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新时间:2022-11-10
浅析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1)论文
【论文关键词】陪审员 陪审制价值 司法制度 论文论文摘要: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它充分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的司法民主,是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管理的有效途径和方式。对于促进我们国家的司法公正,发挥人民群众参与审判、监督审判,保证公正和效率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对当前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 陪审制度是指由非职业法官和普通公民参与审判的诉讼制度,包括为非职业法官和普通公民参与审判而专门设计的审判程序和由此而产生的特殊的审判组织构架。近20年来,陪审在中国审判制度实践中的作用已经淡化到可有可无的地步,随着对西方现代民事诉讼理论的逐步了解,在学术界,则出现了有关陪审制度的存废之争和有关改进对策的讨论。
下面就我国陪审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如下探讨:
(一)担任陪审员的条件 1.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年满23周岁。23岁这个年纪,应该是大学刚毕业的年龄,其思想的成熟程度,社会阅历,知识的掌握程度都恐怕难以承担裁判之重任。
法院的审判活动不仅仅是法律的适用这么简单,同时牵扯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指引评价人们的行为,是一个社会基本的行为规范。然而如果操作不当,不仅起不到息诉的目的,反而会激化矛盾,乃至造成公众对法律的不信任,产生许多社会不稳定的因素。
在西方以英美法系为代表,法官的年龄一般都在50岁以上,这样做就是因为只有到了这个年纪才会思想成熟,阅历丰富,处理案件才能稳妥。所以规定年满23周岁这个年纪明显太低,还不足以胜任审判案件的重任。
2.人民陪审员被要求具备大专以上的文化程度。本人认为,仅仅对学历的要求仍难以满足陪审员的现实需要。
(二)陪审功能和主审功能的矛盾 就法律功能的层面上讲,司法需要的是陪审人员的情感道德取向和社会价值判断,他们未经法律专业培训,不具备法律知识和司法经验,对于司法审判这一专业性极强的工作来讲是很难独立胜任的,不应享有与受过专业训练的法官同等权力。而我国将人民陪审员赋予与法官同等的审判权,是对当事人权益的极大不负责,实际上是相当于将病人交给从未学过医的人去治疗,使戴上司法民主化美丽光环的人民陪审员制度难于真正起到其应有的作用。
(三)缺乏对陪审员的监督机制,对陪审员错案责任追究缺乏法律依据 这些权利可以使人民陪审员依法决定案件的审判结果,但依据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若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出现了错案,应承担相应的错案责任时,由于目前错案追究制度还没有完全规范化,对陪审员造成错案如何具体追究责任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这样难免出现陪审腐败,从而违背陪审制度设立的初衷,也影响了法院的形象。
(四)陪审员的培训、保障制度不健全 如在身份保障方面,人民陪审员的地位和待遇都比较低。在陪审员培训上,人民陪审员作为一支不固定的职业队伍,应由法院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进行管理和培训,但是实践中却少有法院对陪审员进行业务培训。
二、我国陪审制的重构
(一)陪审员的条件 1.学历并不能完全反应一个人的道德素质、社会经验、以及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虽然能在其所学的专业领域,对解决专业问题有所帮助,但是就现在的大专教育水平和大学教育水平只是对书本上的理论进行泛泛的介绍,实难解决现实生活中百变的案件情节。其次,单一的学历要求也难以判断一个人的分析问题的逻辑能力,陪审员不能只是光陪不审,现行民事诉讼法赋予陪审员与审判员同样的权利,就应当在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上与真正的审判员水平大致持平,因此,这也是考察陪审员资格的一项重要指标。
同时要提高有专业知识的陪审中的比例,如医疗卫生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等,这样可以使审理一些比较专业的案件,如医疗纠纷案件、工程争议案件时,陪审员的专业知识和审判人员的法律知识形成一个优势互补,从而提高案件的审判质量。 2.陪审员人数、选任程序要求。
现行陪审制度没有对此作出限制性规定,只要合议庭人数为单数既可,合议庭审判员和陪审员的人数比例。一般采取由一个审判员两名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对于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也可考虑增加陪审员的人数,特别是在一些复杂的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增加有专知识的人来参与案件审理。
(二)明确规定人民陪审员的权力范围 现阶段我国可以拥有下列权利:审阅所陪审案件的材料;参加案件调查;参加合议庭开庭审理案件或案件的调解;参加案件评议。人民陪审员遇有下列情形,有权向院长或审判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审判活动违反法定程序的;认为案件的事实认定或处理确有错误或者显失公正而在合议庭未能解决的;审判人员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审判人员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加大对陪审员的监督和处罚 陪审员隶属于原单位,有必要将陪审员在庭审中的表现作为其原单位考核的依据之一,对于表现出众的,由法院向原单位提出奖励建议;如果其消极表现,情节轻微的,除了撤销其陪审员身份外,还由原单位进行警告、处分等行政性处罚措施;如果陪审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犯罪的,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因为陪审员在庭审过程中是有职权的,符合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参考文献: 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王敏远.刑事司法理论与实践检讨.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江伟.民事诉讼法.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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