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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共同体间的交流

上传者: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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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15-08-05

法律职业共同体间的交流

【摘要】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人才的规范便捷机制”,说明全会有意要加强法律共同体间的沟通,促进共同体间的相互交流。共同体是由某种共同的特质维持或形成的成员间因共识而达成协议的群体,其特征是具有同质性,这种同质性以出生、政治、道德、宗教信仰、生活方式或职业等社会因素为表现。而法律职业共同体是指具有法律信仰的法律职业群体所形成的法律共同体,由从事律师、法学专家、法官、检察官等职业的人员组成。促进法律职业共同体之间的交流,有助于加强共同体之间的沟通,消除共同体中不同职业间的职业傲慢,提升法律信仰,推动我国法治建设。

【关键词】法律职业共同体 律师 法学家 法官

十八届四中全会公告要求加强法律共同体间的沟通,促进共同体间的相互交流,虽然我国已有从优秀律师中选拔高级法官的个别实践,但却成效不高。综合外国法官选拔制度来看,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加强法律职业共同体间的交流是极为必要的,但也存在相当大的阻力,需要从思想上、制度上一一改善。

一、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人才的可行性

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人才,对人才的首要规定便是“符合条件”。不管此制度实行后我国会规定什么样的条件,但选拨的律师、法学专家肯定都要是社会优秀律师、知名法学专家。这些优秀律师与知名法学专家都是法律界的精英,有足够的法律实践与研究经验,更有足够的社会影响力与凝聚力。他们的实践经验证明了高超的办案水平;为了维护多年打拼建立起来的社会影响力也制约着他们必定不能走向枉法裁判、贪污腐败的道路。所以,只有这样的法律精英补充到检察院、法院等公务员系统,才更有助实现依法行政,防止权力滥用、防止腐败;从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维护宪法的权威。

其次,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人才,不仅提高了法官的任职资格,同时使只有具有相当办案水平的律师、法学专家进入法院系统,还可以避免法院内长期形成的单一法官思维,能够在相当程度上提高法院的办案水平,更加合理的定罪量刑,减少冤假错案,一定意义上会促进我国的司法发展。

而且,在国际上也有相当多的国家将律师作为出任法官的必要条件。如在英国,法官必须从律师中挑选,即从英国四个法学会的成员中任命。担任地方法院法官须有不少于七年的出庭律师资历;担任高等法院法官须有十年以上出庭律师资历,而且年龄在五十岁以上;担任上诉法院法官须有十五年以上出庭律师或者两年以上高等法院法官的资历;担任常任法官贵族院议员,须有两年以上高等法院法官或者十五年以上出庭律师的资历。同样在比利时、巴西墨西哥、委内瑞拉、印度、新加坡等国家也有相似的规定。可以说,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人才是经过多数国家实践的较为科学的招录方式。

二、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人才的阻力

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人才时,符合条件的大部分应该是社会有影响的优秀律师以及知名法学家,他们都有了极为雄厚的经济实力,较高的社会名望,他们所追究的大多是在其本职领域内的更高发展,其中的很多人也早已经“不屑”去做法官,哪怕是高级法官。其次,这些优秀律师、知名法学专家经过多年的奋斗打拼,也早就适应习惯了自己的生活、工作方式,相对于法官这种公务员似的工作方式,他们会感到颇为束缚,所以他们可能不愿放弃当前工作去当公务员。在我国山东等许多地区的几次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人才的实践中,很难招录到满意的人才,甚至是无法招录到人才。

三、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人才制度的完善

尽管我国一些地市已经有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人才的几次实践,但是其作为一种新的招录方式刚刚从十八届四中全会中提出。作为一种新的提法,需要完善更多相关制度来保障此制度的实施。

首先,需要改善法官收入与退休制度。仅就美国1983年法官的工资标准来说,其地区法院法官的年薪为90000美元,巡回上诉法院法官年薪为95000美元,最高法院大法官年薪是110000美元,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年薪高达115000美元。在英国,高级法官的工资高于政府大臣,法官的收入在英国属高薪阶层。许多国家的法官都配有秘书和研究助手,有的规定有专门的休假制度、医疗补助、配有汽车和服务人员,工资不交纳所得税等。另外,在世界许多国家法官退休后享受原薪金待遇,美国联邦法官则实行终身制。保证法官的高收入以及退休后的高待遇,不仅可以有效预防司法腐败,还可以在较大程度上吸引优秀律师与知名法学专家进入法官的队伍,提高法官整体素质,保证司法廉洁、公正。

其次,需要培养法律职业共同体间的职业精神。职业精神有别于利己主义与自我膨胀,它唤醒社会的觉悟与良知,它趋于使人们产生科学家的热忱与圣人的奉献。良好的法律职业精神可以使律师不再仅仅以业绩和收入为导向,让法学专家不再为一席之地的取得而煞费苦心。地位巩固并且有体面收入的优秀律师与知名法学专家,只有具有了良好的法律职业精神,才能更好地在法官职位上战胜贪婪并且提供价值难以估量的服务。

最后,也是我们更需要的,便是培养全社会的法律信仰。“法律若不被信仰,最终将形同虚设。”在一种不被信仰的法律体系下,毫无法治可言,便无法发挥法官的作用,律师、法学专家也毫无用武之地。只有培养并不断提高全社会的法律信仰,才能使法律人不仅是法律的代言人,更是人类灵魂的发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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