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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是人民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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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23-01-26

法治是人民的事业

贺海仁著《法人民说》结合中国法治进程对人民主权论进行了法哲学阐释。作者用法人民这一术语整合自由、人权、民主、公正、平等、法治等现代性概念,确立人民在国家治理中的最高地位,构建国家权力来自人民、通过人民并为了人民的法理学。

一、“法人民”是法治中国建设的价值立场

人民是一个历史概念、政治概念,也是一个重要的法哲学概念。人民是历史的主体,也是政治生活的主体,是法治的历史起点和逻辑起点。主权在民是现代民主的核心和精髓,它不仅是一种政治原则,也是一种法律原则。“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国家治理理论和制度的基点。人民不仅决定着权力的合法性,而且也决定着政治社会秩序如何展开。人民权力的法律构造是现代政治文明的核心。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要打破朝代更替循环的传统历史逻辑,建立以人民主权为根本原则的权力制约机制,从而搭建以中国国情为基础的“正义的社会结构”。贺海仁认为,“只有在这一结构内,法治和人权才能够充分释放出它们的能量。”民主本身就是一种正义的程序,“法人民”理论更多地关注人民意志的充分表达,这是善政的重要标准,也是实现实体权利的必然路径。法治是人民参与的事业,人民是法律治理的主体,也是法治变革的动力。回归法哲学意义上的人民性,赋予“人民”以丰富的法理内涵,是法治中国建设超越一般性、单向度普法教育的需要。“法人民”说试图将人民主权论贯穿于法治建设全过程,在具体的社会生活和法律关系中激活“人民”概念,使国家与社会、个人与国家的关系在法治实践中健康运行。如不被当成敌人看待的权利,就是与“人民”身份密切相关的一项法律权利。

二、“法人民”是对权利本位论的理论提升

人民是社会的主体,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都是从保障人民权利出发的。邓小平说:“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人民的意志只有以法律的形式体现出来,才会具有正当性、稳定性和权威性。启蒙法理学的一个重要使命就是从人民主权入手,考量建构现代国家的正当性话语和价值取向。人民主权论不仅解决权力的来源问题,而且也推动了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的价值重合,是对权利本位论的理论提升。持权利本位论的学者更多地着眼市场经济发展来论证权利本位,认为市场经济本能地倾向于权利本位,无论是在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还是在权利与权力的关系当中,权利都是第一性的因素。也有学者认为“权利来源于社会事实,法定权利是法律对一种社会事实的认可”。其实,法治的内涵是十分丰富的,“为权利而斗争”并不是法治理想的全部。一味强调权利就容易对正义、秩序、安全等价值形成贬抑,而用“法人民”来阐释法治则更有理论说服力。改革开放通过发展经济,扩大了人民主权的利益空间,同时,又通过制约公权力,使人民的权利空间不被特权所挤占,这都是“法人民”说的生动实践。权力的人民性既要求对权力进行制约,也要求权利的持续增长。

三、“法人民”是对陌生人社会理论的超越

人民享有的权利越多,自由的范围越大,社会交往就越频繁,人群流动就越大,社会关系就越复杂。但是,复杂的社会并不等同于陌生人社会。现代社会打破了熟人构成的关系共同体,构建了以规则为交往依据的陌生人社会。贺海仁认为,“作为一个构成性概念,陌生人同时发挥着两种功能:一方面它通过民族国家的立场将属于同一民族的人们演变成熟人或拟制的熟人,另一方面则把未纳入到民族国家范围内的陌生人敌对化”。将陌生人敌对化的“敌人假设”,强化了人际关系的对抗性、利益性,阻碍了人与人之间的理解和沟通。商谈、调解、协商的交往理性不仅仅适应于熟人的条件,公共领域超越了旧有的熟人社会,实现了权利和自由的解放,但是,又不可避免地面对信任的缺失、交往的焦虑和共处的恐惧。“去熟人化是否定陌生人存在的理论方式和行为模式,解构了传统的熟人关系,堵塞了扩展是熟人关系的任何可能性”。其实,熟人社会并不是法治社会的敌人。建构于熟人社会之上的乡土社会秩序固然有自发性的一面,但封闭性、狭隘性、停滞性的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现代法治未必要以陌生人假设为前提。熟人关系之所以替代法律规则,关键症结在于法律信仰的缺失。如果敬畏法律、遵循规则成为一种共识,一种习性,即使是熟人社会也会成为滋生法治的土壤。苏力说:“假定中国必定走向现代化,中国广大农村的熟人社会将会变成陌生人社会,那么,现代法治的建立作为一个目标是可行的。”苏力的这种理论推断颠倒了因果关系。用熟人社会来概括传统法律文化显然是过于简化了,遮蔽了其固有的多元性、现代性和融合性。西方启蒙哲学在打造一切以自我为中心的契约关系的同时,也削弱了人与人之间的纽带、合作和守望相助关系。孤独的个人难以支撑起良性互动的法治社会。在当下社会分化加剧、社会同质化程度降低、社会冲突增多的背景下,新熟人社会的提出具有现实意义。

四、“法人民”是对小康社会法治图景的展望

小康社会是国家治理的阶段性目标。我们不仅要从经济学的角度理解小康社会,而且也要从法理学的角度解读小康社会。贺海仁提出“小康之后的法理学”这一理论命题非常有意义。中国封建专制社会出现过“文景之治”、“贞观之治”、“康乾盛世”等几个接近小康标准的社会,最终难以实现小康社会的目标,根本的原因在于“法人民”价值的缺失。贺海仁说:“从历史的视角看待构建小康社会的方法时,构建法治国家是使中国社会进入现代性轨道的不二法则,这就表明了,法治作为实现小康社会的方法已不仅仅是手段,也是目的的组成部分。”小康社会的基本标志是人民生活富足幸福。法治是通往人类幸福的桥梁。英国哲学家鲍桑葵说:“我们认为,社会和国家的最终目的和个人的最终目的一样,是实现最美好的生活。”贺海仁认为,国家难以承担起解决人的幸福义务。“由于国家需要为一个统一的幸福观厘定标准,这样一来差异性没有了,取而代之的必然是越来越多的大一统方案和政策,这样的结果恰恰是追求幸福的人们所不愿看到的局面”。国家虽然并不规定、规划人民的幸福,但是,国家通过法治来保障人的尊严和权利,这是人民追求幸福的前提。奥地利法学家凯尔森说:“对于正义的期望是人们永恒的对于幸福的期望。”幸福是正义的结果,也是正义的实现形式。幸福从来都不是个体的事情,它离不开社会共同生活的支撑。从制度上保证每个人都有通过正当性努力获得幸福的可能,这是小康社会法治图景的题中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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