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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代购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

上传者: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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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23-08-05

跨境代购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

摘 要:近几年来,随着互联网发展的不断成熟以及人们购买力的不断增强,网络跨境代购由早期的熟人代购转变为网络商业平台从而逐渐走进人们的视野并成为人们日常消费的重要途径。但是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在跨境代购中消费者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本文对网络跨境代购的概念、法律性质、跨境代购中消费者权益被侵害的表现提出消费者在代购业务中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并针对这些风险提出跨境代购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方法。

关键词:网络跨境代购;消费者权益;权益保护

一、网络跨境代购的概念

网络跨境代购简言之,就是指消费者、代购商、销售者三方共同参与完成的跨地区购买商品的行为模式。网络跨境代购一般分为现货和非现货两种商品代购形式,前者指代购商家先买到境外商品再提高售价销售给消费者,赚取中间差价;后者指消费者根据代购商家网店中境外商品的名称、图片等选购下单,代购商家在境外为消费者购买,收取代购费。[1]与国内商品相比,国外商品有价格更高、产品更新换代快的特点,因此商家为了提高代购利益,保证代购安全,在交易中一般以非现货的商品代购为主。

二、网络跨境代购的法律性质

下面我们分析一下网络跨境代购两种形式的法律性质。

有现货的商品代购指由买家根据代购商在网上提供的商品信息而任意选择,选择合意商品并与其进行交易。此种形式中的代购商家与消费者形成了普通商品买卖合同关系,现货商品则是两者间买卖合同的标的。而后者中消费者只是在代购者处购买了一种代购的服务,也就是说代购商家并未实际占有境外商品。[2]该种形式涉及到商品的运营者、代购商家、消费者三方当事人。其中前两者属于买卖合同关系,而作为跨境代购核心的后两者的法律关系则需要具体分析。

我们着重分析下后者的运作原理,即消费者通过向代购商家咨询并最终确定所需购买的商品后,先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向商家支付价款或定金,再由代购商家从境外采购其所指示商品,并向消费者邮寄。[3]在代购商家为消费者采购商品的同时向实际销售者购买商品,该购买行为最终符合间接代理的法律性质,此间接代理权产生的基础便是代购商与消费者之间的间接委托合同关系,即作为受托人的代购商家以代购的身份购买商品,代购结果直接归属于其自身,间接归属于最终消费者,而最终消费者则是委托人。

三、网络跨境代购中消费者权益被侵害的表现

(1)对消费者安全保障权的侵害。网络跨境代购对消费者安全保障权的侵害主要表现在以下两点 :

首先是人身安全。在传统购物中,消费者一般能够通过近距离抚摸、仔细观察等实际感受来对商品的质量和安全进行鉴别,但跨境代购因其特殊性,消费者只能通过一些媒介资源了解所需商品的质量和安全,对于一些冒充正品、以次充好的产品以及不符合中国人体质的护肤品或药品等,必然会给消费者人身造成侵害。[4]

其次是财产安全。计算机网络安全也潜在地危害消费者网络交易安全,如计算机软硬件兼容性差、网络维护技术落后等等,这些对网络商业平台或支付系统造成的损害会对消费者的资金环境安全造成侵扰,一旦消费者在网络跨境代购中使用网络支付账号购买商品时,这些不安全的网络环境很可能会泄露个人隐私、盗用消费者网银卡号及盗刷消费者信用卡等。

(2)消费者赔偿权缺乏合理保障。消费者赔偿权的行使会由于网络跨境代购的间接性及消费者与商家的信息不对称均而缺乏合理保障,主要是以下几方面:

一是不明确的侵权责任。因在和消费者交流中,商家均使用网络平台账号等,难以确定商家实际身份情况,且跨境代购的商数量和质量等标准无法进行统一;

二是存在争议的管辖权认定。由于网络跨境代购是跨国的、开放的,跨境代购交易涉及到一系列国家或地区,如果管辖权的认定存在争议,消费者的维权其自身权利的成本也将进一步扩大。[5]

(3)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受到侵害。在实际跨境代购中经常出现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情况,比如:因复杂的境外交易链导致的商品无法如期到货,延迟了商家交货时间;消费者在收伪劣商品后往往不知投诉途径,商家也因售后服务成本过高等原因而推卸其责任,从而使后续服务缺失。以上现象的发生主要是因为网络代购一般都基于网络交易平台,消费者与代购商之间权利义务的规定一般基于网络平台的拟好的格式合同进行约定。

四、对跨境代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对策的完善

(一)规范跨境代购的法律适用。当前我国的《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主要用来规范跨境代购行为,由于我国现有法律主要立法目的在于保障传统交易安全,其触角尚未完全扩展至跨境代购这一新兴领域,而境外代购在许多方面又不同于传统购物,对这种新的交易形式进行有效规制的法律方法便是:与传统交易类似部分可利用我国现有法律,特殊之处可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同时完善我国相关法规,如此便可对跨境代购有效约束。

(二)加大对跨境代购模式的法律监督。在实践中,实名制审查跨境代购的提供者,且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跨境代购的网店要通过实名制认证,同时对消费者积极引导,使其养成在代购消费前确认商家资格情况的习惯,对存在诈骗等行为的跨境代购网店要有严厉处罚措施等。

(三)完善跨境代购的争议解决机构。应积极引导网络平台构建争议解决机构,便于消费者维权。同时因跨境购物的维权具有受众多、金额小等特点,消费者采用小额索赔的方式符合其经济利益,所以还应建立以网络平台自治的争议解决机构为主、社会纠纷解决机制为辅的制度。

(四)限制代购商的任意解除权 。我国《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委托合同分为有偿和无偿,[6]后者以双方的信赖作为合作的基石,根据信赖的缺失与否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然而,这并不是说要限制解除所有有偿委托合同,应该联系实际考虑委托合同的情况,本着诚实信用原则限制使用任意解除权。

网络跨境代购的委托行为应是有偿的委托。代购商家的行使任意解除权的权利非但不能滥用,且要具体区分使用。如果代购商基于正当事由将代购职责无法履行事先告知消费者,且得到了消费者本人同意,此种情况下解除权是正当合理的。但代购商无正当理由任意解除委托,如因商品缺货未通知消费者擅自取消交易等,是有损消费者权益的,那么应根据恶意违约条款,除了返还给消费者定金或者预付款之外,还应赔偿消费者因延迟购买商品而额外支付的金额。

五、结束语

基于跨境代购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我们需要通过规范跨境代购的法律适用、加强对跨境代购行业的监管、完善争议解决机构、限制代购商的任意解除权等法律方式来减少甚至消除网络跨境代购中的一系列法律问题,只有做到“依法治网”,消费者才能真正享受到跨境电子商务带来的益处,我国网络跨境代购才能健康蓬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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