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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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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23-05-16

浅析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的修改

摘要:《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条司法解释一出,司法实践和学术界中争议都很大。本文根据对第五条的不同学术观点,给出笔者对第五条的修改并论述了个人婚前财产婚后产生的收益如何分配。

关键词:婚前财产;孳息;自然增值;适当补偿

一般而言,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自然增值和投资性收益。孳息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指依照物的自然性质而产生的收益物,又称直接孳息。例如果树结出的果子,家禽产的蛋。法定孳息是指利息、租金和其他因法律关系所取得的收益。自然增值是指该增值的发生是因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的变化而导致的,与夫妻一方或双方是否为该财产投入物资、劳动、投资、管理无关。比如房屋、字画、珠宝随市场行情的上涨而增加的价值。投资性收益,是为了经营而产生的收益,如股票、股权、基金等这些为了获利而进行的投资所获得的收益。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条司法解释一出,司法实践和学术界中争议都很大。主要的争议在于这种完全排除孳息和自然增值的一刀切做法是否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认可。

根据民法的相物权理论,物的所有权基于所有权人的意志的转移才能转移,不管期间发什么了什么变动,所有权人都有权追回。居于这个观点,有些学者认为,夫妻一方婚前的财产是夫妻一方所有,只有夫妻一方才有所有权,不管此后两人的关系发什么如何变动,只要所有权人没意志上的转移,所有权的归属就不会发什么变动,因此夫妻婚前的财产于婚后所取得的收益也因根据物权定理贵所有权人;还有学者认为,两人既然共同生活,婚前财产婚后所产生的收益就为夫妻二人共同拥有,居于这个原因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收益因夫妻共同拥有,分割财产时应平均分配。很显然这两种观点都过于极端,处理方式过于单一,既不符合立法精神与司法解释的规定,更不符合公平原则。

实践中我们能可以知道,一方夫妻的财产在婚后都是夫妻二人共同占有使用和管理的,在此基础上个人婚前财产所产生的孳息都凝固了夫妻另一方的劳动力。比如说,婚前丈夫的果园,婚后一般实践中都是夫妻二人共同管理使用,凝固了妻子的劳动力,因此果园的果子,也就是孳息因归夫妻二人使用,如果离婚时完全排除在共同财产之外是不公平的。因此,夫妻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如果凝固了另一方的劳动力,那么应认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自然增值,实践中也是会凝固另一方的劳动力,比如说古董在保存过程中另一方会尽到打理和维护的作用。

如上所说,现在很多学者都倾向于第三种观点来确定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后取得收益的归属:如果一方婚前财产婚后取得的收益有另一方的贡献,则婚后收益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没有另一方的贡献,则婚后收益应为个人财产。“一方付出贡献”,结合实际情况一般是指夫妻一方对另一方的婚前财产付出了物资或劳动。以此准则作为衡量婚后收益的归属,既保护了夫妻一方对其个人财产的合法权益,又体现了公平原则。

具体而言,个人财产婚后取得收益的具体归属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

1、孳息的归属

孳息有天然和法定孳息之分。在社会实践中,夫妻双方婚后对婚前的个人财产所产生的孳息一定程度有所付出,当然不排除例外。如果一方有付出劳动或者原始资本,比如说果园修理的资金或者亲自打理果园,那么果园所产生的孳息也就是果子就应该归夫妻共同所有;如果天然孳息另一方并没有任何贡献,就应为个人所有,比如夫妻婚后另一方完全不管家务,那么就没有劳动力或者原始资金的投入,边不可能认定孳息为夫妻二人共有。法定孳息,比如债券、储蓄的利息并不需要另一方的付出,所以应归个人所有。而比如房屋的房租,如一方也付出了物资或者对房屋进行了管理又或付出了支持另一方管理房屋的其他劳动,则房租应为夫妻共同所有;如一方未付出任何贡献则房租应为个人所有。

2、投资收益的归属

3、增值的归属

如果一方以个人财产购买的房产、股票、债券、基金、黄金或古董等财产,因另一方付出的物资、劳动而有了部分增值,比如装修房屋使房屋增值等情况,则增值部分应属夫妻共同所有;但如果以上财产只是因为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的变化而增值的话,则增值部分应为个人所有。

因此个人认为,司法解释三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可以修改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投资和经营性质的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他性质收益离婚时可适当补偿。这样既概况了全部的收益类型又给了法官的自由的裁量权力,使得实践中财产的分配更加公平合理。

本身在离婚案件中,财产的分配就很大程度上由法官自由裁量,对于个人婚前的财产的分配更是如此。在司法实践中,法官的自由裁量主要依据由以下几点:时间,劳动力的投入,经济基础,抚养赡养责任,责任过错。夫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劳动力投入多、抚养赡养责任重、没有过错或者过错较小的,可以要求法院多给予补偿。经济基础不平等的,法院可以比例性的给于补偿。

综上,“个人财产婚后取得的收益”的归属现因我国的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都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所以各地人民法院判决的准则也不尽相同,判决内容有时会大相径庭。希望国家尽快修订《婚姻法》或者制定新的司法解释,将“夫妻一方对另一方个人财产婚后取得的收益有贡献的,则婚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所有”明确规定为判定“婚前财产婚后取得的收益”的归属原则,这样才能更好地既维护婚姻家庭生活的稳定,又保护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所有权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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