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新时间:2015-08-05
“营改增”背景下完善地方税体系的探讨
“营改增”是为了优化税制结构,实现各行业间的税负均衡,但改变了原地方税体系格局,存在着地方税收入规模下降、地方税主体税种缺位、地方税收征管难道加大等问题。提出中央地方利益分配格局再调整、赋予地方政府相应税权、择机开征新的税种、加强国地税之间沟通协作等完善地方税制体系的措施。
一、“营改增”给地方税收带来的主要影响
(一)地方税收入规模下降
在地方税收中,多年来,营业税所占的比重一直在30%以上,营业税作为地方税的主体和支柱,一直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其收入的稳定行、对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性,都是其他地方税种无法达到的。“营改增”后地方税面临的主要影响之一就是收入规模急剧下滑。如此以来,地方税来源只能靠所得税、财产税、行为税等,而这些税源的税收收入规模相比营业税而言,相差甚远,这些小税种很难承担起营业税在地方税种中承担的重任。
(二)地方税主体税种缺位
二、完善地方税体系的路径选择
(一)中央地方利益分配格局再调整
从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所实行的分税制来看,各级政府事权的清晰界定是处理好各级政府间财政关系的开端,也是完善分税制的基础。只有对事权与财权进行合理划分,才可以实现事权、财权和税收征管权的统一。我国目前地方税体系的不完善导致部分地方政府没有足够的财力承担相应的事权。在坚持税权集中的原则下,应给予地方适当的税收立法权。各级政府间事权的界定越清晰,政府间的财政收支摩擦就会越少,相应税收收入的使用效率也就越高。
(二)赋予地方政府相应税权
2011年3月发布的十二五规划纲要中提出:逐步健全地方税体系,赋予地方政府适当税政管理权限。如何科学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的税权,税权下放尺度引起争议。本文有以下建议:在分税制不变的基础上,继续保持中央税比重大于地方税比重的总体格局,因为考虑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再在划分事权的格调上重新调整和划分税权。根据事权划分财权,财权确定税权。按照事权确定支出范围。对于一般地方税税种在中央统一立法基础上,赋予地方政府税目税率调整权、减免税权,地方政府可以对地方税种实施细则。如: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税、房产税属于地方税收的部分地方政府可以在中央制定的基本法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三)择机开征新的税种
在构建地方税制模式过程中,为了实现税种结构的总体优化,可以择机开征新的税种。首先,可以适时开征遗产赠与税。调节社会公众的财富分配与占有,防止遗产的不合理转移,增加政府财政收入,积累社会公益事业资金。其次,择机开征环境保护税。为了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地方环境保护,用税收手段来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再次,开征文化教育税。将教育费附加改成文化教育税。以销售收入、营业收入和其他收入为计税依据,而不是以前的附加形式征收。当然,新开征的税种要考虑科学、可持续发展、保护环境以及调节收入分配等因素,而不是为了缓解地方政府的财政困境而征收,这样的方向对于地方税体系才是科学而合理的。
(四)加强国地税之间沟通协作
“营改增”制度实施前,国税部门和地税部门都是自成系统,双方征管信息系统无法对接,造成零散户纳税人避开申报地方税费,使得一些地方性收入征收得不到保证,导致地方税收减少。因此,国地税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平台建立有效的信息传递机制,定期进行国地税信息比对交流,实现国地税联网运行、信息共享、提高征管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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