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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生实习期间的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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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23-04-22

在校生实习期间的权益保障

摘 要 目前我国对高校学生实习期间的权益保护在立法上存在很多的问题,其中最主要的是实习生的身份无法确定,劳动关系难以建立。现阶段面对着日益显著的侵害大学生实习权益现象的发生最重要的不仅仅是从法律体系上进行进一步的完善,更加需要我们权衡实习生和实习单位的利益、为学生设立完备的保险机制等将保护大学生实习权益的措施落到实处。

关键词 实习生 权益 国外经验

作者简介:慕楠、唐合松,云南大学法学院。

大学实习生现在一般认为是全日制学生而并不认为是劳动者。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国家和社会并不在乎对于大学实习生权益的保障。为了保护实习生的权益,无论是中央和地方都有一定的保障措施。在中央先后有与此相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学校教育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而在地方例如《广东省高等学校实习生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南昌市职业教育条例》的公布亦是表达了地方保护大学实习生的决心。当前大学生在实习过程中的问题已经非常明显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大学生实习信息的获得面狭窄导致大学生找不到理想的实习职位;实习单位没有给与实习生相应的劳动报酬。如何解决各种实习过程中的问题依然萦绕在广大实习生和即将实习的大学生心中。

一、大学实习生的现状

(一)职位难求

由于大学生实习信息的获得面狭窄导致大学生难以找到理想的实习职位。通过对于原因调查,笔者认为原因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首先就实习生本身而言他们没有及时关注相关实习信息、个人能力的欠缺、平日社交面的狭窄等都将导致大学生实习的开始阶段难以找到自己心仪的工作。其次学校没有及时对大学生实习的监管教育和信息提供。再是就一些企业单位、事业单位、政府部门而言不愿意将日常工作交给没有工作经验的刚出校门的大学生。最后就应当指出的是社会的高速发展理应为大学生实习提供更加完备完善的实习渠道,然而由于社会对于此的疏忽导致大学生实习岗位难找。

(二)实习生报酬与工作量不符

一般认为实习生与劳动单位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而仅仅是劳务关系。不属劳动法调整范围。因为实习生身份的特殊,实习生在获得劳动报酬方面几乎不可能与正式职工一样。实习生和用人单位之间一旦因为报酬产生矛盾,导致出现劳动纠纷,是无法通过仲裁渠道解决的。单位也能够在与实习生发生纠纷之后解除协议并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对于劳动报酬方面,实习单位向实习生支付的是一定的实习补贴而并非工资。我国《最低工资规定》明确的规定了工资的最低限制,工资是有最低限制的然而实习补贴却没有最低限制。因而现阶段实习生在劳动报酬方面存在着三种现象。第一种由于国家没有对实习生是否应该获得劳动报酬作出硬性规定,有些单位愿意提供实习生一定的报酬作为补贴,报酬程度很大程度上不及工资;第二种有些单位认为无需向实习生支付无报酬,实习单位仅仅考虑去教育实习生;第三种有些单位认为大学生实习影响了其本身的运转因而要收取一定费用。对于实习生劳动报酬难以取得的情况相关部门已经给予了重视。

二、造成大学生实习现状的主要原因

(一)法律的空缺

现行法律没有明确地将大学生核实此单为之间的关系定义为劳动关系,很大程度上大学生因此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没有获得相应的劳动权利。就连遭受到人身损害时仍然得不到相应的救助。此外现行法律缺乏对于当代大学生的关注。大学生作为国家即将上任的建设者身上有很大的重担。然而无论是社会还是政府都没有对大学生实习引起相应的重视。大部分人认为只要进入大学就会理所应当的走向工作的道路。法律规定的松懈、社会的漠视往往是导致大学生在实习上处处碰壁的关键所在。

(二)没有相关协议或者协议不规范

相当多的大学生缺乏与实习单位及时签订实习协议的意识。大学生并不清楚自身应履行什么样的义务同时具备什么样的权利。自身意识的单薄再加上实习单位对于毕业生的敷衍与不信任、不愿负责等共同导致了很简单的实习协议成为一件难事。很多大学生在实习期间自始至终并不知道与实习单位之间签订劳动协议,就算签订了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也是缺乏对于学生实质性权益的说明。实习过程中难免产生实习纠纷,协议的缺乏导致了大学生丧失了能够证明自己是该企业实习生的有力证据。

(三)大学生维权意识薄弱

对于大部分的大学生来说虽然受到了良好的大学教育但是维权意识不是很强烈,即便有着强烈的维权意识面对单位依旧不敢维权。当大学生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很多情况是大学生为了给周围的领导和同事留下好印象选择忍气吞声,大部分的实习生觉得不该得罪单位主要的原因在于他们希望留在该企业进行发展;其次就算不愿意留在该企业继续发展大部分大学生为了实习证明还是不想得罪实习单位,毕竟学校要求大学生在实习结束后一定要有一个实习证明。实习单位无形之中攥住了学生的“命脉”,因而要求学生对于不公正的待遇进行反抗很难。维权意识淡薄往往是造就大学生实习过程遭遇不公正待遇愈演愈烈的关键因素。

三、保护方法和建议

(一)法律的肯定

虽然一般认为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但是笔者认为这本质上是一种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人在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本身具备了劳动关系主体的特定;人身性财产性兼容;从属性平等性兼容的特性。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的关系亦符合这三个方面的特性。实习生与实习单位双方主体特定;实习过程之中,实习生与实习单位可以凭借自身的主观意志选择去留,一旦达成协议两者之间又必须严格的遵守协议的内容因而具有从属性;实习过程中实习生本人出于劳动协议的限制和自身实习的目的,实习生将自身的劳动力供给实习单位使用,并从创造财富中获得一部分报酬,具有财产性特征。同时,劳动过程是实习生亲为的,又具有人身属性。因此,笔者认为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的关系理应被认作是一种劳动关系。实习生和实习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与一般的劳动关系相比,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首先是主体是实习大学生,实习大学生大部分作为仍未取得经济独立的个体,在经济上往往较多的依靠家里对其的资助,实习生在实习开始阶段往往处于一个弱势的地位。其次是实习生的实习期间有限,实习只是一种体验与感悟的过程,它并没有要求实习生一定要留下继续在实习单位工作,相比于一般劳动关系,实习关系更加明确地规定了实习生离开实习单位的时间和事由。由此可见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从属性不是很强。实习生的权益持续性的受到侵害很大程度上的原因就是立法对于这种关系的漠视。假若继续将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的关系定义为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那么实习生维权的方式只能通过合同法而并非劳动法。我们都知道基于合同法的对簿公堂一般需要大学生支付一笔诉讼费用。实习生本就难以在实习期间赚取很多钱,诉讼费用的出现更会让实习生觉得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成为虚妄。 (二)政府的保护

首先参照劳动法制定条例。条例本身是应当参照劳动法制定的,但是因为条例缺乏更为严谨的制作途径,条例之中缺乏对于大学生实习制度建设的高度重视。第二,为了鼓励地方企业对于大学生实习的重视,理应通过减少税收等途径促进大学生能够有更多更宽广的实习面。第三,当然也不能只注重对于实习生的照顾,在对于实习单位上继续完善知识产权建设,设立泄密责任追查制度,这样将有效的减少大学生实习过程中给企业带来的潜在的危险。第四,在对于地方的态度上中央应当允许地方根据地方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规定。各地实习情况千差万别,所采取的措施就不尽相同。在北京,《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规定》的出台显示了政府对于实习生的关注。该《规定》规定:实习单位与实习生在正式工作之前,学校、学生、实习单位应当签订《北京高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校外用人单位须加盖单位或人事部门公章,并按协议书规定支付学生的劳动报酬,且报酬标准不应低于北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得克扣学生的合法劳动报酬。该规定同样明确了对于违反该规定的实习单位应当给与的处罚。此外该规定还对一些学生意外受伤和人应当负责的问题作出了规定。第五,摆正实习意义,进一步对教育体制完善。实习是大学生走向社会的必经途径。国外的学校尤其是发达国家地区多鼓励大学生不要老是呆在大学图书馆这样难以取得真正意义上的进步。第六,努力健全人才市场制度建设。政府为广大大学生提供一个自由宽广的就业信息平台。不仅满足了广大实习生寻找实习工作的需要,一定程度上帮助企业吸收了更好的人才,使企业吸收更多的新鲜血液。

(三)高等学校的管理和教育

设立大学生实习指导课程。此处所说的指导课程亦可以是就业指导课程。但是如若设立就业指导课程也必须将大学生在实习期间所具有的权利明确地告诉学生。一个好的实习指导课程,不但能够让学生对于实习的过程有充分的了解还能够明确自身在实习期间的权益,以备不时之需。实习生在去实习之前学校要尽可能的组织一下实习培训。一次实习培训让学生在此过程中了解到实习中自身应当注意哪些问题,此外大学生能够通过了解到别的到学生受到侵害的案例来避免自身受到同样的侵害。一个好的毕业实习培训同样能帮助大学生自身树立其良好的实习大学生形象,以期在实习过程中得到实习单位的重用。

实习期间实行跟踪式帮助。学校应成立专门的实习管理机构,加强高校毕业生实习的管理和协调工作。学校应当有自身一套合理全面的帮助大学生的实习计划,大学生在外实习校方应当予以充分关注。校方首先应当和实习单位签订协议,此外校方应当确定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的协议正确,最后校方还应当与实习单位确定实习的实习证明。这样可以使实习逐渐制度化和规范化。学校要有专门负责人对于大学生实习过程中产生的问题进行了解,帮助大学生处理因为实习而产生的与实习单位之间的矛盾纠纷。

进一步完善校园实习系统,学校要有一套完善的筛选体系筛选单位信息,将不同的实习单位信息介绍给不同专业的实习生,以选调合适的实习学生,确保大学生和用人单位的实习需求信息对称。在对于实习大学生教育方面告知并通过例子告知其努力工作。2006年,国家六部委《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的发布,表达了对于实习生的关注。现阶段法律亦逐步重视大学生素质的培养,致力于为实习单位输送一批真正的“新鲜血液”。

(四)大学生的自我保护

大学生作为国家未来事业的建设者,在即将步入建设时总会经历一个适应的过程。实习就是这么一个适应的过程。一个好的实习单位要求的是一个有知识、有能力的大学生。因而大学生要在日常逐步完善自己,大学生活的每一刻都要不断的努力争取更大的进步。大学生在实习之前应当注意自身角色的转换,不断的尝试新的角色,在角色转换过程中保持自我发挥自身潜能。也只有这样大学生才能尽快的适应实习生活,在实习岗位上有一番新作为。大学生要注意自身与实习单位签订的实习协议。在双方都自愿的情况下明确薪金标准。对于协议内容务必仔细阅读,切不可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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