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新时间:2023-08-07
一般人格权在德国的承认
摘要:对1954年发生在德国的读者来信一案进行了回顾,并对当时法学界的不同观点进行了梳理,认为,该案在德国确立了一般人格权的私法地位,成为德私法发展史上的一个转折点。
关键词:德国;一般人格权;读者来信案;背景;争论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一、“读者来信案”的时代背景
二战之前德国的一般人格权理论硕果累累,可是民法典的立法者未将其纳入法典。司法界在实践中一直采用类推的方式扩展对人格权益的保护。到了上世纪20年代,地方法院已经出现要求承认一般人格权的趋势, 但是这一趋势在希特勒上台后被彻底改变。二战之后,政治环境的改变在法律界也产生了相应的影响。而对一般人格权来说,与之紧密相连的背景也有了很大的变化。
(一)学术界提出的新的理论基础
而Hubmann思想中最特别之处其实并未表现在这两点上,而是表现在对于一般人格权内容不确定性的态度上。对于一般人格权内容及不确定性和由此产生的对法律安全的威胁的担忧一直以来都是德国法学界的传统。为了解决这个问题,Hubmann并未像其他学者一样试图对它的构成要件去作一个限定,而是从一个新的视角阐述了内容不确定的优点。他认为一般人格权实际上具有概括性条款的特性,将其内容全部列举出来几乎是不可能的,但是它的优势也就在于此。这样弹性的特质给未来将要发展出来的新类型的人格权提供了空间,不至于使当下还未发现的人格权益将来置于无保护的境地之下[1]。
(二)法官解释空间的扩展
在一般人格权的承认中,除了学术界,司法界同样也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
资本主义经济稳定发展时期,要求有稳定的法秩序,有预测和计划的可能性,要求维持现状。而概念法学正好适应这一历史时期的要求。概念法学中,认为法典为唯一法源,法典无漏洞,法官适用法律仅为形式逻辑操作,否认司法造法,摒弃法官为价值判断。这种条件下,法官无自由裁量的空间,其对法律的适用也属单纯逻辑操作,无任何空间。《民法典》颁布实施的20世纪初,在德国是法律实证主义最为盛行的时期,法官们遵循这一传统,即使在纳粹时期也忠实地执行当时所颁布的“恶法”,客观上成了希特勒的帮凶。战后的德国法律工作者,特别是法官群体对自己在纳粹时代的行为进行了深刻的反思。
另外有两位学者Viehweg和Esser的观点对法官的地位也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他们提出了法律判决具有创造性本质。这一观点使得法官享有更大的解释空间成为可能。法官也不再被视为仅仅只能严格遵循法律条文涵摄的机器。正是在这种基础之上才使得在读者来信案中,法官能突破《民法典》中的条文内容,依据法律原则进行判决。
二战后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司法界都为一般人格权的承认作好了足够的准备,联邦高等法院所需要做的也就是在一个合适的案件中将其加以实现。读者来信案因而就成为了一个很好的选择。
二、“读者来信案”及其判决
(一)案件事实
原告认为,被告以这样的形式对他的律师函加以发表的行为侵害了他的人格权。一则,被告对信函的内容加以删减和挑选,扭曲了原告这封信函的内容;再则,将原告的律师函在读者来信的栏目中刊登,并且与其他五位读者的来信并列在一起,就导致了一个误解:原告的信函只是一个读者以个人的名义对于6月29日相关文章所发表的意见。这就使得这份信函的性质完全发生了改变。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在最近一期的周刊的读者来信栏目中刊登文章消除影响。
被告则认为自己的行为并未侵害原告的人格权。原告的信函并不符合《新闻法》第11条的规定,所以周刊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刊登此信函或者在周刊的哪个栏目刊登。
(二)案件判决
汉堡地方法院根据民法典第823条第2款以及刑法典第186条和第187条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了支持。而州高等法院则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该院认为,被告将原告的信函进行删减尔后刊登在读者来信栏目的行为,并未给原告造成违法性的损害;既未伤害原告的信誉,也未在公共言论中对他进行贬低①。
三、对“读者来信案”的争论
(一)对该案判决结果赞成者的理由
对“读者来信案”的判决持赞成观点的学者对联邦德国高等法院这次的判决给予了极高的评价。如Coing表示一般人格权的确立是德国私法发展史上的一个转折[3]。由于联邦德国高等法院在判决中多处都引用了Hubmann的观点,因此与他持类似观点的学者都表示了对判决的赞成。尽管赞成者在自己的文献中提出了不同的支持理由,但是如果将这些理由加以梳理,基本上可分为三点:
(二)对该案判决结果反对者的理由
对该案件判决的批评之声也不可忽视。这些批评并非是针对在该案例中承认了一般人格权,而是明确反对将一般人格权归入到民法典第823条第1款的“其他权利”之中。
虽然“读者来信案”的判决引起了法学界激烈的争论,但是对于承认一般人格权基本上是赞同的,只是在将其归入到民法典第823条第1款的问题上产生了分歧。甚至法院判决的合法性也一直受到质疑。这样的争论和质疑一直持续到上世纪70年代“索拉娅案”判决之前。在该案例的判决中联邦德国宪法法院首次确认了宪法的“第三效用”⑤。在西方传统的理论中,宪法具有两个效用:一是可以主动对公权力加以限制,二是个人可以运用宪法赋予的权利来对抗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侵害。在“索拉娅案”中所确定的“第三效用”则是指宪法所确立的原则也适用于私权利相互之间的关系。
四、结 语
一般人格权制度是在司法实践中发展起来的一种典型的判例法制度,因而在德国法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对它的研究是与德国法院长期以来所积累的相关案例紧密相连的。如果说“索拉娅案”对以往的涉及一般人格权的民事判决和法学研究成果进行了重要的总结,从宪法的角度确认了一般人格权的保护原则[5],那么“读者来信案”作为一般人格权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例,开启了在无法可依的情况下,法院依据法律原则进行判决,以此来对一般人格权加以保护的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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