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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法哲学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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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23-02-17

浅析法哲学思想

摘 要 针对我国的法移植传统,现行法似乎缺少了西方国家启蒙时期最重要的法哲学思想。本文是在参考了西方近现代的哲学思潮后结合我国实践的一些对法哲学的修正性看法。文中认为法是在一定范围利益群体内,每个公民都有权利去为决定和改变法格局而与社会上其他利益体博弈而最终决定法走向的群体理性,这种群体理性需要普及工作和公共暴力来保障实施,其本质是对自然理性的顺从,其目的是服务人的生存与幸福追求,所以法的哲学精神是让每个公民都有权利追求理性的生存感和幸福感。

关键词 自然理性 群体理性 法走向 公共暴力

作者简介:林涵光、宁畅,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一、法哲学的概念起点及概述

法的哲学思想需要放到哲学层面来看,而要上升到哲学层面就得暂时忽略即成的概念体系与原则结构,到理性的上空,重新审视我们的法概念。

通常意义上法是一个规则体系,但此处的法哲学将不从这个意义上去解析,而是从法与生活的最原始关系开始,将法还原为理性进行哲学层面的逐层剖析。我们的衣食住行基本都离不开这个理性,如穿衣服不能冬天穿单薄的夏装,夏天穿厚重的冬装。这些生活层面的理性所引申出的是理性背面的理性,即为什么不能穿反季节衣服,那是因为穿衣的理性后面有个孟德斯鸠所说的“初元理性”在警醒人们的理性:穿反季节衣服与气候不适,夏天容易中暑,冬天容易感冒。其实现行人类的很多法则背后都有这样的“初元理性”的抉择过程。

然而,现代文明使人们对“初元理性”理解的扭曲是很严重的,人们往往在浮躁的表面丧失了理性的法则,而要从理性的法则往复到“初元理性”的抉择就更难了。所以我们要正本清源,现代文明的幻影已经将我们所谓的人为“理性”带离“初元理性”太远了。

法的本意是出自对大自然的尊敬和顺从,是人从与大自然的交往中总结出的自然的脾性,又由这个脾性所推出的人为理性,这种人为理性就是我们这篇法哲学要研究的对象。

二、法的起源是自然规律这一“初元理性”

法是被决定的,它不是人在天马行空的想象,它作为一种社会科学也有自然科学的那种必然性的秩序性规律。即法都有其“初元理性”渊源。

人与人之间都有一种生命保存的“初元理性”,这种理性表现为对他人生命的那种发自内心的尊重,当看到生命被摧残时我们都会有一种怜悯的情感,甚至可能用行为去挽救生命。这种“初元理性”的逐步演进就变成了我们现代社会的法对人的生命财产健康权的保护。

回到法的本质,它无非是让我们在总结自然规律(自然规律就是一种初元理性,为了方便理解我们将尽量少用这种专业术语)的过程中更好的适应规律,它的终极关怀在于人的生命安全,当人的生命安全得到保证后它又引导人类的幸福得到满足。法作为这种人为理性则是人在一点点建立起自己欲望大厦的过程中竖立起来的支架,是欲望满足的结构。

所以我们在考量法的本质时,不仅是在考量自然规律的决定性力量,也是在将人为理性这一出于自然规律的认识却又总喜欢天马行空的理性拉回现实,正视自然规律所衍生的自然理性本身。所以法应该是一种由自然理性决定的满足人的生存欲望的顺从性人为理性体系。

三、法的效力渊源在于其群体理性及暴力保证

那么法既然是由自然理性决定的顺从性体系我们就应该遵守,但是为什么还是有那么多暴力犯罪需要国家的暴力机关来理清其中错综复杂的关系呢?为什么会有对法的违背呢?

这就引申出法的另一个特性――它不是先天就存在于人类文明之中的,因为自然理性不能自己表达自己,它必须通过人的喉舌来表达。而在理解能力方面,人毕竟不是自然,它不可能完全知道自然本身的理性结构,它只能尽量通过自然的一些启示去领悟自然的意图,而这种领悟经常出错,又经常因个人立场而故意领悟出错。同时也因为每个人都有领悟的权利,所以这种人为理性也能不断的被纠正被完善,这才有了我们今天在经过漫长的由野蛮到文明、由极其扭曲的不公到民主的历史长河后的文明社会。

所以法可以公平的由每一个公民来领悟大自然的声音后发出自己的理性之光,在代议制的民主社会里所有公民都有权利、有义务去聆听这几近上帝发出的声音。因为只有回归了自然理性,人类才能知道自己本来可以追求的幸福,人类也本该有的幸福。只有当现存法律真正体现这一幸福时人才能绝对的去顺从。

然而,不幸的是有很多人并没有去聆听这大自然的理性,没有去领会现在来之不易的民主文明成果。一方面他们不履行自己的权利去追求这一幸福,也不去正视这一理性对人类幸福的保障。他们或因私欲的驱使,明知道某些行为是违背自然理性的仍然去做,而这恰恰又伤害到了人对自然理性领悟后达成的群体理性,所以人的群体理性建立的暴力机关会对这部分人进行强力纠正,甚至将他们踢出他们所不能适应的这一群体理性系统,这就是所谓的触犯法律后得到的对人身自由的束缚和对生命的制裁。另一方面,它也给每一个公民去领悟自然理性的必要性,让每一个公民都有义务来完善法律的漏洞与缺口,让每一个公民都发自内心的拥护法律并监督和保障法律的实施。

所以一个幸福社会的国家要求每个公民都必须懂法,因为在现代社会不懂法就不知道有哪些有着国家强制力的暴力机关保证的公民权利。

四、法的普及重点在于法简化工作,以培养普通公民的法制意识

那么问题又来了,既然法是一套理性系统,它就需要人们学习它。然而各人精力、理解能力不同,就我们现存的法知识系统来说,就算是法专业人士也没有这个精力去完成这么大的学习量。那么这样说来我们的公民就永远得不到现代理性所普照出的幸福之光了吗?

于是我们的法专业人士要做的就是将这套复杂的理性系统简化成普通公民不需要耗费很大精力就能读懂并领会的理性系统,这也是所有法工作者应该做出最大努力的领域。怎么做到法对公民的普及,我们还是要回到法本质的理性系统,那就是以公民的安全、幸福感为我们工作的纲领。一方面,祛除公民身边的不理性行为对他们正常生活的破坏,这就是对犯罪的打击问题。做到位了说明法的理性是健全的,做不到位说明法的理性没有得到彰显,公民感受不到法理性的优越性就不会对法有认同感,得不到公民认同感的法理性系统就不是文明社会该有的群体理性。另一方面,当大多数公民不幸福时,说明我们的法理性系统是存在问题的群体理性。甚至可能在这个群体理性达成之初没有正确的与公民沟通一致以真正反映公民的理性认同,或者对这种理性认同没有被正确的表现为法,或者这种法在实施中没有真正表达这种群体理性的精神,而所有这些错误或漏洞的弥补则有待所有法工作者的努力。 当然作为法工作者,不管这套理性多么庞杂,对其正确理解和把握则是不可搪塞的责任,并且碰到社会中新出现的情况或已经发生了变化的情况要及时的对我们的这套理性系统做出反馈或修正,以让我们的法更好的为公民谋福祉。这就是执法的作用。

从立法到执法再到司法的整个过程中,每一个领域的工作人员在实际中都要去检验法回归社会时的理性有没有偏离最初的群体理性,甚至我们要时刻反省这种理性是不是一开始就在反应那种为公民的大多数服务的理性,一旦发现问题,我们应该动用尽可能的手段来纠正这种错误,这就是司法和立法的作用。

以上是讲到公民不自觉的感受到法的实质存在感,怎么让公民去自觉感受法的实质存在感才是现代法治所要完成的艰巨任务,也是现代文明社会前进的动力。这就需要我们培养出一种对法制的打包能力,将现代的法治成果打包成能直接服务于公民生活的法制便当不仅传播了法,更主要的是保障了公民的幸福理性权利,这对法治建设本身也会起到基础建设的作用:试想,我们许多法工作中为什么有那么多取证难的问题,不就是因为我们的生活中十分缺少能将人的行为纳入法理性的载体吗――例如合同、公民对行为意识的纸质表现等。这就需要鼓励我们社会上的法工作者的创新热情,需要公共权力机构做好对这些最能及时准确把握国家的时代理性的法工作者的服务性工作,因为他们也是最能贴近公民呼声的理性之声。而且,他们向社会所提供的服务,也正是在引导公民去自觉感悟国家的法理性存在感。

为什么要让公民自觉的去感受这种存在感,因为这正是现代国家应该引领公民所应走向的文明理性。法作为一种群体理性,它不光是要发出人类智慧的灵性之光,更要彰显其对个体的人文关怀。法应该时刻清楚自己的定位,那就是:它是人类顺应自然的群体理性。它不是某个个人的意志,也不止是某个利益集团的理性工具。当然,法也有其国家性和阶级局限性。从这方面来说,我们就要讲到法的另一个层面的特性了。

五、法的阶级和地域所决定的历史性利益特性

前面我们是站在一个国家的立场来看法,为了对法进行更深层次的哲学剖析,我们还得更进一步超越国家和阶级的上空去看看法,甚至到历史层面去看看法的不同社会特性,以更加全面的把握法的哲学思想。

从历史上来看,法经过暴君的个人意志法,再到带有血清关系组成的贵族宗族法,再到我们现代社会代表大资本家的所谓民主社会法,再到最能代表最广大公民根本利益的社会主义法。这一历史进程向我们揭示:在人类理解大自然理性的过程中由于理解者的立场不同,法的真正本质被理解的范围随着人们的理性开化程度是逐步扩张的。这种扩张有其历史必然性,因为上升到国家理性的理性不仅是因为其对大自然的领悟正确这么简单,还有历史对理解者造成的能将其领悟的理性表达成国家意志途径的限制,这就是所谓的地位、权利与实力差距。随着生产的发展,这种差距也在变小,所以我们的社会越来越公正与民主。

这是法的阶级局限性,下面谈谈法的国家局限性。

现代社会国家的法基本上都脱离不了以上两种特性,原因就在于上面所说的差距仍然在一定范围内存在,人类彼此之间的不信任和自身环境的特异性让国与国之间还是有明显的利益界限。所以法是有其利益特性的,它最终也是服务于人的特殊利益需求的。只是这种利益需求在人与人之间能达成平衡,这就是一国之内的群体理性;法在国与国的利益之间达成平衡,就能成为一种国际理性。在人与人之间,国与国之间都能看到法的这种利益的博弈特性。

六、法的精神在于每一个公民对法治的理性推进

为了追求人类最大幸福,有志之士应该在这种纷繁复杂的国内国际的利益博弈中,为公民的最大利益争得一席之地,所以法的艺术又表现为说服的艺术与整合的艺术。对于全人类今天这来之不易的法民主格局,我们应该更加珍惜,并在革命前辈取得的成果上更进一步将我们社会所赖以存在的法向更文明更理性的层次推进。

综上所述,在哲学层面上法是这样一种群体理性:在一定利益群体内,每个公民都有权利去为决定和改变法格局而与社会上其他利益体博弈而最终决定法走向的群体理性,这种群体理性有公共暴力机构来保障实施,这种群体理性的本质是对自然理性的顺从,其目的是服务人的生存与幸福追求,而这种目的的实现需要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层面的法专业人士大力的法修正、法普及、法监督和法简化工作。所以法的哲学精神是让每个公民都有权利追求理性的生存感和幸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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