

作者简介:刘洋,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

在2011年三月份,我国形成了带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法规体系,该体系是以宪法为领导、以宪法相关法、商法和民法等法律部门为主要内容,由行政法规、法律、地方法规等各个层次的法律法规共同构成的。同时,该法律体系的形成,也标志着我国进入了依法治国的初步阶段,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都能够有法可依。基于此背景,本文就当前环境法律体系的构建进行研究后发现,我国学界对与环境法律体系内部构造的认知不统一,所谓的环境基本法只是一个空壳,并没有什么具体作用,其内部各个单行法之间不协调,法律实际的利用率较低。因此,统一和完善其内部架构、提高各单行法的协调性是当前环境法律体系的首要建设任务。

一、环境法律体系的架构

目前,我国的环境法律体系已经逐渐的成为了一个类别较为齐全、结构相对完整的部门,该部门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法律构成:

(一)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

关于此方面的法律,在现行的《环境保护法》中的第四章,对环境污染的概念具有列举性的规定。其规定了环境污染的内容为:在生产建设等活动中产生的废水、废气、粉尘、噪声、废渣、放射性物质、振动以及会对环境产生污染的气体等都属于环境污染物。目前,此类的具体法律法规有《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六部单行法律法规、《农药管理条例》、《海洋清肺管理条理》等近十部行政法律。无论是单行法还是行政法,其内容都是表明了环境污染的行为,为人们治理该行为提供法律法规依据。

(二)保护自然资源的法律

所谓的自然资源,指的是由自然界自己孕育的、能够满足人们生产生活需要的、为人们的生产生活带去便利的物质与能量。例如,水、大气、森林、生物、矿产等都属于自然资源保护法的保护范围之内。我国采取的往往都是综合勘探、开发、利用、循环使用、开发新能源的形式来对自然资源进行保护,从而达到适度开发的目的。目前,我国此方面的法律主要有:《草原法》、《森林法》、《渔业法》等十余部法律法规。

(三) 生态保护法

所谓生态,学术界的定义是:一切生物有关的、带有各种相互关系的总称,而生态保护就是要对这些事物施行有效的保护方案,从而提高对生态系统的服务质量,为公众的生态利益提供保障。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对生态的破坏以及受到的生态环境的报复,是我国充分的认识道路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性,由此,便开始加大对此方面进行立法管理。目前,我国已有的生态保护法主要有《水土保持法》、《防沙治沙法》等近十部成文法。

(四) 循环利用资源的法律

由于近几年我国在发展经济的时候只是在单纯的追求经济效益,使得在此过程中对自然资源的浪费比较严重,并且,伴随社会的进一步发展,资源的作用也愈发的重要。基于此社会背景,原有的粗放型的经济发展模式,已经逐渐被合理利用资源的循环式经济发展模式所取代,这也将是我国未来经济的发展方向。这一经济模式的提出,使得降低生产过程中废物的排放量、提高资源的循环在利用、使用再生能源的概念融入到了当今的社会中,这也使得环境基本法又出现了一个新的分支,即循环利用资源法。由于该类型法律出现的时间较晚,因此,目前我国只有《清洁生产法》与《循环经济促进法》两部法律与此内容相关。

此外,我国环境法律体系中还有与节约能源、减少排放法,以及防灾减灾法等7部环境保护法,这些法律的颁布都是为了能够更好的促进当今经济的发展,推动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二、 当前环境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 环境基本法处于“空壳化”

环境基本法时我国《环境保护法》立法的定位,为我国环保的基本原则和制度的制定提供了标准,并将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生态与自然资源等方面的内容纳入到了环保的范围内。但是,本人在对该法律中条例的安排与设计的环保内容进行研究分析时发现,当前的环境保护法还无法满足环境基本法的要求,其内容还存在着一定的缺失,不能够满足当前社会发展的需要。从该法的实施效果来看,环境保护法已经有近二十年的时间没有被修订了,所以,其内部的法律法规已经与现实社会脱节,且无法跟上时代的发潮流,这也是后来制定的单行法为什么无法同环保法相融合的一大重要因素。由此可以看出,要想充分的发挥出环境基本法的重要作用,首先要做的就是修订《环境保护法》。

(二)没有明确的内部划分,缺乏协调性

根据上一点对当前环保法的研究可以发现,目前,我国法学及对环境法律法规体系的架构认识仍然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知观念。环保部门除了对循环经济法、低碳减排法和应对气候变化法等新兴起的法律的归属权存在争议之外,对保护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等环境法律部门在划分上仍不明确。从内容上来讲,生态环境保护法在内容上更注重对与生态有关内容的规定,讲求的是生态的平衡性,与生态学的关系比较密切,所以,生态环境保护法一定要遵守生态发展规律,体现出生态环境的特色。并且,由于生态环境属于自然环境的一部分,与自然资源的关系比较密切,这就是使得该法律法规主要是在与自然资源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基础上形成的。因此,生态环境保护法的这一特性使其成为了一个综合性较强的部门,对自然资源保护法部门的依赖性较强,但是,由于二者又都是独立的法律,使得其在划分时十分困难。对此,相关部门在对此类型的法律法规进行部门划分时,一定要充分的挖掘该法律的本质部分,从其核心内容出发,依据其性质和职责进行部门的划分,从而提高各单行法之间的协调性。

(三)立法不周延

从当前我国环境法律体系的内部逻辑构造与现实社会对环境保护法的需要这两个角度来看,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在立法上还是不周延,存在着严重的立法缺失,对部分重要领域的环保内容没有给予明确的规定,其中,最明显的便是在生态保护法方面。由于生态保护观念是在近几年才被提上日程的,所以我国人民对于其相关的概念和界定的认识还不是很全面,对于生态环境的价值也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度。并且,大部分的立法人员还是依旧将生态保护归纳到自然资源保护的范畴,以为加强自然资源方面的立法,就是在加强生态保护法,使得我国生态资源的立法处于薄弱阶段,在生态保护方面的立法不全面,没有针对生态的资源、环境、生物多样性等多个方面进行立法保护导致在实际的执法过程中,出现无法可依的情况。另外,环境责任法作为保障环境法顺利实施的重要因素,完善其法律的构建,对于提高我国环保基本法的效用具有重大的作用。但是,我国传统的环境责任法中的相关规定已经无法满足新经济发展的需要,对于专门环境损害的责任立法也存在缺失,使得公众利益严重受损,环境法威信受到质疑。

三、完善环境法律体系的措施

我国环境保护部门要想建立一个内在协调、部门统一与和谐相处的法律体系,必须要对现行的环境基本法内容进行根本性的改造,对其中各单行法之间的关系重新的整理,全面的理顺和整合各法律法规间的关系,从而完善环境保护相关立法。

(一) 回归环境基本法的定位,全面发挥其作用

目前,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其内部相关的法律法规已经滞后与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现状与保护环境的需要,并且,由于长时间没有得到相应的更新和完善,其内部已经呈现出“空壳化”的状态,这一切的原因就使得该法律法规已经无法有效的对单行法的立法进行指导,这也使得社会对重修该法律的呼声越来越高。因此,我国全国人大常委在2012年八月三十一日对《环境保护法》进行初步的修改,并向全社会征集修改意见。一年之后,该法的二审程序被再次开启,但是在此次对该法的修改定位则有原来的“修改草案”改为了“有效修改”,此修改理论与社会的期望之间存在着极大的差距。由于新的修改条文只是环境影响的评价、污染排放的收费、环境标准,检测、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责任等几方面的内容进行简单的整改,并没有从根本上对该法的本质进行整改,所以引起了社会各界的不满。对此,为了能够更好的安抚社会各界人士的情绪,提高环境保护法的有效作用,其立法者应该要完全的从其部门与集团的利益中解脱出来,站在人民的立场上想问题。并且,立法者还需要明确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定位,即保护国家环境,以立法的思路和政策模式为立法原则,制定出符合当前社会发展需要的、带有中国特色的新环境保护法,从而完善环境法律体系的架构。

(二) 协调体系内部法律关系,完善立法

法律法规体系的一项基本要求是要内部协调统一,各部门之间相互链接。同其他类型的立法一样,环境立法也需要遵循这一基本要求,按照“摸着石头过河”的原则,每成熟一个与环境相关的立法,便制定出一个来,这种立法方式,便导致现今的环境法律法规体系内部缺乏协调性,各单行立法之间无法有效的链接。为了能够使环境法充分的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就需要对其内容进行重新的构架和完善。环境法律法规体系主要包含了生态保护法、防灾减灾法等七大方面的法律法规内容,所以,在对该体系进行完善和整合时,一定要从这七大方面入手,根据其相关的联系,完善立法。对此,立法机关要统筹的考虑该体系的内部架构以科学发展观为立法的指导思想,基于宪法与环境法的要求,全面的审视该体系内各法律法规与规章制度内容,并及时的废除该体系中不合理的法律,改立新的法律。其具体的措施为:一是,将计划经济时代制定的环境法中不包含当前社会发展情况的内容添加到新体系中,对有关市场机制下环境问题的解决对此、排污权利、生态破坏补偿条例等方面的内容补充进去。二是,找出环境法中各单行法之间相互冲突的条例,将这些法律法规从该体系中清除出去,从而保证该体系内部的统一性和协调性。三是,提高该法律体系的可操作性,因为,当前该体系中存在着许多的“政策法”,即只是为了满足政策而颁布的单行法,这些法律往往没有什么实际效应。因此,立法人员应该结合实际情况,对这些法律进行进一步的完善,使其能够具有可操作性和执行力。

(三) 将环境法律体系法典化

在上个世纪的八十年代末到就是年代初,法国和德国等大陆系的法律国家编撰法典有着深深的依赖之情,这一背景使得“环境法法典化”被提上了国际法律会议的议程。其中,部分的发达国家已经将法典化融入到了本国的法律建设实践当中,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例如,德国在1994年制定并完成的有关环境保护的《教授草案》、在1998年制定并完成的《专家委员会草案》等,都是“环境化法典化”的重要体现。以上与环境有关的法典的提出与其在环境保护方面发挥的巨大作用,使我国法学界的专家学者也对“环境化法典化”投入了兴趣。本文认为,将采用法典化的形式来对环境法进行立法具有以下几大作用:第一,能够有效的将环境法中的各单行法统一起来,增强该法律体系的协调性,使其管理逻辑更加的清晰;第二,可以帮助环境法实现形式与实质的合理性,推动其向更高层次的法律发展;第三,可以提升环境法的法律地位与社会效用,促进环境法在当前社会的发展。另外,由于,环境法处于社会经济现代化发展的产物,所以其内部架构仍然处于初级发展的阶段,要想促进环境法法典的顺利构建,必须要是环境法律体系具有协调性与逻辑性,这就需要立法人员对其内部的法律不足进行修改,使其能够满足未来法律的发展要求。

总而言之,作为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环境法的内部构造、工作内容、法律任务等方面还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其调整对象与方法还应该不断的完善和发展。因此,我国的政府部门应该同法律界的专家学者合作,找出当前环境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结合当前我国环境发展现状与社会发展需求,利用科学合理的手段对该体系的内部结构进行重新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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