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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检察机关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几点建议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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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23-08-07

加强检察机关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几点建议与思考

摘 要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发展,出现了许多新情况,不稳定、不确定因素增多,人民群众上访近几年成上升趋势,集体访、加急访、越级访比较突出。加大检察机关控告、申诉工作,要不断完善检察长接待制度、完善控告申诉工作的科学管理体制等。

关键词 检察长接待制度 科学管理体制 专业人员

作者简介:孙世成,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人民检察院。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发展,触及百姓直接利益部位的变革敏感多发,出现了许多新情况,不稳定、不确定因素增多。如:企业改制后的资产投入去向不公开、不透明;医疗部门为获得高额利润只追求设备检查导致误诊误治;教育部门的变相收费五花八门屡禁不止;农村城市化改制进程缓慢,补赏贬值鸿沟加大;占用农地的补赏金发放不及时不规范,加之信访部门、执法部门执法不严,办案人员、接待人员工作方法简单粗暴,言语表达蛮劣等等。从而导致人民群众上访近几年来呈上升趋势,集体访、加急访、越级访比较突出。

上访的人民群众在多次上访无果的情况下,往往将“宝”押在了检察机关。认为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什么都管,加之有的接待部门只要听到“贪污”两字、或是国家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不去分析主客观主客体情况就往检察院支,一推了事。为此检察机关接待人民群众来访工作骤然增加。因此,检察机关的人民群众来访接待工作已成为当今检察监督工作的重中之重。

综上述,加大检察机关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力度迫在眉睫。几点建议仅供参考:

一、加强和完善检察长接待制度

根据高检院和市院要求,各级检察长要定期接待人民群众来访,每月20日为检察长接待日,加之加急访和临时约见,检察长接待每年不得少于24 次。另外,根据形势特殊需要临时增加检察长接待天数等等,这样从形式上基本满足了群众约见的诉求,确实收到了一定的效果。但随着接待实践工作的不断深入,这样的接待活动从另一面又暴露出了接待工作的不完善、不严谨,甚至有时会疏于形式。如:检察长接待人员包括――检察长、副检察长、纪检组长、政治部主任、党组成员等,接待形式基本为大轮班。不管群众诉求内容是什么,轮上谁谁接待。笔者认为这样的做法不够科学也不够严谨。大家知道,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普法教育的不断提高,加之司法工作的公开透明,上访群众对他们的维权案可以讲是经过精雕细刻,法规细则能倒背如流,加之名人指点,可谓胸有成竹,就具体个案而言,具有极高的“专业”性。为此,对非分管该业务的领导而言,出于对事由不甚了解,只能原则上予以解释,实则拿不出解决方法,甚至碍于非分管莫插手应付了事。完事再向“一把”汇报,“一把”在再向分管反馈等。可上访群众就不这么认为了,他不管你什么分工,不给说法就是虚伪就是推诿就是有问题。带来的结果是群众的不满意,有的还会出现越级上访、进京上访。给检察机关造成负面影响。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完善:

1.检察长接待人员的主体只能是检察长,而非副职或其他人员。因为检察长是本单位的法人代表,在当今的检察长负责制体系中,检察长具有法定的职务性和权威性,在解决群众诉求中起着别人不可代替的作用。从“任长霞”效应,到工作实践,无不加以肯定,它是解决各项问题最直接最有效率的途径。当然,笔者并不排除其他领导人员接待,但从程序上讲必须是受检察长指派(可书面委托也可口头委托),既然是指派,就应向检察长负责,并以检察长的身份协调全局、发表意见、拍板落实。只有这样,才能使副职等领导人员无所顾忌,打破分管一追到底,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

2.注重发挥控告申诉部门职能作用和参谋作用。控告申诉部门应对人民群众来访诉求的内容进行排查与评估。本部门能够解决的问题应依法依序及时解决,该汇报的汇报,该协调的协调,使解决群众问题的机制规范化。对确属需检察长接待的情况,应根据其反映内容所涉及的部门约见检察长或分管检察长。并及时将群众诉求内容如实向领导汇报,做好参谋工作。接待领导应及时安排接待来访群众,解决好群众的诉求。经过排查与评估,能够做到管办统一对号入座,协调有序处理及时,以免“多传手”情况的发生,为缓解干群矛盾,确保社会稳定及维护检察机关形象具有重要意义。

二、完善控告申诉工作的科学管理体制

根据“大控申”格局的不断深入,控申部门的工作面已涉及到全院的各个部门,从接访、受案、移送、分流、督办、复查、审核、答复等,已逐渐成为检察机关的纽带核心。为此,控告申诉部门的工作应由本院的“一把手”分管较为科学和实际。工作实践中发现,主管控告申诉工作的副检察长同时分管自侦部门,查、审、批集一人。如:自侦部门不立案案件的审结经其批准,而举报人不服需经控告申诉部门依法审查的还得经其批准,这样就形成了侦审不分,违背了立法本意。实际操作中就会出现自我否定,相互矛盾。同时也给审查部门的工作带来难度,如查否了还好,若查实纠正的,涉及的不广是案件本身……为此,审查部门对案件再复核再审查也很难恢复事由的本来面目,其结果必然导致公平公正的显失。反之,“一把手”分管,其工作顺理成章,办案部门无所顾忌,定会依责办理,上下形成很好的监督氛围,定会达到立法追求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切实加强控告申诉部门的工作力度

近年来,虽然控告申诉工作也在不断完善和加强,但自我国刑诉法、民诉法及检察机关办案规则、执法规范修改完善后,控告申诉部门的工作发生了很大变化,新增设案件受理、案件复查等种类繁多,再加之社区检察室的设立及管理、网络办案等等,使本来工作人员紧张的状况,更加拙襟见肘,雪上加霜。为此,现有的格局和状态很难适应新的工作环境,甚至频于应付。笔者根据初步调查,控告申诉部门的人员配备基本处于“老弱病残”,“说起来重要,干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理念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改变,一时的重视也只是停留在表面上、口号上。现在司法改革尤其是检察改革已如火如荼,如我们的控告申诉工作局面不痛下“割腕”的决心,就很难跟上时代的潮流,直接或间接影响检察机关大控申格局的规范化进程。为此,笔者建议:

2.根据控申部门现有人员结构不合理的状况很难适应网络办案,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其他部门也有同感。为此,配备专业人员已迫在眉睫。应至少配备一名35岁以下的电脑专业人员,并做为一种硬件考核,否则验收考核为不达标。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拟补专业人才的缺失,使其人员结构趋于合理,才能更好地适应新的控申工作。

总之,完善检察长接待制度,完善控告申诉工作的科学管理体制,加强控告申诉部门的工作力度,是做好各项检察工作的重要环节,是拓展检察影响力、提升检察形象,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和执法水平的必然要求,是转变执法理念和加强队伍建设科学规范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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