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新时间:2023-01-24
针对伪造货币罪的数额认定
摘要:伪造货币最是货币犯罪中最重要的一种罪行,但现行刑法对其规定相对简单,《刑法》第170条只规定了伪造货币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金。这种简单罪状的立法模式虽然简洁明了,但在数额的认定方面给我们留下了讨论的空间。本文通过具体案例来探讨伪造货币最的数额认定。
关键词:伪造货币罪;数额认定;案例分析
伪造货币罪,是指违反货币管理法规,仿照真货币的图案、形状以及色彩等特征非法制造假币,冒充真币的行为。本罪侵害的法益是作为交易媒介的货币的公共信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货币的公共信用是保障交易安全和金融秩序的基础。因而维持处于流通状态的货币的公共信用,保护市场交易安全和金融秩序是立法宗旨。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货币,处于流通状态的人民币、港元、澳门元和新台币;正在流通的境外货币等。定罪量刑时,应以人民币计算。境外货币犯罪的数额,按照案发当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这和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境外货币,按照案发当日境外银行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件折算成人民币。
一、案例导入
上诉人蔡某及其辩护人主要提出如下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蔡某虽然与李某合谋购买假币,并出资10万元交给李某去南京购买所谓的假币,但李某却被人所骗,购买的45沓上下为半面50元面额的假币,中间全部是快餐筷包装纸的所谓“假币”,后经鉴定上述涉案90张计4500元人民币为复印假人民币。因此,本案蔡某的涉案金额应当为4500元,属于数额较大,而不是数额特别巨大。
盐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意见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恰当,两名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伪造货币罪数额认定之理论阐述
货币是否有必要以真币形式存在未必要,我们认为在真实的货币不存在的情况下,也不可能存在伪造货币一说制造本不存在的货币冒充真币,一方面该行为并未侵犯货币的公共信用,法定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的支付功能并未受损,行为人也就缺乏对于公共信用的敌对意识;另一方面多数人也不可能因为这种根本不存在的货币而认为国家货币的公共信用受到威胁。在特殊情况下,比如偏僻的山区或者被害人愚昧无知粗心大意,此类没有真实货币存在的“货币”的确可能让被害人上当受骗,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行为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利益,可以诈骗罪定罪量刑,并不会出现宽纵罪犯的情况。
对于尚未完成全部印刷的伪造货币数额之认定,我们认为其犯罪嫌疑人只要实施了伪造货币的行为,不论是否完全符合伪造印刷的程序,即构成伪造货币罪,即应当认定其为行为犯。对于尚未印刷出成品,无法计算以及销售面额的伪造货币,不认定犯罪数额。
三、案例分析
我们认为,李某、蔡某共同出资购买伪造的货币,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购买假币罪,且系共同犯罪。李某、蔡某在实施购买假币犯罪过程中,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均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蔡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系立功,可对其从轻处罚。
笔者希冀通过此案的分析,能够对伪造货币罪的数额认定有一定启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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