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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历史看赃款赃物去向

上传者: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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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23-08-06

从历史看赃款赃物去向

沿着历史长河回溯,可以一眼看出贪腐成了中国历朝历代难以根治的沉疴宿疾。刑法史学者蔡墩铭先生曾有言:“一部中国二十四史是相砍史,从另一个角度看,它又是一部贪污史。”大风有坠,贪人败类,贪官蠹国害民,为历朝历代所痛恨,故也可以说中国的反腐工程自夏朝时代就已开始破土动工。据《左传・昭公十四年》记载,夏朝的邢侯与雍子争夺土地,错在雍子,雍子为了胜诉便将女儿嫁给判官叔鱼,叔鱼便宣判邢侯有罪,邢侯一怒之下便当场杀死了雍子和叔鱼。

多少年后,春秋时期的晋国叔向评论这桩案子称:叔鱼因贪婪而出卖法律,败坏职责是就墨。“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凡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可见自夏朝时便已开始了惩治贪污腐败。商朝为达儆而有畏,商汤制定了《官刑》,严惩三风十愆之罪。据《尚书・伊训》所载:三风十愆,泛指存在于官僚阶层的不正风气。三风是指巫风、淫风、乱风。十愆是指恒舞于宫,酣歌于室,殉于货色,恒于游畋,侮圣言,逆忠直,远耆老,比顽童等腐败现象。西周穆王时期制定的《吕刑》,规定坚决惩罚司法官员“惟官、惟反、惟内、惟资、惟来”的五种职务犯罪,其中“惟资”便是指贪赃枉法,并且贪赃枉法要“其罪惟均,其审克之”,接受罪人贿赂的官员,与该罪犯同罚。战国时期的李悝所著的《法经》第五篇《杂律》篇中规定了“六禁”,其中“金禁”便是有关贪污贿赂的禁令:“丞相受金,左右伏诛,犀首以下受金,则诛。金自镒以下,则罚不诛也。”秦朝时期官员“通一钱者,黥为城旦”。

然而,中国古代的反腐是彼岸反腐,越反越腐。到了宋代后期,“廉吏十一,贪吏十九”,贪腐程度可见一斑。明朝朱元璋重典治吏,对待贪官污吏凌迟杖毙,剥皮实草,奈何朝杀而暮犯,“掌钱谷者盗钱谷,掌刑名者出入刑名”,“贪官污吏遍布内外,剥削及于骨髓”。明朝崇祯年间更是“贪酷成风,民有三金纳赋,(国家)不能得一金”。清代雍正时皇帝亲信大官僚年羹尧“悉多营私受贿,赃私巨万”。清代中后期更是贪污成风,货贿公行,至于乾隆年间的和|贪得无厌,所积钱财富可敌国,曾被以为天下无双。

贪污腐败,犹如割股以啖腹,腹饱而身毙。因而厘奸剔弊,整饬官吏便为国家兴亡之所系。面对贪官污吏,历朝历代都会不心慈手软,除了将赃官污吏枭首示众、凌迟杖毙外,籍没、抄家等缴没赃款赃物便为治者家常便饭、常为朝夕使用。而天下民众对贪官污吏鱼肉百姓,鲸吞蚕食民脂民膏早已痛恶在心,因而对贪官污吏的籍没抄家之举,往往欢呼之余大感真快人心。

当然,籍没抄家之后赃款赃物的去向也是备受朝野关注。《周礼》曾是我国较早规定罚没财物的用途的文献,《周礼・秋官司寇・司厉》中曾规定赃款赃物应当用于军事,“司厉:掌盗贼之任器货贿。辨其物,皆有数量,贾而H之,入于司兵。其奴,男子入于罪隶,女子入于舂。”也就是说,司厉掌管所收缴的盗贼的兵器、财物,辨别它们的种类,都记有数量,标明价格而加上标签,交到司兵那里。盗贼罚做奴隶,男子交到罪隶那里,女子交到舂人、槁人那里。这一规定也适用于甚于盗贼的贪官污吏的处理。《周礼・秋官・朝士》中又规定赃款赃物价值较大的属于国家所有,小件器物庶民可以私自保留,“凡得获货贿、人民、六畜者,委于朝,告于士,旬而举之,大而公之,小者庶民私之。”《北齐律》中规定“收纳货贿,悉以没官”。

从史料来看,贪官的赃款赃物大致有三种去向:一曰取之于民还之于民,如《后汉书・梁冀传》记载,“收冀财货,县官斥卖,合三十余万万,以充王府,用减天下税租之半。散其苑囿,以业穷民。”二曰赏赐当地道府。如唐朝的大贪官元载,据《唐书》载,元载“膏腴别业,轸域相望”,大兴土木内廷不及。元载倒台后,被没收的宅舍分配给数百户有品级的官员居住使用,他在东都洛阳还专门营建一座园林式私宅,充公之后,改成一座皇家花园。三曰没入皇帝或其他宠臣之手,或许这也让人看到中国古代反腐活动为什么总是无果而终或者越反越腐的一个潜在原因。

当下,中国反腐风暴越刮越紧,各路贪官纷纷落马,其中不乏权倾朝野,官居国家级、省部级者比比皆是。贪官们除了赤裸裸地收受钱财、穷奢极欲、糜烂腐化、赃款赃物更是车载船运外,已经精英化的官吏还觉得自己“略输文采”,于是爱好文物,附庸风雅,收藏奇珍异宝,品鉴古玩字画,甚至一些价值连城的国宝文物也列入了他们的礼单,沦为官场玩物。“雅贪”、“雅贿”已成为不少贪官污吏聚敛财富的新手段,送者不留痕迹,收者心安理得,成了官场另一种贪污受贿的景象。一旦东窗事发,也少了真金白银的尴尬。

于是,每当赃盈恶满的贪官们东窗事发,锒铛入狱后,如何处置他们的赃款赃物便成了社会上下各类人群关注的话题。

让“犯罪既得利益必须丧失”是我国刑罚有效惩罚犯罪和消除犯罪恶果的重要标志,因而处置赃物也成了刑事司法活动中意义重大的一环,是恢复合法财产关系,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对犯罪所得之物、所用之物开具的处方是:犯罪分子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物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的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当前,我国在赃款赃物处置过程中出现了任意执法,保管不规范、移送不顺畅、信息不透明、处置不及时、救济不到位等严重侵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的现象;甚至还出现了监守自盗、贪污、挪用、私分等二次腐败的问题。如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张岐案、重庆高院原执行局局长乌小青案、武汉中院、青岛中院执行中集体腐败窝案等等大案要案,均发生在对赃款赃物的处理环节中。

为此,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要求坚持公正与效率相统一、改革创新与于法有据相统一、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与适应司法办案需要相统一的原则,健全了处置涉案财物的程序、制度和机制,真可谓非常及时、重要。

当然,在应对处置赃款赃物的问题上,在制度层面我们还应当完善我国涉案财物的保全制度、评估制度、管理制度,追赃不当的救济制度以及涉案财物的上缴、发还制度。建立涉案财物集中管理平台,及时公开赃款赃物的保管、处理、移送、交接信息,避免暗箱操作,实现司法透明。

此外,还应当要求司法机关确定专门机构统一负责到境外开展追逃追赃工作,完善境外追逃追赃侦查取证工作和涉外追缴制度,构建集中统一、分工合作、高效顺畅的境外追赃追逃工作体制机制,同时合理利用国际资源,加强国际合作,形成追赃追逃工作合力,确保被贪官污吏们侵吞的赃款赃物得以及时追回,让所有贪官污吏明了潜逃他乡不再是逍遥法外的伊甸园。

在司法层面上,对司法工作人员的贪污、挪用、私分等赃款赃物二次腐败问题,知法犯法、执法犯法,更应当依法追法律责任。司法执行环节还应规范赃物的评估、拍卖、变现等程序,防止财物流失,实现赃物处置的利益最大化,将贪官攫取的民脂民膏不但彻底追缴,而且及时还之于民用之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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