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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1)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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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13-12-17

浅谈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1)论文

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指建立在社会主义生产力发展水平之上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统一的司法活动的规范体系,是社会主义国家司法机关及其他的司法性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司法活动运行规则、程序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2007年12月25日,胡锦涛总书记在同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代表座谈时强调提出:“要坚持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引政法工作,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

一、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鲜明个性——政治性 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从其孕育、确立、发展以及现在的运行,都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进行的。宪法、党章、“两院”组织法都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既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也领导人民实施宪法和法律。

我国的司法制度,从未掩饰并始终坚持鲜明的政治性特征。中国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支持、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坚持党的领导与坚持司法的人民性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特点和要求,当然包括我国的司法制度。

实践证明,只有坚持党的领导,司法工作才能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政治立场,才能保证宪法和法律的统一实施,把宪法和法律确定的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落到实处。 这与西方国家司法制度隐晦的政治性截然不同。

西方国家宣扬其司法是全民性的,非政治性的,其实并非如此。以美国为例,首先,政党与法官任命有密切关系。

“在总统选择谁做法官时,意识形态起着重要作用。结果,总统对联邦法官的任命有着极强的党派色彩。

大法官的党派归属大多与任命他们的总统一致。①”其次,从法官构成来看,“大多数被提名法官职位的人选都有某些政治活动的背景。

这主要是因为,在某种程度上法官职位的任命还被看成是政治委任制度的一部分。②”

二、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显著的特征——人民性 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国家制度的组成部分。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国家政权的本质,也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

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也是司法的主人,这就使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了最本质的特征即人民性。 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人民性决定了社会主义司法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基本原则,坚持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的指导思想,把维护好人民权益作为司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人民安居乐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我国司法机关的权力均来源于人民代表大会,并接受人大监督。司法活动的运行,也处处体现人民性的特点,群众参与立法的制度不断完善,参与的层次不断提高,参与的范围不断扩大。

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从法律上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制定和完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保障公民权利、促进社会全面进步、规范社会建设管理、维护社会安定的法律。通过司法实践,把宪法和法律确定的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落到实处,就是支持、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人民直接参与司法的运行最直接表现就是人民法院的陪审员制度。在我国,人民陪审员并不是法官,但法律授予其参加审判的权力,参与行使国家审判权。

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受法律保护。 西方陪审团制度也有普通群众的参与,但与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相比,在个人权利和行使司法权力方面均有不及。

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同审判员有同等权利,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换;而西方陪审团在行使职权时仍然以公民的身份出现,并且可以任何理由撤换陪审团人员。西方陪审团只对案件事实作出裁决,并无适用法律的权力,适用法律的权力专属于法官。

由此可见,相比陪审团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具有更强人民性,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也是与我们国家的具体国情相匹配的。

三、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崇高的价值追求——客观公正性 客观公正性一直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崇高的价值追求,“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它贯穿于我国整个司法领域。司法公正应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原则和标准也已经成为一种共识。

我国司法制度始终把追求案件的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相统一作为基本要求。相比之下,西方国家则单纯追求法律真实和程序正义,实行机械执法。

在美国“世纪审判”辛普森案中,经过16个月审判,在证据相当充分的情况下,陪审团裁定辛普森无罪。案件并未结束,在被害方的遗属提出民事赔偿诉讼后,辛普森案民事陪审团审议了仅6天之后就一致认为辛普森必须为其前妻及男友的被害负责,并指责他以“恶毒”和“高压”手段残暴杀害前妻及男友,下令给予死者家属850万美元的损害赔偿金。

对辛普森的刑事判决和民事判决如此截然不同,难免让人怀疑司法判决的公正性。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根本任务就是要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

源于中国特定的文化和社会要求,我们尤其看重的,是正义在实质上的实现,不让不法之徒逃脱法网,不让善良百姓无辜蒙冤。

四、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先进的执法理念——人文性 在司法理念上,我们强调司法为民。按照司法为民要求,我国司法制度更加注重关注民生、维护民生、保障民生,更加注重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从司法活动的各个环节完善司法便民的工作机制,切实方便群众诉讼,制定司法救助制度,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目的上,我们追求和谐。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政治文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整体文明的社会。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环节。通过推进社会主义法治进程,逐步建立并从法律上保障公平的机制、公平的规则、公平的环境、公平的条件和公平发展的机会,创造更加人文化的社会环境。

法律的功能和作用最终是通过其作用于社会的效果体现出来的。法律和社会这样一种天然的、历史的联系,决定了在司法活动中,必须高度重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司法的最终目的是要通过法律的运用和实施,给社会、给人民带来自由、安全、秩序和福利。在社会主义司法体制中,调解这一体现人文关怀的制度,一直受到社会的关注,“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更成为解决诉讼的首要原则。

在司法运行过程上,我们强调“两便原则”,突出便于当事人诉讼,突出简便快捷,简化诉讼程序、提倡简易诉讼、提高诉讼效率,实行便民、利民措施,方便诉讼。我国目前的现实是人们对公正的要求和期待远远大于对严格适用游戏规则的要求。

要立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的实际,充分认识我国当前生产力发展的水平,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的整体法律意识,充分考虑当事人的诉讼能力,确保审判工作始终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始终符合人民的意愿和期待。法官要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去办案,如果采取简单化的冷冰冰的方式去办案,不符合中国的国情,不切合人民群众的需求,也不符合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要求。

由于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尚处于建设和发展的过程之中,无论在制度上还是在实践中,其优越性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研讨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优越性,必须从中国社会主义国体和政体出发,立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发展的时代要求,以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思想为指导,深刻地认识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内在要求、精神实质和基本规律,系统地反映符合中国国情和人类法治文明发展方向的核心观念、基本信念和价值取向。

注释 ①施密特、谢利、巴迪斯著,梅然译:《美国政府与政治》,北京大学出版社,第331页。 ②美国国务院国际信息局编,金蔓丽译:《美国法律概况》,辽宁教育出版社,第3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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