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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的网购维权

上传者: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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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23-08-05

论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的网购维权

摘 要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次将网购纳入法律规范,实现了在立法上的重大突破。但在复杂的网购环境下,网购维权仍面临着立法具体实施困难、立法思想先天不足等问题,本文认为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加大监管力度,完善监管体系、建立风险担保机制来切实保护网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网购维权 监管

作者简介:杨俊杰,湖北民族学院法学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领域的基本法,是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对于新《消法》我们应当辩证的分析与对待,在看到其在不断进步的同时,也应当看到当前保护网购消费者合法权益现状的迫切性。

一、新《消法》对消费者网购维权的积极影响

(一)全面保障商品信息透明

网购双方无法实现面对面交易,买家只能根据商家在网上提供的商品的信息来判别商品。一些商家为推销自己的商品,采用各种不正当手段来掩盖所售商品缺陷,严重违反公平交易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此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采用网购或邮购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应向消费者披露经营者、商品或服务及其相关的信息,同时应当保证其真实、全面,不得作引人误解或虚假的宣传。对因虚假广告对消费者造成侵害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设计者、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个人承担应连带责任,实行惩罚性赔偿,以此来来加强对该问题的整治,实现网购商品信息透明化。

(二)拒绝霸王条款,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

消费者若要网购,须先按网购平台的要求填写相关个人信息、注册个人账户,同时同意签订网络平台所提供的(内容多是网购平台为消费者设定义务和为商家免除责任的)格式协议。而一些经营者对经营活动中搜集来的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加管理的滥用,这对消费者是严重显失公平的,同时也为商家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埋下隐患,更有甚者成为不法商家为自己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作辩护的“有力证据”。对此,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遵循正当、合理原则和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滥用格式条款,否则其内容无效。通过这两条规定有力的打击了霸王条款和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滥用。

(三)全方位保障消费者网购维权

1.一般无条件退货制度。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推出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以此来弥补网购消费者选择失误的缺陷,从制度上化解了网购消费者退、换货在适用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时的困境。

2.修缮侵权纠纷解决机制。1993年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消费者提供的维权途径在实践中往往是协商无果、调而无用、申诉久拖不决、仲裁无据、诉费高昂,而使消费者望尘莫及,自认倒霉,消费者权益严重缺乏保障。针对该问题,新《消法》规定强制标准的制定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的意见;有关行政部门对消费者投诉应在7日内处理,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抽检发现有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缺陷产品有权进行强制处理。同时从法律上赋予消费者协会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允许消费者和经营者通过依法成立的调解组织解决纠纷,以此来保障维权渠道畅通。

3.实行主体责任连带制。消费者在网购维权过程中常处于弱势地位,难以一时获取有力证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网店经营商家和经营者的分离,致使在侵权责任承担上二者常常相互推诿。对此,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的部分耐用商品、装饰装修等服务,六个月内发生争议的,经营者应承担有关瑕疵举证责任;网络购物平台、规定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等的责任连带机制等规定来保障维权利益的最终实现。

二、新《消法》下网购维权的现实困境

(一)立法具体实施困难

2. 责任界定不清。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44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向销售者或服务者、网络购物平台(特殊情况)要求赔偿,但是本条乃至整部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均未就网购的消费者可追偿的赔偿责任的范围作出明确的规定,销售者、服务者、网络购物平台等所要承担的责任是否适用本法中关于经营者的规定?同时,如果承认销售者、服务者、网络购物平台适用经营者的赔偿责任,那么本法中关于经营者所要承担的义务在网购领域又当如何履行?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未作出规定。

3.购物网站管理缺失。对网站内部卖家与第三人虚假交易,虚构买家评价、商品成交量、信誉和制造商品热卖假象和购物网站遭受入侵或伪造等造成网购消费者合法权益受侵害的维权问题新《消法》未作出规定。

4.物流配送缺乏统一规制。一般情况下,网购商品的交付需借助物流实现,配送商品的费用除部分商品由卖家承担外,多数情况下仍需消费者自行支付,但对快递的选择权却不归消费者享有。同时,在同一网店购买的商品,收货时间、商品质量却相差甚远,而消费者却不能采取任何有力的措施来解决这一问题,新《消法》也未就此事作出说明。

(二)立法思想先天不足

1.权利救济的滞后性。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网络购物有所规定,但整部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权利仍停留在消费者遭受侵权之后消极的、被动救济状态,并未对如何预防网购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作出相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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