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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没收制度与反洗钱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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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15-08-06

刑事没收制度与反洗钱研究

摘 要 本文首先从介绍我国刑事没收程序的立法背景出发,然后以贪污贿赂与洗钱的关系为切入点,对刑事没收程序打击洗钱犯罪的意义进行分析,最后结合我国实际,进一步提出完善我国刑事没收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 刑事没收制度 贪污贿赂 反洗钱

作者简介:王绍宏、王光泉、杨洲,中国进出口银行深圳分行。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推进,洗钱犯罪、贪污贿赂犯罪 愈发频繁,不断动摇社会根基,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破坏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不仅严重威胁一国的经济健康发展乃至国家安全,而且危害国际金融体系的安全乃至国际政治经济关系的稳定。洗钱与贪污贿赂犯罪的结合导致腐败官员跨国洗钱和携款外逃等案件不断增多。根据国际反洗钱经验, 立法和司法是打击洗钱犯罪的最有效手段。 我国通过修订刑事诉讼法对贪污贿赂等重大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加以规定,以期解决此类犯罪中多发的外逃、隐匿、死亡等不能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涉案财产问题,防控贪污贿赂犯罪,提升反洗钱工作的有效性。

一、 我国刑事没收程序的立法背景

刑事没收程序,是指对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通缉1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情况下,由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做出没收裁定的刑事特别程序。其立法背景如下:

(一)顺应国际司法协助发展的潮流

在许多贪官携巨款外逃的刑事案件中,往往存在我国司法机关积极请求外国司法协助,但被外国司法机关要求提供生效判决,否则不予协助的情况。由于我国缺席审判制度以及独立没收程序的缺位,依据旧的刑事诉讼法,在犯罪嫌疑人逃匿、死亡后诉讼程序将无法进行,法院无权作出生效判决交付他国协助执行。建立刑事没收制度能够为国际司法协助提供依据,实现有效跨国追赃。

(二)预防与打击贪腐的现实需求

作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存在大量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自杀以逃避刑事责任的情况。由于我国缺席审判制度的缺位,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到庭时,法院无权对涉案财产进行强制处分,且此类案件在侦破过程中极为依赖被告人的供述和证言,一旦犯罪嫌疑人自杀或逃匿,不仅会令破案线索中断,保护了其他涉案人员或“利益相关人”,更重要的是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将保有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巨额财产。旧制度下的该类漏洞极易诱发腐败,立法的缺陷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了犯罪收益预期,加剧了贪官自杀现象的蔓延,在某种意义上,刑事没收程序的缺位正是贪官自杀现象屡见不鲜的根本原因。设立刑事没收制度,将有利于降低贪腐分子的收益预期,提升追赃效率,有效预防打击贪污贿赂犯罪。

(三)加强反恐怖国际合作的必然要求

目前,大量恐怖组织在我国境内秘密从事以恐怖活动融资和转移资产为目的洗钱活动。我国于2006年通过的《反洗钱法》规定了金融机构48小时的临时冻结权,但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到案,我们依然无权在恐怖组织的资金和财产已经冻结的情况下进行实体处分。设立判决前的财产没收程序,将有利于打击日益猖獗的跨国恐怖活动犯罪,确保反洗钱国际合作有效开展。

(四)衔接国际公约打击贪腐的重要立法措施

二、 刑事没收程序行为分析

(一)刑事没收程序的启动主体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80条第1款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此可见,违法所得财产没收程序的启动主体为人民检察院。由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只有在犯罪主体逃匿、死亡,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法所得财产无法正常进行情况下,才可以启动。此时,应当没收的财物不能随案件直接移送至法院审理,只能由特别起诉程序进行处理,又因为人民检察院是法定的贪污贿赂犯罪起诉主体,故人民检察院理应成为提起特别没收程序的合法主题。

(二)刑事没收程序的裁决主体

(三)刑事没收程序的禁止主体

由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280条第1款规定可知,违法所得财产没收程序的案件受理范围应当包括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必须适用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二是必须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三是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

三、刑事没收程序与反洗钱的博弈分析

洗钱与产生经济利益的违法犯罪活动相伴相生,已经成为腐败滋生的温床。目前,我国外逃官员数量已达4000余人,出逃资金超过500亿美元, 严重威胁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故反洗钱工作早已大大的超出了金融机构及金融领域的范围,成为涉及包括财政、司法、执法、外交等方方面面的难题。贪污贿赂洗钱犯罪日趋复杂、严重,其最根本、最关键的原因是制度的缺位造成了国家公职人员的犯罪成本越来越低,犯罪收益却越来越高。在当前形势下,我国应借鉴发达国家成熟经验,不断完善、细化刑事没收制度将反腐败和反洗钱结合,通过预防和惩治贪腐,达到遏制洗钱上游犯罪,进而提升反洗钱工作有效性的目的。

(一)贪污贿赂犯罪与洗钱的关系

一方面,贪污贿赂滋生洗钱,甚至贪腐官员会直接参与洗钱、协助洗钱、为洗钱分子提供庇护,洗钱行为是贪污贿赂行为的继续和延伸。 20世纪70年代,美国前总统尼克松的竞选班子导演了著名的“水门事件”,将接受的非法政治捐献秘密清洗为合法捐款,东窗事发后尼克松被迫辞职,成为美国历史上第一位因丑闻而中途下台的总统。目前,我国也存在着日益严重的洗钱犯罪活动,贪污贿赂和洗钱的畸形结合,滋生了众多以天文数字来描述涉案金额的惊天大案,例如:许超凡洗钱案、成克杰洗钱案、杨秀珠洗钱案等。

另一方面,基于“贪污贿赂动机+贪污贿赂条件+贪污贿赂机会=贪污贿赂行为”的贪污贿赂产生机理, 洗钱与贪污贿赂行为存在十分紧密的联系,洗钱成本将直接影响着贪污贿赂动机。在市场经济环境中,由于个人趋利客观存在且符合经济规律,故遏制贪污贿赂动机最为有效的途径在于影响贪污贿赂分子对犯罪成本和收益的预期。 而犯罪成本主要是贪污贿赂分子被发现惩治的可能及其力度以及隐瞒或掩饰犯罪收益的投入,犯罪收益则由可清洗成为形式上合法的犯罪所得来衡量。综上,洗钱成本会极大程度上影响贪污贿赂分子对犯罪成本和收益的预期,并直接影响其犯罪动机。

(二)刑事没收制度与反洗钱中的纳什均衡

西方谚语有云:“无人应从犯罪中获益”。 当行为主体面对丰厚的贪污贿赂收益诱惑时,由于逃脱法律制裁的侥幸心理占据上风,加之人性贪婪的弱点,往往对贪污贿赂行为收益、成本做出错误判断,导致贪污贿赂行为发生。刑事没收制度通过遏制犯罪分子逃避制裁和财产追缴,降低犯罪分子对贪污贿赂收益的预期、增加洗钱成本,削减贪污贿赂动机。

在刑事没收制度运行过程中,为缩小假设范围,我们假定存在两方参与者:监管机构与洗钱者。洗钱者与监管机构处于信息不对称的状态中,并且双方都为理性人。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洗钱者只能通过观察监管机构的实际策略选择(是严格执行刑事没收制度,严厉打击贪污贿赂洗钱行为,还是采取放纵态度)来逐渐修正已方的决策,从而使博弈达到纳什均衡状态。

为简化分析,我们可以将洗钱者在刑事没收制度下对待洗钱行为的态度与监管机构的实际执行程度都归为谨慎程度。其中,在不谨慎程度下,洗钱者将肆无忌惮地进行洗钱行为,而监管机构的刑事没收制度则表现为形同虚设;在有点谨慎程度下,洗钱者面对洗钱风险的上升,将会适度自行抑制洗钱的行为,而监管机构则在对刑事没收制度的执行上采取概率性的半严格半放纵的执行方式;在适度谨慎程度上,洗钱者将选择放弃洗钱犯罪,而监管机构此时则会严格执行刑事没收制度。相关的博弈模型具体如下:

图3-1:监管机构与洗钱者的博弈

假设洗钱者的风险偏好是中性。保持适度谨慎将花费参与者10单位的成本,有点谨慎花费参与者5单位的成本,不谨慎则不花费参与者任何成本。若洗钱行为发生,则会发生100单位的总损失。

综上,当监管机构与洗钱者都采取适度谨慎的态度时(即反洗钱机构严格执行刑事没收制度,洗钱者出于对高洗钱风险的考量选择放弃洗钱犯罪),社会成本总额最小化,博弈达到纳什均衡。由此可知刑事没收程序对于切断洗钱犯罪的“生存链”有着现实必要性。其不仅可以提高洗钱犯罪的成本,影响犯罪分子的腐败动机,还可以降低犯罪分子的对收益的预期。

四、我国刑事没收制度的开展情况

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积极运用刑事没收程序开展追赃工作,具体措施如下:一是深化追赃国际司法合作,完善潜逃境外人员数据库,健全潜逃境外人员数据库,加强反洗钱调查能力,提升刑事没收制度的实效性,切断腐败分子后路,防控洗钱犯罪; 二是坚持与反洗钱部门进行情报交流与线索移送,及时识别向境外转移资金的线索,为境外追缴赃款打下基础;三是计划成立刑事没收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建立完备良善的追赃工作机制;四是通过修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细化刑事没收程序的有关内容。

五、相关建议

1.检察机关在追赃工作这一系统工程中仅仅只是其中一环,建议检察机关在刑事没收制度运行过程中充分利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国际反贪局联合会、单边、双边条约等机制平台,积极开展国际追赃司法合作,及时查扣犯罪嫌疑人的资产、冻结银行存款,为国家挽回损失,进一步提升反洗钱工作实效。

2.运用刑事没收程序打击洗钱犯罪需多个部门协调配合,故建议检察机关充分利用各职能部门的数据信息、监管信息、监测分析成果,建立健全与公安、金融、海关的全面沟通与合作机制,建立反洗钱信息数据库,加强反腐败和反洗钱合作,共同探索预防和打击腐败洗钱犯罪的有效途径和办法。以期各家机构之间形成合力,更好地助力刑事没收制发挥更大的反腐、反洗钱实效。

3.建议人民银行成立专职的金融情报机构,负责汇总、梳理、分析洗钱信息,积极发挥监管机构窗口指导作用,及时通报贪污贿赂犯罪洗钱线索。

六、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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