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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势群体体育权利保障的国际法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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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23-01-30

弱势群体体育权利保障的国际法渊源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相关部门也越来越重视改革开放的成果共享,和以往相比,也加大了弱势群体的体育保障投入,但因为历史原因,和区域发展差异等关系,不管是在立法还是在弱势群体体育保障落实上,与发达国家还存在着一定差异,为了在根本上将我国弱势群体的保障水平在根本上加以完善,就要将弱势群体体育权利与国际法之间的渊源加以捋顺。

从法学的角度上来讲:弱势群体指的就是:“没有办法、实现自身的基本权利,急切的需要社会对自身权利加以实现的群体。”保障瑞士群体即是我国政府的相关责任, 同时也是依照国际法相关内容所必须承担的义务。为了在根本上将我国弱势群体的保障水平在根本上加以完善,就要将弱势群体体育权利与国际法之间的渊源加以捋顺。

一、国际条约

在国际条约中,也可以哦分成契约性条约和造法性条约,契约性条约之间规定成员国之间的相关权利与义务之间的条约,比如说:互助合作条约,通商条约等等。造法性条约则势必确立或者修改的国际法相关原则与制度的条约,比如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等等[1],中国是缔约国条约,,其中包括了弱势群体的关于体育权利保护的条款条约,除了对我国提出了进行保留之外,还设计到了弱势群体的体育权利保护条约,这些对于我国来讲均产生法律约束力。从实际情况来看,我国当前还没有对涉及到国际法约而提出保留。弱势群体体育权利的大量规定在造法性条约中。而契约性条约则很难有相关的内容。

二、国际习惯法

国际习惯法是并不是一种成文的法律法规,而是作为一种惯例存在的,这种惯例在每个国家中被不断的重复,最终成为了法律的结果。对于世界各国也有着一定的约束力存在。依照以往的观点来看,国际习惯法的形成则要经历过很多国家在一定时间内反复实践才能形成的。到了20世纪50年代,世界经济在此期间内快速的发展,“速成习惯论”也在该时期实现,该观点认为:法律的确信与快速形成的相关规则是社会的实际需要或者可取的。因为对体育权利进行重视是当代社会文明的发展结果,和以前的习惯法相比,这种习惯法只能被称之为速成结果。也是每个过埃及在对弱势群体进行保障的时候体育权利的实际被接受者。在进行实践的过程当中,当代的国家内部立法已经显现出高度发达的趋势,国家之间的交往非常频繁,很多和弱势群体相关的习惯法已经被结合到国内中的立法或者国际条约当中,所以说[2], 国际立法的数量是相当有限的,但在此同时,大量更新的国际法不断的生成,然而,因为国际法有着广泛性的特征,涉及到的相关文问题也较为宏观,极少有国际习惯法提及到对弱势群体中体育权利的保证问题。所以说, 很多的有关内容仅仅能够从人权保障中引申出来,把涉及到该群体的体育习惯寻找出来,就要在各国的组织职中去寻找证据,这些证据内容主要包含了给个缔约国之间的条款,宣言或者是外交方面的文书等等。比如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中的《体育国际宪章》中的就有提及:参与体育运动是世界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虽然说从当前的情况来看,世界上的国家对于该条款并没有强制性的约束力,但该规定还是有一定的认可度存在的。它能够成为国际只能成为体育习惯形成的有权威证据,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阐明国际法中和体育相关规则的习惯作用。对于此, 能够在国际中的相关条约和组织纲领等法规中去寻找。

三、一般性法律原则和国际司法的判例

在一般性的法律原则中,主要是以补充其他相关的国际法渊源存在的,当国际法院没有足够的条约和习惯当做裁决条件的时候,能够当做合适的依据来使用。一般性法律原则在大体上可以分成以下三种类型:将一切国际关系进行规范的原则。例如基本人权;规范国际主体之间的相关法律原则,比如说豁免原则。

总而言之,一般性法律原则在人类的基本人权,新出台国际法相关领域中是普遍存在的。

在国际私法的判例中,仅在相关理论周宁能够为弱势群体提供保障,但在实践过程中则并不具备公允性。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我国国内的相关法律并不承认判例法的法律效益,这些司法判例并不适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要想令这些条款能够在我国能够使用,则要将国际司法当做所确认的相关原则进行立法。

国际的法院主要是来解决国家和国家之间的争端问题,对于人类体育权利的相关问题则还没有涉及到。从实际情况来看,对于弱势群体的体育权利保障仅仅是一个国家内部的权利保障问题,很少涉及到国家之间的争端, 并不会将本国弱势群体的发生的体育权利问题移交到国际法庭中进行裁决。虽说国际体育仲裁呀在体育界中解决问题的时候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但该组织也主要是解决竞技体育中的争端问题,截止到目前,还没有涉及到弱势群体的体育权利争议问题。

虽说判例在国际司法中得以实现,并在实践过程之中也被给予了特殊的地位, 对于一般法律或者国际习惯的形成过程有着非常重要作用,但是依照《国际法院条约》中的相关规定能够看出,国际判例仅仅是一种作为法律原则之外的补充材料。除了当事国之外的第三方并没有约束力存在,因此,国际体育上的仲裁院的相关裁决也不例外。即便弱势群体体育全库保障领域的司法判例,依照国际法的相关原则,同样不适用于普遍性原则,所以说在我国社会中,并不会直接引用[4]。

四、国际软法

对于国际软法的相关概念,国内和国外学者的看法基本上是保持相同意见的,有国外专家认为,国际软法指的就是在原则上并没有法律效果却有实际效力的通用规则,我国学者认为虽说国际软法并没有法律上的效益,但是能够对国际习惯和条约的产生起到促进的作用。对国际行为也会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关于国际软法的表现方式,学者们一致认为:国际上一些组织以及国际会议所制定的一些宪章,纲领,以及宣言等等都属于国际软法的相关范畴中。国际软法在很多内容中都涉及到了与弱势群体相关的内容,比如说:在1948年联合国颁发的《世界人权宣言》,1959年颁发的《联合国权利宣言》以及1978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发的《体育运动国际宪章》中均有所提及。

对上述文件进行全面分析,均能够看出弱势群体的相关体育权利问题,这些文件都有着共同的特征:这些文件的制定主体都是联合国制定;从内容上来看,这些文件的相关内容都是涉及到人类基本权利的相关问题;虽说从一定角度上来看,这些相关纲领并没有直接的约束能力,但对与我国在内的全世界范围的行为都有着很大的影响力,对与国际的相关习惯和条约形成也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综上所述, 随着我国公民的社会权利意识增长,众多国际条约和宣言等国际法渊源也将体育权利看做成为了公民基本权利加以极在,强化体育权利,特别是对弱势群体的体育权利进行白虎,已经成为了当前国际社会的一种普遍认识,从我国当前情况来看,强化立法,执法力度,增加原有经济投入等相关措施是保证入弱势群体体育的一项基本权利。同时这不仅仅是我国所参与的国际条约与习惯法等义务, 也是我国对于国际潮流有所共识的有力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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