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新时间:2023-08-06
信托在农村土地流转应用中的问题及其对策
摘 要 农村土地信托作为一种比较新兴的事物,具有传统土地流转方式所不具有的优点,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然而由于土地信托本身的性质以及相关配套设施的不完善,使得信托在农村土地流转的应用中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将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一些解决措施。
关键词 土地信托 土地流转 应对措施
作者简介:朱素涵、达瓦拥增、申子佛,吉林大学法学院。
信托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英文用trust来表述,意思为信任,即是指一方当事人基于信任将财产权转移给另一方当事人,使其依照信托目的,为第三人利益管理或者处分信托财产的一种法律制度。我国《信托法》第2条将其表述为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依据信托的定义,土地信托是指委托人即农户将土地使用权移转给受托人,受托人享有法律上的所有权并以自己的名义依照信托目的对土地进行经营管理,将所得收益交与受益人的财产管理制度。
信托具有财产转移和财产管理的功能,推及到土地信托,应该就是委托人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受托公司即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进行土地管理。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农村土地规模化经营,加快现代农业发展,使农地效益最大化,提高农民经济收入。
然而土地信托的本质是一种商事制度,本身具有高风险的特点,再加上农业经营也是一种长线投资的经营活动。土地信托两种高风险的叠加使得农地信托具有较大的风险。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权利义务问题
1.委托人知情权行使不充分。在土地信托中,委托人即农户可通过行使知情权了解土地的经营管理情况,并有权要求信托公司作出说明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与此相对应,受托人即信托公司应定期履行将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报告委托人的告知义务。而在实践中,由于农地信托制度的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相关制度建设也不是很完善,受托人对告知义务的履行往往不尽人意,而农户对土地信托这一新事物的理性认识还不足,对自身利益的重视也不够,这一切都导致委托人知情权无法充分实现。
信托行为是基于双方互相了解,充分信任建立的,而委托人知情权没有得到充分实现,便无法建立起对受托人的信任,这有损于土地信托法律关系的信任基础,是不利于土地信托的顺利开展的。因此,有必要建立维护委托人知情权的机制,督促受托人自觉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如建立受托人违反告知义务的责任制度:由当事人事先约定或法律规定对受托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措施,如赔偿违约金,加大其违反信托义务的法律成本以形成警示;责令受托人如实告知信托运转情况等。还可以通过政府部门的监督来督促受托人自觉履行告知义务。
2.委托人调整请求权与受托人的经营管理权存在着冲突。农户在行使知情权,了解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的基础上,对设立土地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土地信托不符合其利益时,有权行使调整请求权要求受托人调整管理方法,以维护其利益。而另一方面,受托人享有经营管理权,即在法律和土地信托合同规定的权限内,自主经营、管理、处分土地信托财产;在土地信托存续期间,除非有法定或者约定事由出现,农户不得随意干涉。而这在实际操作中会在一定程度上与农户的调整请求权相冲突,信托合同和法律对双方权利义务规定比较笼统空泛,加之农户自然是积极行使调整请求权,而信托公司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不愿让农户过多干涉土地信托的运行。如此,委托人调整请求权的行使便遇到了一定程度上的障碍,在实践中容易导致纠纷,影响土地信托的运转效率。
针对这一问题,可以在法律中或土地信托合同中明确农户的调整请求权与信托公司经营管理权的界限,以避免双方的权利冲突,这样农户能够更好的维护自身利益,信托公司也不会因被过多干涉而影响其运行效率和经营积极性。此外,政府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也应当发挥职能,依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规定,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以弥补法律或者合同约定的不足,引导土地信托健康运转。
3.委托人权利义务实现中举证责任过难。《信托法》中虽然规定了委托人所享有的各种请求权,但是在不能证明受托人有故意或者过失而导致损害发生的可能时,委托人只能在信托合同以外就损失单独向第三方追偿。只有委托人能够证明受托人对损害发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才可以行使请求权来要求受托人对其损害进行赔偿。然而,有些责任的举证是比较困难的,如在环境污染情况下,对于受托人是否故意或过失的举证。这就使得委托人的请求权难以实现。
二、土地信托登记问题
土地信托登记制度是披露土地承包经营承包权已被信托了的事实的管理制度,能够起到确权、向社会公众公示从而便于对土地信托进行管理的作用。根据我国《信托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办理登记手续的信托财产在设立信托时,应当进行登记。这算是在立法中明文确立了信托登记制度,但这一规定不够具体,如登记的范围、登记主体、登记机关等都不明确,这使得信托登记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登记制度就迫切需要理论和实践层面的指引。
没有一个具体可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登记制度,信托财产便无法有效转移给受托人,这样在实践中土地信托便只有信托之名而失去了其实质意义,当属无效。因此我们认为应当建立一个比较完善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登记制度,实现信托财产的有效转移,使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名副其实,真正的有效成立。
下载文档
网友最新关注
- 祖国在我心中——国庆60周年
- 三月里
- 我的老师
- 小石头,大网罩,大麻烦
- 我与祖国共奋进——国庆60周年
- 我家的小狗
- 无题
- 当女孩真好
- 我有一个伟大的祖国——国庆60周年
- 我们的祖国——国庆60周年
- 那一次我真的哭了
- 生命
- 昨天,今天,明天
- 我亲爱的五二,五年级二班永不分离!
- 嫦娥奔月分析报告
- 浅析外贸企业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策略
- 云南省快速公交系统项目综合集成融资模式研究
- 人民币能成为全球“储备货币”吗?
- 苏宁云商物流战略构建的SWOT分析
- 当京津冀遇上冬奥会
- 论分公司技术管理工作的价值体现
- 浅谈核电专业化运营委托模式
- 借鉴与发展:当代中国儒学与法律的关系
- 农产品网络配送标准研究
- 大学生网络素养现状及对策研究
- 高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实现
- 资产证券化融资模式在广西铁路建设上的运用
- 科学确定合规医疗费用范围防止大病保险“缩水”
- 张力军落马会否牵出环保“窝案”
- 别高估民营银行,更不可拔苗助长
- 《故宫博物院》相关知识
- 《故宫博物院》教学设计
- 《桥之美》相关知识
- 《苏州园林》教学设计
- 《桥之美》相关知识
- 《苏州园林》教学札记
- 《苏州园林》教学设计
- 《苏州园林》教学设计
- 《苏州园林》教学设计
- 《桥之美》相关知识
- 《故宫博物院》教学设计
- 《苏州园林》其它杂项
- 《故宫博物院》教材理解
- 《桥之美》教学设计
- 《桥之美》其它杂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