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资源为主的文档平台

当前位置: 查字典文档网> 所有文档分类> 论文> 其他论文> 论债对第三人的效力

论债对第三人的效力

上传者:网友
|
翻新时间:2022-11-24

论债对第三人的效力

摘 要:债权是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因而债权具有相对性。但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和交易安全及利益平衡,各国法律均赋予债之关系在特殊情形下,可对第三人产生一定的拘束力,现代民法发展了一系列制度对债的相对性予以突破,使得债的效力得以扩张。本文主要论述债对第三人的效力的有关制度。

关键词:债的效力;相对性;第三人

一、债对第三人效力的概述

依据是对债关系内的当事人发生,还是对债关系外的当事人发生,可将债的效力分为对内效力与对外效力。所谓债的对外效力,是指对债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所具有的拘束力。债之法律关系虽然呈现相对性特征,但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各国法律均赋予债之关系,在特殊情况下,可对第三人产生一定的拘束力,表现为债之效力的扩张,故被称之为债之对外效力。

二、债对第三人效力的类型

(一)债的保全

债的保全,是指法律为了防止由于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的不当减少从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故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来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请求法院撤销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制度。是民法的“帝王条款”诚实信用原则在债法中的体现。债本以相对性为原则,而债的保全涉及第三人,其效力属于债的对外效力。债权人代位权和债权人撤销权均属于债的保全。

1.债权人代位权

2.债权人撤销权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行使的危害其债权的行为,可以向法院申请予以撤销的权利。作为债的保全的一种,我国合同法法律规定:“债务人因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②据此,可见债权人撤销权之成立要件,由于债务人行为的有偿或无偿而不同。在无偿行为之时,其成立只要有危害债权之事实而不问债务人与第三人的主观意思。因为撤销无偿行为并没有损害受益人的固有利益,只是使其失去无偿所获得的利益,法律重点保护的是债权人所受损的利益。而在有偿行为时,则应强调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须均属于恶意。债权人撤销权通过赋予债权人以撤销权,使债权人跨越契约上的障碍得以保全自己的利益,从而直接干涉债务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③是债对相对性的又一突破,体现了债对第三人的效力。

(二)第三人侵害债权

第三人侵害债权,是指债的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虽明知存在合同债权,仍然故意实施某种侵权行为来损害他人的债权,从而使得债权人的债权全部或不能实现。传统民法理论认为,债权系属相对权,是发生在特定人之间的,并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第三人既不负有债务,自无侵害的可能。又债权无须公示,不具有“社会典型公开性”,自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一项关于法律政策的价值判断蕴含在这个理论当中,也即使第三人享有适当的行为自由,不要因为故意或过失而损害了债务人的人身或财产,从而要对债权人负担损害赔偿责任。④我国法律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⑤

(三)买卖不破租赁

买卖不破租赁制度,是法律为了保护承租人的利益而创设的制度。即如果所有权人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将租赁物让与第三人,其行为不影响原来的租赁关系,第三人不能因为其是租赁物的所有人而向承租人提出返还租赁物的要求。买卖不破租赁的核心特征,也即租赁物的权利归属和变动不影响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的效力,赋予了租赁权以对抗性,从而维持原租赁合同的效力,据此可以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实际控制和使用。有人称之为租赁权的物权化,意旨买卖不破租赁使得租赁权发生了对外效力,承租人对于取得租赁物所有权之人,也可主张租赁权的继续存在,突破了债的相对性原则。其原因是出于对善意承租人之保护,因为承租人往往处于经济上的弱势地位。

(四)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源于德国法,是民法中的一项重要的物权制度,是为保全关于不动产物权的请求权而将此权利进行的登记。债权产生的时间与物权变动的时间经常是不一致的,故设立预告登记制度来对抗第三人从而得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预告登记是为保全权利之得丧变更请求权而为的暂时登记,为一种必须在不动产登记簿上进行登记,以保全债权的担保手段。若债权经过预告登记,当债务人再行使没有征得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的处分行为的,其行为不发生物权效力。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有机结合了物权法理论和债法理论,通过赋予债权请求权的排他效力,将债权请求权和物权请求权的保护融为一体。

(五)涉他契约

涉他契约,其标的实乃第三人为给付或使得第三人取得给付。⑥早期的罗马法并不承认涉他契约,因为受到规则“任何人不得为他人缔约”以及“缔约行为须在要约人和受约人之间达成”的约束。然而,随着近代交易上的发展,一般立法基于事实上之需要以及合同自由原则,逐渐承认了涉他契约。传统民法中,涉他契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第三人直接对于当事人一方取得债权,涉他契约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使他人享有权利或负担义务,对第三人产生效力,突破了债之关系的相对性,对于扩大契约的技能,具有重大意义。

三、结语

债的对内效力为债的相对性的体现,然而随着商品经济发展的不断复杂化,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促进交易安全及利益平衡,债的效力得以对外扩张,各国法律均赋予债之关系在特殊情形下,可对第三人产生一定的拘束力。研究债对第三人的效力有助于我们能对债的效力有一个更完整更深层次的把握。虽说债的对内效力是常态,但债对第三人的效力也不容忽视,两者应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下载文档

版权声明:此文档由查字典文档网用户提供,如用于商业用途请与作者联系,查字典文档网保持最终解释权!

网友最新关注

历史会永远记住这一天
可爱的“贝贝”
安全=生命
给流星雨姐姐的一封信
端午节
后悔
飞向蓝天的恐龙
真心的话
假如我是个发明家
秋天
共建地球村
会说话的手
菲尔兹奖
难忘的一堂课
第一次学骑自行车
95后大学生公益素养现状及其对策探析
“90后”医学大学生思想方面存在的问题分析
在我国应当建立起民间收藏文物登记制度
当代大学生低碳生活现状调查
切实加强思政教育与技能培训 引导青年与企业共同发展
邢台郭村大齐天统常乐寺碑记考
威县出土《新宗城县三清殿记》刻石新探
大学生人际交往伦理审视
浅谈我国大学生就业情况
新时代不可或缺的“老板文化”
新时期高校青年教师思想政治教育创新研究
沧州市博物馆馆藏铜镜选介
提高大学生党员党组织认同的三条路径
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视角下中国共产党的廉政建设
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人性化研究
《五月的青岛》相关知识
《纳米新星》教学设计
《江畔独步寻花》教学设计
《纳米新星》教学设计
《古诗两首·江畔独步寻花》练习设计
《书湖阴先生壁》教材理解
《古诗两首·江畔独步寻花》问题探讨
《古诗两首·江畔独步寻花》教学设计
《看海》教学设计
《动物的睡眠》教学设计
《古诗两首·江畔独步寻花》教学设计
《动物的睡眠》教学设计
《江畔独步寻花》课文
《江畔独步寻花》教材理解
《五月的青岛》教学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