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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下董事催缴义务及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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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23-08-05

新《公司法》下董事催缴义务及责任承担

摘 要 董事负有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董事的勤勉义务要求董事应当对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的进行催缴。2014年3月1日施行的新《公司法》虽未明确规定董事的催缴义务,但学界主流观点认为对于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董事负有催缴义务。如果董事未履行催缴义务或未全面履行催缴义务导致债权人、公司及其股东遭受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了赔偿责任的董事对于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享有追偿权。

关键词 认缴资本制 勤勉义务 催缴义务 追偿权

作者简介:刘伦伦,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2014年3月1日新《公司法》施行,将资本实缴制改为资本认缴制,即出资不再由法律明确规定,而是由公司章程自治规定。这样一来,极易出现股东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基于此种情形,董事是否负有催缴义务及后续责任承担的问题成为我们的研究对象。

一、 董事的催缴义务

(一)背景介绍

公司法修改之前,法律采取强制性规定,要求股东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出资义务。但新《公司法》出台后,明确规定股东出资由公司章程规定。在实务中,大多数公司不会采取一次性缴纳的方式,而是采用分期缴纳的方式。股东的出资时间自由约定,只要未到公司约定的缴资时间,股东就有正当的理由拒绝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如果在这期间出现困难,股东也没有责任,由此看来,债权人和其他股东承担着很大的风险。所以,为了保护债权人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负有催缴义务。

(二)性质认定

1.勤勉义务的含义。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勤勉义务又称为“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是指董事在管理公司事务过程中其行为本身尽职并到位。只要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认为在当时的状况下与公司事务有关的所有信息其已掌握,并且相信根据这些信息所作的决定最为恰当,在其中没有个人利益或其他利害关系,就应当认为其已诚实信用的做出了业务判断,履行了注意义务。

通过上述表述,我们发现,董事催缴义务符合董事履行勤勉义务的内容,是董事在管理公司事物过程中履行勤勉义务的体现。所以,当公司董事发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缴资时间已到,而公司股东并未缴资或未全部缴资,公司董事基于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其应当及时通知股东,催促其缴资。

(三)主体认定

《公司法司法解释

(三)》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此条规定只说当股东瑕疵出资或抽逃全部出资时公司需催告缴纳,但具体由公司中的谁来实行这个权利却没有具体规定。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孙渝安认为,在公司设立阶段,董事应对公司设立事项进行审核,如果发现有出资不足或未按时出资情况,应及时催缴,这也是董事应负的勤勉义务的表现。当然,不止董事负有催缴义务,监事、高管甚至控股股东也应负有催缴义务。

(四)适用情形

虽然公司法修改后没有明确规定董事的催缴义务,但经济学界的广泛讨论下列三种情形,董事应当负有催缴义务。

第一,在认缴资本制下,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应缴纳已到期的出资,这时董事(包括监事、高管)负有催收资本的义务和责任。《公司法司法解释

(三)》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仔细推敲可以发现,这一条其实是从背面间接地规定了董事不履行催缴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反过来说,董事只有先满足负有催缴义务这一条件才有承担责任这一说法。

第二,即使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的出资并未到期,此时股东不负有出资的义务,但如果在这期间公司出现偿债困境,即使未到期,公司董事也应当向股东履行催缴义务。一般情况下,如果股东的实缴期限未到期,股东本身并不负有出资履行义务,董事自然无权催收股东出资,但这里出现一个重要条件,即公司出现偿债困境,换句话说,就是公司的支付能力严重不足,需要股东将本应在未来缴纳的出资提前缴纳,以供公司用来偿债,其实这也是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一项规定。 第三,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在公司增资的情形下,如果股东不能按时履行或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话,董事应当负有催缴义务。虽然公司法进行了修改,但这条的内容并未发生变化,所以我们可以认为,在公司法修改之前,公司法就已经间接的规定了董事催缴义务。

二、 董事责任承担

(一)董事赔偿责任

既然对股东进行催缴是董事所负有的义务,那么当董事没有合理尽到催缴义务,并且发生了损害后果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即董事赔偿责任。需要注意的是,董事的勤勉义务违反行为并不当然的必须承担责任。第一,如果股东瑕疵出资,董事没有尽到合理尽到勤勉义务,并且发生了损害后果,给公司利益造成巨大损失,此时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如果股东瑕疵出资,董事虽未尽到合理的勤勉义务,但股东的行为并未造成任何损失,即没有发生需要赔偿的后果,董事不负赔偿责任。第三,如果股东瑕疵出资,董事尽到了合理的勤勉义务,但还是无法避免损害的发生,此时,董事不负有赔偿责任。第四,如果股东履行了出资义务,董事也就不存在这方面的勤勉义务违反行为,也不需负赔偿责任。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董事的勤勉义务违反行为并不能单独导致赔偿责任的承担,需股东瑕疵履行且有损害后果时,责任才成立。

我国新《公司法》对董事的赔偿责任制度规定有些混乱。通过条文解析可以看出,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实行的是过错责任原则,而第一百四十九条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两者存在冲突。我们认为,董事损害赔偿制度应当实行过错责任原则,但这一原则也面临着挑战。

从公司法的规定来看,我国实行的是严格勤勉标准。在董事管理公司事物的过程中,只要有一般的勤勉义务违反行为且使公司的利益遭受损失,不论其是故意还是过失,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样的严苛的标准虽然使得责任承担与赔偿损失高效具体,但却抑制了董事经营管理公司的积极性,董事也不敢擅自作出决定,处事上唯唯诺诺,不利于保护公司及其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基于上述原因,公司法应适当放松对勤勉标准的要求,采取较为宽松的勤勉标准,也有学者称为折衷的勤勉标准,即对于一般过失且董事作出决定时主观心理为善意时,可以依法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对于重大过失,不管在主观心理上其为善意或是恶意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样才利于公司董事最大化的发挥积极性,有利于公司整个的运营和发展。

(二)董事的追偿权

在公司法修改之前,股东的瑕疵出资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承担的多是侵权责任;而在公司法修改后,股东的瑕疵出资违反的是公司章程或协议规定,承担的多是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

董事享有追偿权,指董事在承担赔偿责任或补充责任后有权向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其承担的损失。但有的学者也提出了质疑,如果董事享有追偿权,那他还会尽职并到位的履行催缴义务吗?追偿权只是董事享有的权利,并非是必然发生的结果,董事享有追偿权并不必然使得董事一定能从瑕疵出资的股东手中取回损失,有权利不能实现的风险。比如说,甲股东没有履行出资,乙董事也未能尽到合理的催缴义务,使得公司资金不足无法正常运转,董事承担赔偿责任,补足了剩余出资。但是当乙董事向甲股东追偿时,甲股东明确的表示其拒绝出资或者其处于困境却是没有赔偿能力时,乙董事的追偿权就无法实现。那受有损失的实际上就是乙董事,正是因为这种风险的存在,董事仍会认真履行勤勉义务。其实,追偿权名义上是董事享有的权利,实质上是催促董事认真履行催缴义务的反激励制度,意为如果董事不认真履行勤勉义务,就要遭受追偿权不能实现的风险。

股东的瑕疵出资既损害了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也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董事在双方之间起着很重要的作用,只有董事认真履行催缴义务,合理协调好双方之间的平衡关系,公司整个的资金流动才是顺畅的。

三、 结语

新《公司法》的施行使得我们必须对董事催缴义务给予高度关注,认真履行勤勉义务,促使股东按时缴纳出资,在保护公司及其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的同时,也维护了市场交易的安全,有利于我国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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