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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资助工作中知情权与贫困学生隐私权的冲突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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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15-08-05

高校资助工作中知情权与贫困学生隐私权的冲突探析

摘 要 大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是基于实现社会公平下的教育公平以及社会保障下的贫困学生保障而建立的,但在实施过程中,由于资助双方的权利诉求,出现了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如何妥善解决矛盾,而不损害贫困生的人格尊严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 知情权 隐私权 冲突协调

作者简介:师旭,武汉大学法学院2012级本科生,研究方向:法学。

2012年,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八大报告继续提出,加强社会建设,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证。在创建和谐社会的社会保障视角下,党和国家对于事关民生福祉的教育事业更是给予高度关注。基于我们国家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在我国高校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仍将继续存在不置可否。所谓高校贫困生,是指由于家庭经济困难(原因包括长期困难和发生重大变故)难以依靠自己和家庭支付在校期间的合理费用支出导致无法完成学业的大学生。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多元化的资助体系,解决了很多贫困生的燃眉之急,帮助他们顺利完成了学业,但随着人民法律意识的逐渐加强,大学生在接受资助过程中也逐渐开始关注自己在资助过程中隐私权的保护。贫困生隐私权和资助方的知情权,二者的矛盾逐渐凸显。尤其基于现代社会下诚信意识的缺失的现状,不符合资助条件却申请贫困生的情况屡见不鲜,资助方与校方在获得公平的评议结果的过程中与贫困生对自己隐私权的保护发生不可避免的冲突。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把握好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度”成为高校资助工作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高校资助管理者知情权的界定与限度

知情权是指作为公民有权获知相关信息的自由和权利。作为国家,应当竭力保障其最大限度内的知情权。作为一种重要的基本人权,隐私权在很多国家得到法律上的承认和保护。遗憾的是,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并未对此进行具体的规定。但随着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公众对于知情权的权利诉求日益强烈,虽然我国也在一些零散的部门法中规定了对于某些特定内容知悉的权利,但并未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因此在高校资助工作中出现的此类问题也难以得到有效解决。

对于知情权,现在学界存在“二权说”、“三权说”和“五权说”三种观点,笔者比较赞同“三权说”,即知情权的内容包括三个方面:知政权(依法享有的知悉、了解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权利)、个人信息知情权(依法享有的了解有关自己各方面信息的权利)、社会知情权(有权知晓所感兴趣的各种社会现象和事务、各种本人的有关信息或法人有关信息等权利)。通过此种比对,我们可以确定作为资助主体有权依法获知受资助方的相关信息,即资助主体对此享有知情权。

与此同时,知情权的获得主体应当有严格的限定。首先,由于贫困程度鉴定过程的特殊性,贫困生生源地政府对其享有完全的知情权;次之,高校作为资助行为的具体实施者必定需要对受资助方群体有一定了解和比较才能自愿提供资金或其他帮助,因此,在这个过程中的高校资助管理人员和捐助者均应当有权获知受资助方的个人情况和贫困程度,这是权利的对等给予和放弃;再次,基于信息的透明化、利益相关性和避免造假现象的出现,经济困难学生群体内部的同学之间也应当享有知情权,尤其在贫困生入库认定这个阶段必须通过民主评议,而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无权获知贫困生信息。对于此三类知情主体之外的人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个人信息属于绝对的隐私,神圣不可侵犯。

二、贫困生隐私权的界定与限度

高校贫困生作为公民,当然的应当享有隐私权。由于获得资助资格需要对其家庭状况有一定的量化评价,所以当然的贫困生需要给予相关人员获取相关信息的权利。但这种权利的赋予并不是没有限度的。贫困生自愿放弃的某部分信息不被知悉的权利是由于此部分信息与具体的资助行为有着直接的联系。与此同时,如果涉及私人且与资助的公共行为和利益并没有直接和必要关系的隐私,资助方没有权利要求其披露,受资助方亦没有义务让渡其隐私权。然而,在现实情况下,受资助者往往意识不到或者被动的忽略自己所享有的这种权利。首先,由于资助方的“无偿资助”性,侵权人在实施侵权行为后,认为对方是理所应该的。“既然你拿了我提供的资助金,就应该理所应当的允许我对你进行的任何关于你个人家庭以及经济状况的调查来获取我的绝对信任。”很多资助方以及高校工作者都抱有这类思想。而受资助者亦认为无可厚非。因此,资助本身成为了侵权的正当理由。再加上法律对于隐私权的规定也并不明确,侵权救济更无从谈起。其次,面对侵权行为,受资助者即使意识到了也会主观的回避使用法律武器。它不同于消费者由于商品质量不过关向销售者提起诉讼,那是基于金钱与商品的等价交换,公众对双方在一般情况下保持中立。而发生纠纷后,由于消费者的弱势地位会被给予更多的关注。资助行为中,资助方并没有利益诉求,相当于一种无偿的赠与。如果因为在这样的过程中侵犯了受资助方的隐私权,受资助方选择诉讼或者其他公开方式,很大的可能性会被认为是“以怨报德”,尤其在隐私权并没有生命健康权等有极大的社会关注度的前提下。如此,受资助方即使是在依法的维护自己的权利,也会受到非议,甚至承受巨大的社会舆论压力。

三、知情权与隐私权冲突的主要表现形式和原因

(一)受资助方资格认定过程中,忽视隐私权的保护

贫困学生资格认定是整个高校资助工作的基础,也是最容易引发争议的环节。因此,高校方一般对与这个过程给予高度重视,投入较多的人力物力,以保证程序公平以期待达到结果公平。因此,有些资助管理方设置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甚至有公开讲演投票的方式。为了获得受资助资格缓解经济压力,很多受资助者忍气吞声,或者为保护隐私权放弃受资助机会。一些与此无关者获知受资助者的个人情况,已经扩大了知情权的主体。

(二)资助方为了实现其资助行为的正面宣传效应,肆意扩大知情权范围 一些企业为了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为贫困生提供帮助。但是不采取一定方法达不到他们出资的目的,于是在进行广告宣传过程中未经受资助者同意披露其姓名、图片、家庭情况等等个人信息于大众,更有甚者以金钱为交换条件利用受资助方的经济困难达到企业的目的。这种情况已经脱离了高校资助的初衷,都是典型的侵权行为。

(三)后期信息管理不善或者方式不对导致贫困生资料泄露

贫困生入库后,后期会有一些相关信息的发布,但是在发布过程中,资助工作管理者没有保护受资助者个人隐私的意识,将各类信息直接披露在公共网站上,或者在公共场所比如食堂、宿舍楼等地张贴关于资助情况的公告,相当于给公众审阅,客观上也扩大了知情权的范围。

(四)外界对于“虚假贫困”的合理质疑导致不合理的片面强调知情权

由于一些不诚信行为的出现,会有非贫困生借助开具的虚假证明谎报贫困生资格领取各类奖助学金。此种行为既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真正贫困者的利益,同时会在校园生活中造成不正面的影响。外界对其的质疑是合理的,但是在真实情况不明的前提下,在以上知情权的界定中也提到,无利益关系的公众对其并无必然的知情权。而由于舆论压力的威力众所周知,会有管理者顶不住压力将调查结果公之于众,这显然是侵权的。

四、保护隐私,实现知情权和隐私权的多方位、多角度协调

(一)健全法制,纳入范围

贫困学生隐私权保护领域的法律规范的缺失归根究底还在于我国对隐私权的保护从立法开始就不完备。虽然在我国《宪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都提到了隐私权并加以规定,但并未切实的将其纳入到法律保护的实在范畴,既未明确的界定其概念,亦无具体的执行条例。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只能通过间接保护的方式(比如将其纳入名誉权)对侵害隐私权进行救济。而事实上,这种方式并未形成一种有效的司法救模式,同时极不利于被害人通过诉讼寻求司法保护。但对于隐私权的保护必将越来越受到关注,因此必须完善各级立法。以宪法为根本,单行法护航,能够保证受资助者可实现的司法救济。

(二)加强普法宣传,增强资助双方法律意识

要想提高受资助者保护隐私权的法律意识,首先要对社会各界尤其是资助相关人员进行观念的转变。之所以现在高校资助大多通过一种媒介或者桥梁(比如大型的官方公益机构、基金会)来进行组织和实施资助行为而并不是资助供给者和受资助方进行点对点的对应实现,就是因为社会保障背景下的高校资助不是一种施舍与恩赐,而是民主社会社会保障化的推进。这是一种平等主体下的应然付出与接受,无关人格与尊严。而资助工作者也应当将其看成一种职责,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行事,尽职尽责。其次,加强双方对法律上知情权与隐私权的了解,资助方不肆意侵权,受资助者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合法权益。

(三)完善资助政策,健全冲突解决机制

大学生资助政策需要与时俱进的完善,包括认定因子的增删调整,管理规则的细化与落实(包括专人负责、档案信息妥善管理、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等),以及后期解决机制的个性化实施。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并非一定要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校方可以建立一系列的解决机制,根据侵权程度进行妥善解决。根据此类事件的性质,一般而言,都是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和平解决的。

(四)诚信教育,减少虚假贫困

诚信教育,是当代社会讨论很是热烈的话题。如果虚假贫困的现象可以消失,就不会有人对贫困认定质疑,也就会减少一部分由于大众的猎奇心以及过度的权利“臆想”造成的对于受资助者的不公平待遇,从而间接导致对方的心理压力造成对社会的怨恨,以致有害于社会和谐。

高校资助一般情况下属于社会保障体系的一种,虽然工作过程偏向于行政程序,但事实上仍然应当属于私法领域。资助双方在民事权利义务主体上应当享有同等地位。而现实情况下,受资助者由于各方面原因,往往处于弱势一方。实际上,它并非一种隐私信息的等价交换,大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建立是社会保障完善化的一部分。知情权是基于贫困大学生获得受资助方信任从而获得受资助资格而对隐私权的一种让渡。至于让渡的界限和程度,应是双方沟通协调达到共识的一种尺度。资助,应当是用做的,用行为解决的,应当是润物细无声的。现在多的是资助,少的是育人。多站在育人的角度,或许就会减少很多侵犯受资助者隐私权的情况发生。如果已经发生,知情权已经不是来自于让渡而是强取豪夺,那么被侵权者就应当拿起法律武器勇敢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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