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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个人股权转让涉税事宜

上传者: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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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15-08-11

浅析个人股权转让涉税事宜

企业的生命周期自成立、成长至成熟等不同发展时期往往涉及到股东权益的变更,股权变更会发生在不同法律主体之间,不仅发生在法人之间,也经常发生在法人与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的股权变更通过企业缴纳转让收益所得额比较简单易操作,但是与个人进行股权转让的涉税问题往往会被忽略。随着我国的资本市场蓬勃发展,投资过程中个人股权转让成为普遍现象,股权转让交割数量频繁且产生的个人所得税金额的增大,在转让过程中产生的涉税问题日益突出,国家税务机关在税务管理上也愈加关注,不断更新完善相关税法政策及规定。

按照我国税法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剔除取得股权的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额计征20%的个人所得税。如果将股权当作一种特殊的“商品”,只是流动性相对比较差,个人股东持有股权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投资收益,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产生增值所得需要向税务机关纳税,很多问题就比较容易理解。在实际操作中,个人股权转让涉税问题在企业面临不同的发展阶段以及遇到各种特殊情况时适用的税法条例是不同的,远没有想象中简单,根据企业的不同背景情况下的个人股权转让解析相对应的税法规定。

在企业生命周期处于创立阶段,由于面对未来经营状况较大的不确定性,自然人股东(创立人)通常会做出两个决定:吸收风险投资者进行融资;其次通过股权转让给企业核心竞争人才实现共同经营。由于股权转让中两种截然不同的操作方式导致税务风险问题接踵而来。首先了解自然人股东将部分股权转让给风险投资者的方式,其中也会分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通常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转让方股东按照高于所处期间企业账面净资产价值计算的价格转让给风险投资机构,这时企业会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股权转让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收益计征个人所得税进行代扣代缴,转让方股东及时完税的情形下使得转让双方都不存在税务风险;第二种情形风险投资机构以增资方式直接向企业注入资本金取得双方约定的股权数额,在整个过程中原始股东的持股比例被稀释,但不存在股权转让的情况,当然也就不存在涉税问题。接下来,在为留住核心竞争人才时进行股权转让操作时,股东往往会存在一些主观的想法,以低价进行股权转让即以低于所处期间企业账面净资产价值计算的价格转让给相关人才,转让方股东考虑到如果采用此方式一方面既避免了受让人(核心竞争人才)因资金不足无法购买股份而能够低价取得股权,另一方面也因自己在转让中无增值获利情况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殊不知转让双方已面临着巨大的税务风险。根据国税【2014】67号公告规定:“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另外还规定了转让方在申报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时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一般首选净资产核定法进行核定,也可结合选用其他方法。在进行低价转让过程中转让方股东认为自己没有涉税行为,导致不及时申报照成了后续复杂局面,如受让方后来继续按照不公允价格转让给他人,待到企业IPO过程中发现以往的股权转让均存在涉税问题。最终的结果是回过头来重新按照公允价值计算以往每笔应纳税费及产生的滞纳金,并且为弥补未及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不良影响采取一系列措施。很多事情总在在某个时间节点会发现原点的错误,股权转让涉税问题并不是个人行为那么简单,应予以重视。除此之外,为留住核心竞争人才时进行股权转让时还有一种特殊情况,根据财税字【1999】45号规定,以科技成果取得股权的形式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要求在办理工商手续时必须向管理部门提供相关评估报告和确认书等资料,换言之,如不能提供有效相关资料,也无法享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在相似的股权转让中也应适用不同的税法规定而变化,了解各种税收优惠政策也是很有必要的,如果实际情况能够达到优惠政策条件事先做好税务筹划那么会使转让双方都能够收益良多,切忌在不符合优惠政策条件下硬套税法规定或者曲解税法条例而采用侥幸的短期避税行为。

随着企业不断成长,销售规模快速增长,经营风险不断降低,为扩大规模效应及增强影响力很多企业这时会选择上市,在IPO进程中,不可避免的需要对有限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通常会将账面留存收益(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故个人股东面临涉税问题。根据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资本公积根据形成的原因应做不同的处理,如果由股份溢价注入的资本金而形成的金额转增股东股数不需要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其他形式的资本公积如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资本公积则不允许转增资本。盈余公积与未分配利润属于股息、红利分配应计征个人所得税。在这个环节中由于股份制改造股东的前后股数及涉税的金额较大,部分纳税人会根据一些地方性鼓励政策,获得一些免交个人所得税的书面材料,此操作不构成企业股票发行上市的障碍,与当地所属主管税务机关做好充分的沟通是很有必要的,因地制宜。

综上所述,在不同背景下个人的股权转让应适用税法中的不同条款,许多纳税人对个人股权转让的相关政策知之甚少,未及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现象比较常见。为堵塞税收管理中的漏洞,国家税务总局不断更新完善相关税法。国税【2014】67号公告规定股权转让所得纳税人需要在被投资企业所属地进行纳税申报,以及股权转让的纳税时间点为股权转让行为发生后的次月15日内,同时对股权转让行为发生时点也进行了详细界定。在实际操作中有许多股权转让人会听取一些看似专业人员的建议或者想当然,试图绕过法律的壁垒进行合理避税,事后在某个时间节点才发现一切还需回到原点,尤其是在企业启动重大投、融资计划时如面临IPO进程中,在梳理企业历史沿革时才发现以往的股权变更存在不恰当的做法。

随着税务部门与工商部门的信息共享,股权转让的变更信息透明化,个人股权转让不能只是当作个人行为,应引起重视,在面临个人股权变更问题时应做好如下工作:首先,在个人股权转让之前应向国家税务机关或专业机构人员了解并咨询最新相关税务规定以及税收优惠政策,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充分了解有关相适用的税法及规定,事前做好税务筹划;其次,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做好充分的沟通,争取一些地方税收返还优惠政策,如先缴纳税款,然后再申请以财政补贴的方式返还等方式。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及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切忌采用短期避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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