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新时间:2022-10-24
公证介入农民工维权的意义
摘要:农民工维权问题是关乎和谐社会的构建的严重问题。在现代化建设中,农民工始终奋斗在各类建设事业的第一线,是他们用汗水与努力构建了社会主义事业的堡垒。然而,这些作用如此显著的群体,境遇却不尽如人意。抛开他们恶劣的生活环境和工作条件,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已经成为备受关注的热点问题。由于法律意识薄弱、缺乏必要的维权意识,农民工的权利常常受到侵害,最直接的表现就是拖欠工资。近年来,因拖欠工资引发的突发事件不断增加,时常有农民工为讨薪而跳楼、被殴打等恶性事件发生,这一系列事件构成了威胁社会和谐的因素,也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通过法律途径确保农民工切身利益是党和国家以及社会各阶层普遍关注的问题,本文尝试从公证角度探讨农民工维权的相关因素。
关键词:农民工;维权;公证
鉴于农民工因维权引发的种种矛盾和冲突,以及农民工维权问题的白热化,社会各界反响强烈,对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极度愤慨,呼吁完善农民工维权的相应法律法规,确保农民工维权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从法律途径着手,从源头上阻止侵害其权利的行为发生。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农民工维权问题得到了高度重视,其维权意识也日益强烈,维权能力也在不断增强,但是,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还普遍存在着,时常还会以各种形式激烈演变,成为和谐社会中隐藏的“雷区”。
一、简析我国农民工维权工作现状
如前文所述,鉴于农民工维权问题的重要性和关注度,国家和地方政府相继作出一系列规定,以保障其合法权益。然而,由于规章条例不尽完善、农民工自身维权意识的薄弱等原因,这些规定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
可见,以行政手段解决农民工维权问题效果并不十分明显,还需必要的法律手段相辅助。这里的法律手段,并不是通常所说的行政诉讼,因为诉讼的时间、金钱成本都比较大,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工来说都不容易实现,在此情况下,使公证介入就显得非常必要了。
二、如何通过公证促进农民工维权
公证是一种司法手段,经过公证证明的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在债务人拒绝履行还债义务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24条规定,经过公证处证明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按文书规定履行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对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在具体的操作中,如果农民工与拖欠工资方签订还款协议,并将此协议办理公证,那么在索要工资时,对于拒不还款或者不按期还款的现象,农民工可以越过诉讼程序,直接持公证书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既缩短时间,又节约成本。客观上分析,如果公证部门能够及时办理公证手续、法律部门能够最大限度地提供援助,那么会避免很多上访、暴力冲突等问题,既有利于农民工顺利维权,又能减少有碍和谐社会的事件。
(一)通过公证促进维权,拓宽了讨薪问题的解决途径
农民工群体大多数文化程度和法律观念较弱,因此往往不能够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权益收到侵害的时候也很难找到有效的途径来解决问题。主要的表现就是在工作开始之前没有签订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对合同的内容、条款都没有参透,特别是关乎双方权利、责任、工伤等问题,往往容易忽视。而公证处对于合同细则,特别是责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都要求细致、明确,这样可以为农民工增加保障,促进其维权工作的顺利进展。
(二)减少维权成本,增加维权力度
经过依法公证后的合同具备法律效力和强制执行力,相当于为农民工开辟了维权的“绿色通道”,既可以避免繁冗的诉讼程序带来的经济压力,也可以保证其必要的就业时间,最主要的,就是可以快捷、高效地追讨薪金。不仅对农民工有益,对司法机关而言,也是非常有利的,既节省了调查取证的时间,也会减少部分农民工因维权不利而引发的冲突性事件。
(三)促进职能型政府的建设
通过公证的合同条款,相较于普通合同而言,更具备严肃性和威严性,地方政府在督促企业、用工方结算款项的时候就有了可靠的依据,在行使职权时也更加便利,在关键时刻可以及时保障农民工讨薪的权利,提高行政效力。
(四)促进法制社会的建设
公证介入农民工用工合同还没有普及,但是在个别案例中收效良好,备受好评。从宏观上看,通过公证来维护权益是非常有益的,这是维权方式的创新,也是维权机制的完善。这种模式能够在社会各个层面贯彻依法办事的精神,避免聚众闹事、围堵行政机关、极端暴力行为等危害社会的事件发生,对于稳定民心、构建法制社会至关重要。
四、结束语
综上,公证是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也是必要途径,但是,目前我国公证介入农民工维权领域的力度还不够,还需要法律法规对公证的权力范围予以明确,尽快完善这一司法手段。同时,要结合实际情况,不断丰富和拓宽公证的领域,比如,在制订《劳动合同法》时,可以强调公证的效力,确保劳动合同规范化、合理化,确保讨薪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在颁布地方性规章制度时,也可以将涉及农民工维权的问题囊括入公证体系,比如某市鼓励农民工工资发放以银行转账方式进行,如果农民工在与用工单位签订合同时备注这一项,并将含有此项条款的合同予以公证,那么公证机关与相应银行就都有督促、监督该单位定时、足额发放工资的权力,也可以保证农民工的财产安全。
总之,帮助农民工维权的途径很多,法律、行政部门都要高度重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要集思广益,充分借鉴先进经验,督促相关单位的用工行为,从源头上杜绝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为共建和谐、法制社会提供不竭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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