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新时间:2015-08-17
第三人妨碍合同缔结行为的法律规定与完善
【摘 要】合同是财产流转最为重要的形式,实践中第三人妨碍合同缔结行为时有发生,加强对合同订立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缔约利益的法律保护已成为现代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
【关键词】第三人;妨碍合同缔结行为;侵权责任法;责任构成
一、可援引的法条、运用一般条款解释的可能性及其缺陷
由于《侵权责任法》并没有对于第三人妨碍合同缔结规定的专门条文,可援引的条款只有《侵权责任法》第2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以及《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条规定了《侵权责任法》保护广泛的民事权益,并且与其他民事法律相比,其保护范围最为广泛,因而保证了适用《侵权责任法》对第三人妨碍合同缔结行为进行调整的可能。但这两个法条在适用上都有其缺陷。
《侵权责任法》第2条是概括了全部侵权行为的具有最高程度的概括性条款,该条对侵权行为进行了高度概括,是一项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行为的判断标准。但由于没有规定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因而不能直接作为裁判依据。此外,《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虽然规定了归责原则,可以作为裁判依据,但其保护范围已经宽到不能再宽,从世界范围来看,没有一个国家的法律中关于侵权责任部分像我国一样给予各项民事权益如此广泛的保护。并且此条从字面理解,并没有将绝对权和其他利益区分开并给予不同程度的保护,而是同等保护。这是非常可怕的――因为权益保护与行为自由之间必须保持适当的平衡,侵权法对权益的保护范围和保护程度绝非越高越好。由于《侵权责任法》尚未有权威的司法解释出台,所以对适用该条调整第三人妨碍合同缔结行为进行解释上的限制很有必要。
二、行为方式以及行为内容的不当性――以违反公序良俗方法
三、结语
除满足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外,第三人妨碍合同缔结行为要构成侵权,还必须同时满足第三人主观故意、以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并且造成了缔约利益的损害(主要是纯经济利益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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