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资源为主的文档平台

当前位置: 查字典文档网> 所有文档分类> 论文> 其他论文> 企业合并破产条件及程序研究

企业合并破产条件及程序研究

上传者:网友
|
翻新时间:2015-08-05

企业合并破产条件及程序研究

摘 要 合并破产在我国尚无直接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适用标准不一。关联企业之间是否存在“人格高度混同”是判断能否进行合并破产的适用标准,具体表现为“人、财、物”的高度混同。

关键词 合并破产 企业破产法 关联企业

作者简介:王小凤,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研究方向:法学。

基本案情:A公司系一家集团控股公司,先后设立了五家关联性的投资子公司。因企业经营及市场环境变化等因素,A公司及其五家关联子公司发生债务危机。六公司以资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等为由,分别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受理,并分别指定了管理人。企业破产过程中,管理人发现A控股集团公司及其五家关联子公司之间存在着紧密联系,在实际控制人、管理人员、资产债务、企业经营等方面均存在高度混同,审计报告也显示六家公司在财务上已丧失独立性。考虑六公司严重混同、实际丧失独立法人人格的现实状况,六家公司管理人在第二次债权会议上,分别向六家公司债权人会议提交了六公司合并破产的方案。六公司债权人会议最终分别表决通过了合并破产方案,将资产债务进行了合并处置。

一、合并破产概述

关于合并破产,在我国尚无直接的法律规定,散见于学术论述。合并破产是指将母子公司视为一个法人实体进行破产清算的情况或制度,在该制度下,母子公司的资产、债权、债务均一并处置,所有债权人在同一比例下清偿。 我国司法实践中,合并破产并不鲜见,但鉴于法律规定缺位等原因,合并破产尚存在一定局限性。而在美国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通过“程序规则和经典案例加上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在20世纪70年代曾做出一系列的裁决,最终使实质合并成为处理集团公司破产的一个重要方法”。

合并破产有其现实土壤。目前,我国相当部分的民营企业尚未完全建立现代管理制度,在A公司所在的民营经济发达地区表现尤为突出。一方面,企业主普遍缺乏企业主体意识,企业主与企业、各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混淆。在经营管理上,以家族式管理模式居多,管理人员以亲友为主,企业之间任意牵连。另一方面,部分企业主恶意控制旗下关联企业,利用对企业的控制权,转移或抽逃资产,虚构或加重企业负债,以达到某些不正当的目的。多项因素叠加,导致关联企业丧失基本独立性,相互之间难以界分,客观上需要进行合并破产。以A公司为例,分别破产极为困难:第一,分别破产需要对各公司间的资产和负债作出区分,对相互之间的担保效力、担保金额作出认定,相关障碍无法逾越或者难以解决。第二,分别破产将破坏关联公司的整体处置价值。由于关联企业日常经营严重混同,其资产在整体上往往也呈现出混同外观,基于混同下的相互牵连,表现出整体价值。如若分别破产,企业资产的价格水平和变价能力可能受到严重影响,进而严重影响债权人的受偿率。第三,分别破产将分别进行破产程序,在管理人报酬、债权确认、资产处置、财产分配等各项事项和环节均会出现倍增效应,大大增加破产成本,降低破产效率。另外,就合并重整而言,维持生产经营是企业重整的必要条件,分别破产往往会破坏各关联企业原有的“一体化”经营,从而使企业面临停产停业的风险,企业重整几无可能。

二、合并破产的法律依据

目前,我国法律尚无合并破产的直接规定,但合并破产并非完全没有法律可循。这些依据主要散见于公司法、破产司法解释的参照规定,以及破产法的原则规定之中。在当前司法实践中,也已存在诸多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的案例,例如浙江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纵横集团及其子公司合并破产重整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南京利德隆实业有限公司和南京利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并破产清算案、沈阳欧亚集团及其子公司合并破产清算案,等等。这些企业合并破产,对于遏制关联企业间的不当控制、利益输送、债务逃废等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债权债务的公平清理,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我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刺破法人面纱”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为关联企业适用实体合并奠定了法律及理论基础。根据该条规定,股东应当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依法行使权利,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公司、公司股东及债权人合法权益,滥用股东权利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该项规定适用在企业破产环境下,如果母子公司或其他关联公司之间存在不当控制,且达到特定程度或标准时,即需“刺破”各公司之间的“面纱”,进行合并破产,统一处置债权债务。《最高人民法院》第七十六条规定,债务人设立的分支机构和没有法人资格的全资机构的财产,应当一并纳入破产程序进行清理。参照该项规定,子公司一旦实质丧失法人人格,亦存在纳入母公司破产重整之余地。

合并破产在破产法上的现有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条之规定。破产法第一条即明确规定了公平清理债权债务的企业破产原则。据此,关联企业之间如存在高度混同,严重影响各债权人公平受偿,必须通过实体合并予以矫正的,应当进行实体合并。以A公司合并破产为例,基于各关联公司之间高度混同的事实,只有对关联公司进行合并破产,才能保障债权债务清理的实质公平,无论对普通债权人还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均为适用。就普通债权人而言,在分别清理的情形下,各关联公司中的利益实质输入企业的普通债权人将获得额外清偿,而利益实质输出企业的普通债权人必将遭受损失;拥有多家关联公司保证担保的债权人将获得高额乃至全额清偿,而其他债权人仅能获得较低比例的清偿,甚至完全不能获得清偿。因此,分别清理势必导致普通债权人受偿不均,显失公平。在合并合并破产情形下,部分关联企业债权人的债权清偿率虽然可能有所降低,使其利益表面上受损,但此种差异的根源在于各关联公司之间先前的不当关联关系,合并破产正是对其不当行为的矫正,这恰是债权债务清理实质公平之所在。就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及其他债权人而言,因其就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其合法权益并不会因合并破产而受到实质损害,相反合并破产有利于顺利推进破产进程,进而有利于保障其尽快实现债权。简而言之,合并破产符合破产法关于公平清理债权债务的要求,有利于公平保护全体债权人的正当权益。

三、合并破产的适用标准

四、合并破产的决定程序

A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破产案中采用债权人会议表决方式决定合并破产。债权人会议是由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以保障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为实现债权人的破产程序参与权,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表达债权人意志,协调债权人行为的破产议事机构。 该案中,由债权人会议表决决定合并破产,实际上与债权人会议的性质、职能相符。

就债权人会议的性质,尚存在不同观点:一是法人机关说,是日本学界传统上的主流观点;二是自治团体说。根据该学说观点,债权人会议并非法人组织,而是各债权人进行协商、协调各自利益的自治团体; 三是事实上的集合体说。该学说基于前两种学说的不足,主张债权人会议是由法院召集的临时性集合组织,是目前日本学界的通说。

我国现行破产法未对债权人会议性质作出明确界定。从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来看,一方面,债权人在企业破产中拥有共同利益,比如破产财产变现价值最大化、程序耗时最小化,债权人会议由此具有法人机关的性质;但另一方面,不同债权人又拥有自身的独立利益,在债务减少的比例、受偿债权的多少等方面往往又存在差异性,甚至其利益诉求完全相反,而且债权人会议在法律上并非独立的民事主体,不具备独立的主体地位,由此看来又与一般法人存在差异。一方面,破产法赋予债权人会议较为广泛的自治权,由此具有相当程度的自治性,但另一方面,债权人会议的决议不仅需要管理人执行,而且可以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其意思自治明显具有局限性。从实务角度来看,债权人会议的性质应是对内协调以形成债权人的共同意思,对外通过对破产程序的参与监督,以实现全体债权人破产参与权的机构。 A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破产案中,采用债权人会议分别表决方式决定合并破产,实际上是与债权人会议上述性质和职能相契合的结果,充分尊重了债权人的整体意思,总体上较为妥当。

当然,合并破产事项必然涉及到不同债权人之间的利益调整,由债权人会议表决决定是否合并破产,可能导致优势债权人藉此获益,从而损害其他债权人正当利益。因此,合并与否并非完全是债权人意思自治范畴,在这种程序安排下,人民法院应对决议结果进行适当审查。实践中,有的破产案件采用听证程序,即由人民法院组织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召开听证会,类似于普通民事诉讼中的开庭审理,在充分听取正反双方意见后,根据关联企业混同的实际状况,作出是否合并破产的裁决。笔者认为,采用听证方式决定是否合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债权人代表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能够充分反映债权人的整体意思。既有贸易性债权也有融资性债权,既有金融债权也有社会性债权、民间借贷债权,既有对特定财产享有优先权的也有普通债权,既有大额债权人也有小额债权人;参会代表所代表的债权额占全部债权的比例也应有一定注意。当然,如破产企业体量较小,在可能条件下由全部债权人参与听证更为周延。二是充分听取各方不同意见。参会代表对自身主张可以提供证据,管理人就合并事项应履行调查义务,并提供相应证据。

下载文档

版权声明:此文档由查字典文档网用户提供,如用于商业用途请与作者联系,查字典文档网保持最终解释权!

网友最新关注

我的邻居李奶奶
我的朋友
恐龙时代冒险记
小拉姆日记(二)
我喜欢
快乐的一天
懒羊羊
寒假班的第一节课
令我崇拜的一位作家
童年趣事
倒霉的一天
我最喜欢的格言
我的家乡
落水事故
叮当猫
教师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思想汇报
庆祝建国60周年优秀征文:与祖国同庆
庆祝建国六十周年演讲稿:祖国如歌 如诗 如画
事业单位办公室工作人员年终总结
09年11月在校大学生入党申请
2009年学校工会工作总结
党员教师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个人思想汇报
司法局党组班子落实科学发展观整改方案
2009年11月研究生入党申请书
2009年11月工程师入党申请书
2009语文教学工作总结
2009年计生局工作总结
大学生学习钱学森精神思想汇报
大学生村官2009年度工作总结
在希望小学竣工典礼上的讲话
论防治贪污贿赂犯罪的法律完善
微博时代网络谣言协同治理模式创新
浅析我国西部风能、太阳能利用发展概况
论《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的修改
“医闹”及其生成机理探究
论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的网购维权
大学生网购纠纷及对策研究
试析马克思主义视域中科学技术的社会作用及其现实意义
论创设刑罚执行考核负分加刑法律条文
论平等受教育权与异地高考
新版《中小学生守则》中的思想政治教育内容探析
论循环经济法的部门法属性
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亮点与缺陷
论共同饮酒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正当性
NGO始创阶段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象鼻桥》课文
《咕咚》课文
《咕咚》教学设计
《咕咚》教学札记
《小猴子下山》教学实录
《象鼻桥》教学设计
《好孩子》词句教学
《咕咚》教学设计
《小猴子下山》教学实录
《小猴子下山》教学设计
《好孩子》课文
《好孩子》教学设计
《咕咚》教学札记
《小猴子下山》课文
《咕咚》教学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