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新时间:2023-03-15
夫妻“忠诚协议”是否有效 (外二则)
Q:张律师,您好!
我和我前夫是2007年结婚的,我在2009年生育了儿子。2014年上半年,我发现前夫在外与别的女人有暧昧关系,于是我向他提出了离婚。经过协商,我们去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我们双方婚后购买的一套房屋原为我与前夫共有,我们离婚后,我前夫自愿放弃该房屋中的一切权利,并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将该房屋权利人变更登记为我与儿子共同共有。”
离婚以后,我一再催促我前夫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而他以各种理由迟迟不愿意配合办理。上个月,我前夫来看孩子的时候,我再次提醒他尽快办理,我前夫却说自己已经咨询过。有人告诉他,我们协议中的赠与还没有完成,他要求撤销赠与。我想问下律师,我们离婚协议上的约定是否有效?应当如何办理?
求助人:小贾
A:贾女士,你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您与前夫之间签订了《离婚协议》,并且该离婚协议已经经过了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因此双方的离婚协议成立并已生效,对于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同时,双方离婚协议中约定的男方的房屋份额归属于子女的条款在司法实践中通常并不适用《合同法》中关于赠与任意撤销权的规定。这主要存在两方面的原因:其一是《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而离婚协议是以婚姻关系变化作为前提的协议,故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其二是审判实践中意见认为,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在订立时,当事人之间除了纯粹的财产利益考虑以外,还掺杂着子女抚养、夫妻感情等其他因素,也不排除一方为换取另一方同意迅速离婚而在财产处分方面作出的大幅度的妥协与让步,故不适用简单的《合同法》,也就不能适用《合同法》中关于赠与的规定。也就是说,你们离婚协议中的内容,男方不得随意撤销。
所以,您的诉求在法律上是可以得到支持的。若男方经过协商仍然拒绝配合,您可以作为原告起诉男方,要求男方配合履行。
法律小贴士
离婚协议的生效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上海高院关于忠诚协议的效力规定
《上海高院民事法律问答》2003年第1期
问:夫妻在婚前或婚后所签订的一方应当对另一方忠实,不得有婚外情,如有违反,违反的一方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约定,是否具有可诉性,法院应否支持当事人的诉请?
Q:张律师,您好!
我有一些婚姻上的问题想咨询您。我和丈夫已经结婚多年。在谈恋爱时,就曾经听说他有许多女朋友,但当时我考虑只要他现在对我好,我不去追究过去的事情。在我们谈恋爱时,男方确实也对我不错,经过一年多的恋爱后我们携手走进了婚姻殿堂。
别人都说婚姻是爱情的坟墓。婚初,男方表现得还尚可。然而,结婚两年以后,尤其是孩子出生后,男方贪玩的本性就流露出来了。2007年的一天我提早回家,正好发现男方和别的女人在家里。于是我提出离婚,男方坚决不同意,并给我写了保证书。保证书里面承诺,“若男方再与婚外异性有任何暧昧或不正当关系,则在离婚时赔偿女方人民币50万元。”念在孩子还小,以及他态度诚恳,我就原谅了他。原本以为,有过这样一个教训以后,男方可以收收心,把精力多放到照顾家庭上来,可是男方依旧我行我素。近两年,已经长时间不回家和他人在外姘居。既然婚姻已经名存实亡,我也希望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我想问一下,如何离婚,男方曾经写的保证书上的内容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求助人:龚女士
A:龚女士,你好!
首先对您的不幸遭遇表示同情。你所说的男方所写的保证书在婚姻家庭案件的司法实践中一般称为“忠诚条款”。关于“忠诚协议”的效力,司法实践中是具有很大的争议的。
从全国的范围来看,有认可“忠诚协议”效力的法院。认可其法律效力的观点认为,忠诚协议是对于《婚姻法》第四条的具体量化,属于夫妻双方的意思自治范围,没有违反国家的强制性规定,故应当有效。在北京、河南、四川等地都有支持“忠诚协议”的判例出现。
从上海的范围来看,上海是最早出现忠诚协议判决的城市,也是最早否定忠诚协议在上海法院适用的城市。《上海高院民事法律问答》(2003年第1期)有明确的指导意见,“婚姻法第四条所规定的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义务 ,而不是法律义务,夫妻一方以此道德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进行交换而订立的协议,不能理解为确定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在上海法院系统中,虽然对“忠诚协议”的效力已经盖棺定论,但是若有证据可以证明配偶在婚内与他人同居的,无过错方仍然可以在离婚时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提出损害赔偿。
Q:张律师,您好!
我的儿子去年因一场车祸成了植物人,至今没有苏醒。儿媳在起初几个月还经常来看望,可眼看着恢复无望,儿媳就不再照顾儿子了。儿子的日常照顾重担都落到了我们老夫妻的身上。不仅如此,儿媳还不支付儿子的医疗费用,完全不顾我儿子的死活。所以,我们考虑下来想代表儿子起诉离婚,不知是否可以?程序上如何操作?
求助人:郑老伯
A:郑老伯,你好!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你们在代理儿子提起离婚诉讼前,需要先完成您儿子监护人的变更。即向法院提起变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之诉,在这个诉讼中,你们要向法院说明变更监护人的理由。若最终法院判决你方胜诉,您取得了您儿子监护人的资格,则您可以代理您儿子提出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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