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资源为主的文档平台

当前位置: 查字典文档网> 所有文档分类> 论文> 其他论文> 法学术语的规范性与严谨性探析

法学术语的规范性与严谨性探析

上传者:网友
|
翻新时间:2023-08-07

法学术语的规范性与严谨性探析

摘 要 标的与客体是在法学类教材与著作中出现频率非常高的两个概念,但其使用却很混乱,二者到底有无各自特定的指向和使用范围,该如何区别和正确使用这两个概念,学界对此莫衷一是。因此,分析其差别、厘清其使用范畴,对规范其使用有重要意义。本文使用画图法、对比法来分析标的与客体在不同法律术语中的含义,旨在分清不同的法律学科中同一词的不同用法,以避免同一语词的滥用。

关键词 标的 客体 法律关系

作者简介:赵霄B,河北工业大学城市学院。

对于标的的使用问题,目前很少有学者对它做详尽的阐述,而是将它与客体等同起来。如有学者认为:所谓标的,也就是对象、目标。任何民事权利义务,都不能没有对象或目标。因此究其实质,标的与客体并无区别,实际上是一个事物的两种称谓。 但笔者认为,如果说一个语词的内涵与外延同另一个语词相同的话,那么就没有必要创造出另一个语词,即使是我们最熟悉的同义词,无论从其内涵还是外延看也定会有所差别的。同样,对于标的与客体来说,它们的内涵与外延也存在一定的差别。

一、标的使用范畴之分析

在谈到标的时,更多的学者认为其使用领域限于合同或者扩大到民事领域来使用,但是现实中在诉讼法领域、商事法领域也都使用标的一词,也就是说标的这一法律术语在各法律部门中已被广泛使用。我们采用归纳法来分析,在法律领域中标的有四种含义:标的的第一种含义是指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其多出现于民商法领域中,如保险标的指保险双方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债的标的指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合同标的指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第二种含义是指行为的对象,如拍卖标的应该是当事人委托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财产权利 ,即拍卖方的拍卖行为指向的对象。又如在执行程序中,执行标的指强制执行的对象。 第三种含义是指权利义务关系,它出现在仲裁、诉讼程序中,如民事诉讼标的指双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法律关系。 在仲裁程序中,当事人提交的仲裁标的,必须属于可以由当事人双方在民事或商事法律关系可处分的权利所发生的争议。 行政诉讼的标的是指法院进行审理和判决的对象,是原告请求法院进行裁判的具体内容。 换句话说无非也就是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之间争议的法律关系,即行政行为违法性的问题。第四种含义是指权利义务,如权利质权的标的是出质人供作债权担保的权利。

归纳上述四个方面来看,标的一词在我国法律领域中的应用,可以说类似我国汉语中的多义词,在不同的语境下可以有四种解释:一是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二是行为对象;三是争议的法律关系;四是权利义务本身。

由于事物所处的法律环境不同,其地位、作用就有所不同。处于不同法律环境之中的同一事物,对主体的意义有所不同。标的一词不同的含义因适用于不同的法律领域中才会显示其独特性的一面。它不同于诚实信用、公平、正义等法律术语。这些术语在任何法律领域中可以说其意思是一致的。所以面对标的这一多义词,初学者们往往会混淆,虽然都叫标的但是其含义确实不尽相同。如人身保险标的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是人的寿命和身体,但是同样叫标的在民事诉讼法中却是民事主体双方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前者可以说是具体的一种对象而后者却是一种关系。对于标的在不同领域中使用时的不同的含义使我们产生混淆的同时,标的与客体的内涵也出现了重合现象迷惑着我们。

二、客体使用范畴之分析

法学界对法律关系的客体有两种认识,社会关系客体论与权利形式客体论。 这两种对法律关系客体的学说是以不同视角对法律关系的构成来述说的。

社会关系客体论以社会关系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如:有学者认为客体是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 ,即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法律调整某一社会关系而形成的,所以社会关系是基础、是法律关系的客体。哲学上的客体指主体以外的客观事物,是主体认识与实践的对象。从哲学的角度来看是没有错误的,社会关系是立法者认识与实践的对象,而立法者的目的则是用法律的形式来规范人的行为,来调整社会关系。但是,关系一词指的应该是两个及以上主体之间发生的特定联系,而社会关系客体说则是立法者一方作为主体去认识与实践客观事物,并未与他人产生联系,所以法律关系的客体也就不包括社会关系。

权利形式客体论则是当下大部分学者认同的观点,即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此观点是在社会关系客体说的基础上进一步深究,法律调整社会关系而社会关系则是由主体的行为所致,是人在认识与实践对象过程中形成的含有权利与义务内容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在人们认识与实践的过程中必然要与他人产生联系,不同类型的联系构成了一个大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由法律作用于这一社会关系之上而形成的,若习惯、道德、宗教教规作用于此同一社会关系则形成相应的习惯关系、道德关系、宗教关系;无论是法律,还是习惯、道德、宗教规则等,均是一种社会规范调控人的行为(即主体在认识和实践对象过程中与他人发生社会关系的行为)从而构建一稳定的社会秩序。而这一法律关系可以是主体在对对象认识和实践的过程中与他人发生的关系(情景3);也可以是主体在对对象认识和实践的终点处与他人发生的关系(情景1),即主体认识的对象(客体1)与第三人(主体B)具有某种联系,所以主体在认识对象(客体1)时会与第三人(主体B)产生关系。

综上分析我们可以画出下幅图:

对于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即法律关系客体的表现形态的问题,一直是法学界争议的焦点。无论学者们做多少的努力,采取列举方式依旧不能囊括各种形态的事物或者所列举的事物引起其他学者的批判,所以笔者认为对客体形态的发展应该交由各部门法的学者去探究,而作为各部门法的共性,法律关系的客体应是一抽象的名词,能够容纳现今各部门法中的客体的表现形式,也能够应对将来各部门法客体的表现形式的增减变化。王利明先生对此有过述说:客体实际上是对各种民事法律关系对象的一种抽象。 当然这个客体应该扩大到所有法律领域之中,所以笔者认为用“对象”这一词来说明客体是最好不过的,即法律关系中的客体是主体与他人之间基于法律事实而形成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抽象不意味着必然的主观,这个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已经从主体主观层面经主体之行为而客观化了,即对象指客观事物而非主观事物了。很明显,造成这种客体要归属于对象这一抽象术语的现象,是由于人类在认识与实践过程中的对象是无穷尽的,这也符合哲学中有关人的认识对于我们一代人来说是有限的、但是对于人类整体来说则是无限的观点,所以易变性与客观性是客体的基本属性,而法律客体则是要通过法律来规范吸纳才能由法外客体转化为法内客体,这也就是为什么人在过去可以作为客体而现在被人类所摒弃,无体物、行为在现在可以作为一些部门法客体的原因,所以“对象”一词是最有囊括力的,也是法律中最为基础的一个术语。

三、标的与客体之关联性分析

法内客体是指构成法律关系中的要素之一,其含义是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这似乎已被广大学者所公认。面对这样的情景,人们对标的与法律关系的客体的困惑是由两种原因所致,一种是标的与客体的内涵有重合之处,即都有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的含义。另一种造成人们困惑的原因则是人们在日常用词方面的简化,如债的客体应该指债这一法律关系的客体,否则债这一词以普通人的角色只会想到债务、义务,而债务则是这一法律关系的内容而非客体。又如知识产权的客体应该指的是有关知识产权这一法律关系的客体而不应该指知识产权这一权利的客体。有学者指出,民事权利客体又被称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但是一个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为主体、客体与内容,内容则是权利与义务,这已成为法学界的共识;而民事权利客体如果与民事法律关系客体划等号,则意味着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与客体是一致的,很显然这是矛盾的。这个问题在于用语的不规范,人们想要表达的意思应该是民事权利的对象而非民事权利的客体,因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指民事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所以民事权利的对象又被称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才是规范的,而不应该是民事权利客体又被称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在分别分析了标的与客体之后,二者之间的关系如何呢?很显然标的与客体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语词。二者的联系是标的与客体都是法律术语,它们的内涵都包含了权利义务的对象,是具有指向性的;区别在于客体一词人们已经形成了共识,即它是被用在法律关系中的,是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而此法律关系应该属于已经形成了的法律关系而非未形成或正在形成的法律关系。这样说的目的在于已形成的法律关系必然要具备客体,而客体是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换句话说这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是确定了的。对于标的,一方面我们说它的内涵是多样性的,但是其外延同客体适用领域相比,则比客体的范围要小得多。

任何一个部门法都有调整对象――特定社会关系,所以被法律调整后的社会关系即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客体也就存在了,而各部门法中却有标的不存在的情况。另一方面则是标的所指向的对象可以是确定的,也可以是不确定的。对于确定的权利义务对象则是人们经常混用的地方,在民商领域常被认为标的与客体无差别,如保险合同的客体被学者认为与保险标的(人的寿命及身体、财产及相关利益)无差别,但是对于不确定的权利义务的对象则是在程序方面的使用。这也是标的与客体的区别所在。正如诉讼的标的,尤其是民事诉讼的标的,指的是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法律关系,即权利义务的有无及分配问题;而既然是存在争议的,那么对于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到底属于原被告哪一方则是不确定的。同样客体――人认识实践的对象与法律关系不重合时(情景3),由于人主观能动性想要认识需要获取的客体未实现,只是人在认识过程中的目标,所以此时人所欲认识之客体也就是标的代称。在从空间适用范围上讨论了标的与客体的区别后,我们还可以从时间上讨论标的与客体的区别:

第一,对于不争的事实客体是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是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而法律关系是由法律调整社会关系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是人们在相互交往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联系,它不同于人与自然界之间的关系,不同于人与物之间的联系。所以说法律规范在深层次上是调整人的行为的。人的行为必然是基于某种主观意图或目的而有所指向的行为。否则,缺乏主观意思表示在任何法律领域中都会产生行为效力的问题:如刑事事件中的主观方面、民事活动中的意思表示。所以人的行为目的的对象(主体想通过行为作用于何事物而与他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可以认为是我们所说的标的。 第二,标的与客体发生的时间也还有先后顺序。比如说在合同方面会有效力待定的问题,也就是说合同虽然成立但还没有生效,而没有生效的合同其合同法律关系尚未成立,那么关于法律合同中的客体则是未形成的,但是,在合同成立至生效这一段期间内,合同的标的却是存在的,即双方当事人法律行为指向的对象。

通过对标的与客体的使用范畴的分析,我们现在对二者的使用问题大致有了初步的了解。无论对于初学者还是已有建树的专家来说,任何时候我们都要对学科的基础概念熟练地掌握。万丈高楼从地起,只有基本概念的正确使用,我们才能构筑自己的理论大厦使之不倒。

下载文档

版权声明:此文档由查字典文档网用户提供,如用于商业用途请与作者联系,查字典文档网保持最终解释权!

网友最新关注

不同的角度
喜洋洋与灰太狼之穿越时空
要命的4分
朋友
理发
追逐阳光
去年的糗事
想不到,我竟然这么厉害
过春节
迎风跃龙门
今天真好
读《窗边的小豆豆》有感
静夜思
完好无损的鸡蛋
丁格的奇遇
烟草分公司党组科学发展观整改方案
自治县第十一个党风廉政教育月安排方案意见
党委代表第十一个党风廉政教育月动员大会讲话
质监局党组科学发展观整改方案
边检站庆祝建国60周年征文:微笑的铁关
文广局党组科学发展观整改方案
青少年建国60周年演讲稿
建国60年演讲稿:情满中国,真爱永恒
《苏东坡传》读书心得感想范文
中职学校庆祝建国60周年演讲稿
规划局纪念建国60周年征文:城市规划60年
出版社纪念建国60周年演讲稿
林业局党组科学发展观整改方案
卫生局党组科学发展观整改方案
开发办建国60周年优秀征文:六十年的开发与奉献
中国政府绩效评估研究的理论与实践
浅析证人出庭作证对公诉工作的影响
地方政府公共政策执行力提升研究
社区检察法律监督原理解析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问题研究
政府部门法律风险防控实务
论我国法院经费保障体制改革
论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完善
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制度的理论与实践探讨
我国行政审批与行政许可关系的重新梳理与规范
检察机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实证考察和完善建议探析
浅谈警察作战指挥学在公安实战中的应用
论政府绩效评估
战后日本政治右倾化研究
刑事被害人救济制度
《小蝌蚪找妈妈》片断赏析
《小蝌蚪找妈妈》教学设计
《小蝌蚪找妈妈》教学札记
《小蝌蚪找妈妈》片断赏析
《小蝌蚪找妈妈》教学设计
《小蝌蚪找妈妈》教学设计
《小蝌蚪找妈妈》教学札记
《小蝌蚪找妈妈》片断赏析
《小蝌蚪找妈妈》教学设计
《小蝌蚪找妈妈》教学札记
《小蝌蚪找妈妈》教学设计
《小蝌蚪找妈妈》教学札记
《小蝌蚪找妈妈》教学实录
《小蝌蚪找妈妈》教学札记
《小蝌蚪找妈妈》教学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