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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射性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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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15-08-04

我国反射性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初探

摘 要 统观我国的现行法律,并没有反射性损害赔偿的具体制度和相关内容。因此,本文从反射性损害赔偿的界定出发,通过比较英美法的“第三人休克损害”和大陆法中的“精神打击制度”,引出我国需要构建反射性损害赔偿制度。并从适用范围、构成要件和责任承担三方面加以分析,试构建我国反射性损害赔偿制度。

关键词 精神打击 间接损害 配偶权

作者简介:陈钦雁,广西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根据传统民法中侵权行为理论的主张,侵权人仅仅只对侵权行为本身给直接受害人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侵权人实施的侵权行为造成被侵权人的人身损害,从而使与被侵权人有密切关系的第三人因侵权行为的直接受害人所受损害结果的反射而遭受到实质损害,即间接侵害第三人(间接损害人)的反射性损害,这是传统侵权理论所没有涉及到的。对于第三人可否据此要求侵权人予以赔偿,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因此这个问题需要我们进行研究。

一、 如何界定反射性损害赔偿

目前,我国民法中并不存在反射性损害的概念,但是英美法中有“精神打击(Nervous Shock)”这一说法。这是英美侵权法上的一种侵权类型,其字面意思仅指精神受到打击,而在英国法上,受害人遭受单纯的精神打击,若不构成心理疾病或伴有身体伤害,通常不能得到赔偿。

随着时间的推移,两大法系的法学家对“精神打击”不断深入研究,最终形成了英美法系中的“第三人休克制度”,以及大陆法系的“精神打击制度”。

对于反射性损害赔偿的概念,根据字面意思应指侵权行为直接受害人以外的第三人(间接损害人),因侵权行为的直接受害人受到损害结果的反射而遭受了损害,从而可以请求侵权行为人对其因反射遭受的实质损害进行赔偿的权利,是独立于直接受害人的求偿权之外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相比英美法的“第三人休克损害”,本文所述的“反射性损害”不仅包括第三者的精神损害,还包括了其身份权、人格权、名誉权等方面的损害。而相较于大陆法系的“精神打击制度”,其主体范围较窄,仅限于间接受害人。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第三人因受到惊吓导致精神、健康受损的情况,以及直接、间接侵害婚姻关系的案例屡见不鲜。由于我国现有法律在第三人因侵权结果遭受反射性损害的赔偿救济方面存在空白,仅在《侵权责任法》第18条第1款 略有提及。由此可见,我国现行法律仅仅规定了自然人因侵权致死时反射性损害受害人才得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而对因侵权致伤的反射性损害受害人能否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没有作出规定。这就使得我国法院在审判诸如“南京建邺案” 、第三人惊吓损害等类型的案件无法可依,导致同类型的案件判决结果不同,容易给社会造成不公平感,加大社会矛盾。

随着越来越多第三者反射性损害赔偿案件的出现,为了实现法律公平与正义的价值,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我国有必要建立相关的反射性损害赔偿制度来填补其空白。

二、反射性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

(一) 婚姻关系中的反射性损害

1.直接侵害婚姻关系的反射性损害。我国并没有规定“第三者”介入他人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内容,仅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条法律保护的前提是第三者介入导致离婚,且无过错方提起侵权赔偿请求的对象仅限于配偶,而不涉及第三者。笔者认为,在当今社会不断开放发展的情况下,第三者介入必然会使夫妻感情造成裂痕,如果未导致夫妻离婚就不需要赔偿,会使第三者有恃无恐,“小三”只会增多而不会减少,不利于维护婚姻家庭关系。因此,有学者认为配偶一方与第三者通奸,如果使配偶另一方遭受羞辱、感到愤怒、受人耻笑等情节严重的,受害一方配偶可依其名誉权遭受侵害向第三人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这是赋予无过错配偶对第三者介入婚姻关系的独立的侵权赔偿请求权,亦是基于夫妻身份关系而造成的反射性损害所享有。

2.配偶权的反射性损害。此种损害的表现形式主要为配偶因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性功能丧失而遭受的反射性配偶权损害。《美国侵权行为法重述》(第二次)第693条 对配偶性权利遭受损害的反射性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作出了描述。 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依法享有彼此进行性行为的权利。在我国《婚姻法》夫妻忠实义务的前提下,夫妻一方因加害人的侵权行为造成性能力的丧失,必然造成配偶在身份关系上的性权利损害,这是基于双方婚姻关系反射造成的配偶权损害。并且夫妻间无法进行性行为也很大可能会对夫妻关系间关系造成影响,不利于夫妻关系的长久稳定。因此,笔者认为配偶间接的性权利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当纳入反射性损害赔偿制度中予以保护。

(二)震惊损害

这里的“震惊损害”指的是与直接受害人关系密切的第三者因听闻或目睹侵权行为的发生或结果而导致健康、精神受到损害达到严重程度的。比如,王某与好友孟某骑自行车同行,突遇车祸,孟某当场死亡,王某亲眼目睹孟某死于车祸的惨剧,吓得脸色苍白,导致当晚出现精神异常,经诊断为急性应激障碍精神病,需要入院治疗。在该案例中,王某所受的损害可归类为震惊损害。

笔者认为,震惊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应不仅限于近亲属,而是规定为与直接受害人关系密切的人。例如一对恋人中的一方甲看见另一方乙因侵权行为而死亡,心理会产生巨大的痛苦导致精神失常的,又如前述案例中的王某,二者受到的损害均属于侵权结果的反射性损害,依照反射性损害制度,应得到救济。如果是一个与直接受害人没有关系的陌生的第三人因看到侵权行为发生受到惊吓而遭受损害的,则不应认定为震惊损害,不然会加重侵权行为人的赔偿负担,以及会使社会上出现很多假装受到震惊损害的不法分子。

三、构成要件

(一)损害结果

根据传统侵权法理论,发生损害事实是提起损害赔偿的前提。反射性损害赔偿责任是侵权责任的一种,因此,损害结果应是反射性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构成反射性损害赔偿责任,首要条件是直接受害人的人格权、身份权受到侵犯。假如直接受害人遭受侵犯而造成损害结果,就没有直接受害人损害结果的反射一说,那么间接受害人的反射性损害赔偿请求权构成也就不复存在。因此,反射性损害赔偿责任既要具备直接受害人人格权、身份权受到侵犯的损害结果,也要具备间接受害人人格利益、身份利益因损害结果的反射而遭受损害的事实。侵权行为人侵犯了直接受害人的人身权益,侵权行为的最终结果则是使与直接受害人的密切关系人因损害结果反射遭受损害。间接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和身份权损害就是这类型损害的直接体现。

(二)过错

对于过错是否应纳入反射性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笔者认为是不需要的。

在适用过错归责原则时,应要求侵权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只要侵权人因故意或者过失,造成了直接受害人死亡、致残、受伤、名誉受损等人身权受损的结果,即构成侵犯人身权的行为。但是,侵权行为人对于间接受害人的人格和身份利益的损害后果并不当然的具备预见力,因为侵权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可能是故意,可能是过失,也可能故意、过失都不是。这样,在适用过错责任时,只要求对直接受害人的侵权行为有过错,这是直接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而侵权人对后一损害是否有过错,不影响侵权责任的构成;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主观过错不是必须的,加害人对损害结果主观过错与否,均不对两个权利主体的损害赔偿责任产生影响。所以,侵权人实施故意或过失的侵权行为,不应以其对间接受害人损害结果的预见为标准。而是只要造成了损害,侵权人就应当承担损害责任,从而抑制侵权人的主观恶性,减少故意侵权的发生。

因此,在反射性损害赔偿责任中不用考虑侵权人的主观方面是否有过错。

(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在反射性损害赔偿责任中尤为重要。主要体现在侵权人与直接损害人人身权受侵犯的损害事实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以及和间接损害人的损害结果之间的间接因果关系。因为间接受害人遭受人格权益、身份权益损害的直接原因,是由于侵权行为侵犯直接受害人人身权的损害结果,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与间接受害的损害事实并没有直接的联系,前者只是后者的间接原因,两者之间的联系是间接的因果关系。然而正是由于两者有了这样的间接因果关系连接,因而构成了反射性损害赔偿责任。

英美法早期理论观点均主张两个损害结果应在时空上存在近因关系,因为亲眼目睹亲人被侵害所受的精神痛苦的程度,要大于听闻亲人被害消息时所受的精神痛苦,其遭受精神损害的可能性也将增大,因此通过时空上的近因关系来判断是否属于反射性损害有一定的价值意义。而在德国法中,目睹或耳闻侵害事故并不是反射性损害的必备条件,事后知悉而遭受精神痛苦也可以认定为反射性损害赔偿责任。如果间接受害人不是直接受害人的近亲属,虽然其与直接受害人也存在着密切关系或至爱关系,但从概率上说其遭受精神损害程度相较近亲属要小。为了避免加重侵权人赔偿责任负担,应当限制此类间接受害人在事故发生时必须在场。

还有一点,直接受害人与间接受害人应存在一定的情感上的关系。例如“南京建邺案”中,直接受害人张某与间接受害人王女士系夫妻关系,张某因丧失性功能导致王女士失去了正常的夫妻生活,这是基于两者之间的特别关系,从而使作用于张某的直接侵害结果得以反射造成了间接受害人王女士精神上的痛苦,因而产生了反射性损害赔偿。

因此,因果关系是反射性损害存在的潜在构成要件。

四、 责任承担

(一)直接侵害婚姻关系的反射性损害

笔者认为,对于这了类型的反射性损害,提起赔偿请求权的时间既可以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也可以是离婚后。因为第三者的介入给无过错方造成的痛苦是持续性的,有的第三者为了达到使对方离婚的目的,会去到对方配偶单位大吵大闹,造成配偶被同事耻笑、被领导批评,使配偶精神上、经济上、名誉上遭受损失,或者通过发送亲密照使配偶遭受精神打击,而这些事情往往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而当夫妻因第三者而导致离婚,即是过错方配偶和第三者共同侵权的损害结果,无过错方配偶应当享有请求赔偿的权利。

对于赔偿的内容,造成对方名誉权受损的,应当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造成夫妻共同财产减少的,应当返还;损害对方生命健康权的,应当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赔偿的标准应考虑第三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手段、方式和持续时间的长短,以及被侵权配偶的精神损害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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