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资源为主的文档平台

当前位置: 查字典文档网> 所有文档分类> 论文> 其他论文> 消费模式变革与消费者保护立法中的利益平衡

消费模式变革与消费者保护立法中的利益平衡

上传者:网友
|
翻新时间:2023-06-19

消费模式变革与消费者保护立法中的利益平衡

〔摘要〕中国的经济增长方式正经历着由“单一的生产出口依赖”向“生产出口与内生消费并重”的模式转变,随之而来的是中国消费社会的形成以及消费模式中“空间、客体、媒介及时间”等要素的变化,由此进一步引发“网络消费、非物质产品消费、信用消费以及预付式消费”等新型消费模式的出现。消费模式变革将对消费者保护立法中原本相对平衡的利益格局产生冲击,造成利益失衡并产生新的消费者问题。消费者保护法之重构,乃是对消费模式变革冲击下已失衡的利益格局进行重新平衡,而利益平衡中消费者保护法重构的基本进路将围绕着新型消费者保护立法的制定,新型消费者权利、新型经营者义务和介入消费活动的新型公权力之出现,固有消费者权利、经营者义务和公权力的变化以及对基本消费概念的重新解释等内容来展开。

〔关键词〕消费模式变革;消费者保护;利益平衡;法律重构

2014年3月15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正式施行。《消法》的修改以及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制度之完善,本身便是对消费模式变革冲击下已显失衡的利益格局进行制度性调整的过程,而调整后的最终目标仍然是在当代中国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下实现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新的利益平衡。当然,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乃是由多个法律部门所组成的

中国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并日臻完善,这一法律体系是以《消法》为基础,以《产品质量法》与食品、药品、农产品、金融产品等特定产品的行业管理法为重点法律部门,兼及网络消费、信用消费以及预付式消费等特殊消费形式的立法,附之以广告、价格、标准化等相关领域管理法为辅助,最终形成了中国的消费者保护的法律体系。

一、消费模式变革之背景分析――社会转型与消费社会塑造中的制度需求

人类社会发展的进程是一部社会变迁的进步史,社会变迁是一个缓慢的过程,而转型就是社会变迁当中的关键一步,而从原有的发展轨道进入到新的发展轨道是转型的核心内容。社会转型,

当代中国,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引发了经济系统的深刻变化,而经济变化又造就了政治系统范畴内利益结构、阶层状况、文化心理、政府职能的新局面。同时,中国社会变革和现代化实践的过程实际上是一个在政治稳定前提下的全面制度化的过程,这一过程的潜在含义在于,发展中国家的现代化制度是逐渐建立并系统化的,制度化的过程本身便是逐渐消除与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原有制度,建立新的与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相吻合的制度[3]。

在社会转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完善的过程中,中国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由单一的生产出口型转变为与生产出口与内生消费并重型――也是社会转型中新一轮的变革形态。而伴随着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中对“消费”的经济职能之重新定位,消费俨然成为社会生产与民众生活的动力与目标,在经济增长方式上也表现出一种以消费为本位的社会形态――消费社会;可以肯定,中国的“消费社会”也在形成和塑造之中[4]。处于社会变革中的当代中国已经充分认识消费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随着中国经济政策的调整,

自“十二五规划”发布以来,中国在“经济增长方式与促进消费”的政策定位上的转变尤为明显。其中,“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建立扩大消费需求的长效机制”,并将“增强和释放居民消费能力、做大国内市场规模”作为这一阶段的工作重点;此后,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指出,中国将“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原则;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全面深化改革的若干重大问题》报告进一步重申“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重要性;而2014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更是明确将“增强内需拉动经济的主引擎作用”作为年度工作的重点。传统消费模式发生了显著的变化,一些新型的消费模式逐步出现并发展完善。现实中的消费模式变革对消费者保护问题产生深远的影响,也将会对中国固有的消费者保护立法带来冲击;而为了保障新型消费模式在拉动内需与促进内生消费中的积极作用,我们需要消除与之不相适应的原有制度,建立与新的消费模式相吻合的制度,通过合理的制度输出来满足中国消费模式变革中的制度需求。

二、消费模式变革对固有立法中利益平衡之冲击

在社会转型过程中,经济增长对内生消费的客观需求使得消费社会在中国形成并展现出诸多的特征,而观察消费社会在中国形成过程的重要“线索”便是中国当前消费模式的变革――消费模式由传统的单一形态向复杂样态转变的过程。当然,消费模式变革既为消费者带来了诸多利好,同时也对原有的消费者保护立法所初步确立的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相对的利益平衡带来冲击,并将引发新的消费者问题。

1.消费模式变革及其基本样态

消费乃是消费者在特定的空间维度内(现实环境或虚拟网络)、选取特定的商品(物质产品或非物质产品)或服务为对象并通过特定媒介形式(积累性财产或信用及预期收入)、在特定的时间维度内(即时或预付)所进行的市场活动,而消费模式便是在消费活动中抽象出与生活消费结合最密切的基本要素的组合,即消费模式可以被抽象为“空间、客体、媒介与时间”等消费要素共同组成的系统。消费模式变革是一种在传统消费模式基础上吸收新的元素所引发的消费活动形式变化的过程,当代中国消费模式变革中,“空间、客体、媒介及时间”等要素的变化又以“网络消费、非物质产品消费、信用消费以及预付式消费”等具体的消费样态表现出来。具体来看,中国消费模式变革可被归结为以下方面:由单一的“现实环境消费”向“现实环境消费与虚拟网络消费”二元空间转化,在传统的消费客体(物质产品和服务)之外增加了“精神产品、教育产品以及金融产品”等“非物质”产品,由单纯的“积累型消费”向“积累型消费”与“超前型信用消费”二元消费模式转化,并且在生活娱乐消费领域内“先付款后消费”的预付式消费模式正在大幅度的增加。在肯定消费模式发生变革的前提下,值得注意的是,消费模式变革并非是从根本上取代了或者说是颠覆了传统的消费模式,传统消费模式与新型消费模式是同时存在于市场活动中的,二者共同构成了现代消费活动的基本模式,形成了传统消费模式与新型消费模式“共生”的消费格局。 在具有中国特色的消费社会逐步塑造的过程中,消费模式变革既是观察这一发展过程的重要线索,同时也对中国消费社会的形成产生重要的反作用。现代社会中,人类已无法摆脱成为一个“消费者”的命运,消费活动已经成为“民生”的应然组成部分,消费早已是日常生活中最基本的话题[5]。处于转型时期的当代中国,消费者问题也已经成为典型的社会民生问题,而且随着消费模式日趋新型化、多样化、复杂化,新型消费者问题也将不断出现,当代转型中国对解决消费者问题的制度需求更为迫切。可以说,在中国的消费社会形成、发展以及被良性塑造的过程中,消费模式将呈现出纷繁复杂的样态,新型消费模式将会引发固有消费者保护框架下的利益失衡,并为中国固有的消费者保护立法带来冲击。

2.消费模式变革引发的利益失衡及其对立法的冲击

在经济活动中,特定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是一种客观现象,而且这些利益冲突在某些外部因素的作用下还会暴露的更加明显。当各种相互冲突的利益诉求都存在其合理性的前提下,利益平衡的效果只能是部分牺牲或舍弃那些具有较少合理性的利益诉求,而相对地保全一个具有较多合理性的利益[6]。造成利益冲突的原因是可以识别的,表面上来看,利益冲突可能是由于客观的经济地位或是道德风险因素所造成的,而从实质上来看,利益冲突的长期存在且不相调和的主要原因则是由于制度供给不足所引起的。由此说来,妥善的制度供给是最大限度的避免、协调和平衡相互冲突的利益诉求、进而实现各种利益诉求共存的必要保障。

现代的商品经济造就了市场活动中“消费者与经营者”这一对立统一――相互对立却又互相依存的基本范畴。消费活动中,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不仅存在着各自所追求利益形态的差异,而且在他们之间还存在着“天生”的利益冲突[6]。但与其他利益冲突局面不同的是,消费活动中的消费者较另一利益主体经营者而言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因此,为实现实质正义而进行的法律制度设计必然要对消费者具有利益倾向性,方能缓和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冲突[7]。

毫无疑问,消费模式变革为消费者的消费活动带来效率、便捷、优惠等诸多利好,消费者可以在更短的时间内进行更多的消费活动、更多种类的产品和服务可被选择作为消费对象,并且可能支付更少的钱款,甚至是利用信贷来进行超前消费。总的来说,消费模式变革使得消费活动更加丰富、多样,也是提高民众生活水平的一项基本要素,这种变革是以有利于消费者的样态进而达到促进消费、拉动经济增长的基本目标。在另一方面,消费模式变革也必然会为消费者带来新的风险,由此也将进一步暴露出由于消费者对新型消费模式缺乏全面认识以及新型消费模式自身弊端所引发的新的消费问题。现代社会,人们在不断地追求着科技的进步与市场机制的创新,既然需要进步和创新,我们就必须负担着进步与创新可能带来的风险与损害[8]。在现代科学技术与市场机制下造就出的新型消费模式,究竟对人类有益或是有害,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并不是短时期内所能够判断的。但新型消费模式的出现必然会给消费者带来新的风险,引发与以往不同的新型消费者问题,而在调整这些在传统消费模式下所不可能发生的问题并平衡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利益冲突的过程中,固有消费者保护立法的制度局限就将暴露出来。

在特定的社会形态中(即经济基础并未发生根本性变革),经济基础的某一个要素或是环节发生了变化就会引发法律的局部性变化,否则法的作用――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就将难以实现[9]。消费模式变革便是现代经济活动不断发展变化的直接体现,消费者保护法作为一种规范系统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其难以与经济发展与社会变革的过程完全同步,法律相对的滞后性是不可避免的。在消费模式变革的背景下,原有的利益冲突发生变化或是新的利益冲突出现之时,新的消费者问题将会出现,现行立法的滞后性将被凸显出来,立法者往往会通过法律修改或是制定新法的方式来予以应对。与此同时,对法律起决定作用的经济基础也有其特定的发展规律可循,立法者需要探寻这些规律,而利益格局的变化与利益平衡的重新确立便可以被认定为是法律重构过程中的规律之一,立法者需要观察社会变迁过程中利益演变与冲突生成之规律,通过运用利益平衡机制来逐步完善原有的法律体系――新法的制定、法律修改以及法律解释,实现通过法律对社会控制之目标。因此,在肯定消费模式变革并掌握其变革样态的前提下,寻求消费者保护立法与消费模式变革相协调,在消费者保护法调整特定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实现新的利益平衡,乃是消费者保护法重构的重要目标。

三、应对消费模式变革之利益平衡与法律重构

消费者保护立法应当以整体的消费活动为调整对象,是建立在特定的消费模式和相关的消费者问题之上的制度选择。在消费模式变革的背景下,当固有利益格局已显失衡,新的消费者问题已经出现并亟待解决之时,法律制度的重构便是一种必然。消费模式变革、利益失衡与消费者保护法的重构之间存在内在的联系,观察并充分认识消费模式变革引发的利益失衡及其对消费者保护法冲击的现实情况,将会有助于我们在探求消费者保护立法之利益平衡与法律重构的过程中形成理性的思维方式。

1.利益平衡引导下的法律重构

此外,在经济法的基础理论中,协调发展原则被认定为是利益平衡原则之外的另一经济法基本原则。具体而言,协调发展原则是指消费者保护法建构的过程中,不仅要重点考虑到弱势消费者个体利益的保障,也要从社会整体利益和国民经济协调发展出发,在博弈和思辨中化解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并通过权利、权力与义务的设置来寻求新的利益平衡,并促进产业的稳定与市场的协调发展[16]。可以说消费模式变革所引发的新型消费者问题,打破了原有消费者保护法所确立的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相对的利益平衡,消费者保护法之完善与重构既要吸收新的消费者利益诉求,同时更要在实质上形成一种适应了消费模式变化的新的利益平衡,这种利益平衡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基础,也是维系经营者所从事特定行业的市场竞争力以及市场协调稳定发展的必要保障。因此,我们需要依托于利益平衡与协调发展的基本原则,对消费模式变革与消费者保护法重构的相关问题做出双向度的思考。

2.消费者保护法重构进路的具体展开

消费者保护法的重构,是消费者保护立法自我完善的过程,在明确了消费模式变革的大背景以及由此展开消费者保护法重构之必然性的前提下,如何依托于法理来具体展开消费者保护法重构,便是法律重构中的路径选择问题。宏观上来看,在总结消费模式变革对固有利益格局造成冲击的前提下,消费者保护法之重构需要依照什么样的脉络、采取什么样的进路,直接影响着消费者保护法自我完善的最终结果。我们认为,消费模式变革所引发的消费者保护法重构的基本路径,既可能是宏观层面上消费者保护立法的体系性调整,更大程度上则是在微观层面上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权利义务结构以及国家介入消费者保护之公权力方面的重构。易言之,消费模式变革既需要从社会变革的宏观视角来考察,同时对其引发的消费者问题又要从微观上做出制度性应对;而与消费模式变革相对应的消费者保护法之重构,也包括了宏观层面上法律体系之重构与微观层面上的权义内容及法律概念之重构。

首先,在消费者保护法的重构中,一种比较宏观的进路便是消费者保护法的体系性变化,即出现了新的消费者保护部门法来直接调整新的消费法律关系并实现新的利益平衡。在消费社会塑造的过程中,新型消费模式可能会引发新的消费者问题,而原有的消费者保护立法难以对新型消费模式中的利益冲突及其引发的消费者问题做出及时的、有针对性的调整,在这种情况下,新的消费者保护部门立法将会成为一种必然选择。当前的消费模式变革可能在根本上引发消费者保护法在体系结构方面的重大变化,如可能出现关于网络消费的网络交易专门立法,

其次,在消费者保护法的重构中,一种较为基本的进路是消费者保护法中“新型的消费者权利或新型经营者义务的出现,或是国家行政机关公权力介入消费者保护时新的权力类型的出现以及新型的法律责任的设置”。在消费者保护法重构的过程中,这些“新型”的权利、义务及公权力的出现,既是新的法律制度生成的过程,也是重新寻求利益平衡的过程。例如利用网络、电视、电话以及邮购等购物方式进行的消费活动中,消费者后悔权的引入便属于针对网络购物等新型消费模式下消费者保护所进行的新的制度设计。但消费者后悔权引入也并非只考虑消费者的利益,而是同时兼顾相关经营者的利益,因此,《消法》明确规定

修订后的《消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了消费者后悔权的基本内容,即“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消费者在行使后悔权的过程中应当确保商品完好――不影响商品的再次出售,同时还要承担退货的运费。可以说,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倾斜性,便是针对网络购物等新型消费所引发的利益冲突,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基础上再次确立了新的利益平衡。 再次,在消费者保护法重构中,另一种进路则是固有的消费者权利、经营者义务以及相关公权力的具体内容之调整与局部完善。制度内容变化之重构进路虽然没有在本质上产生了新型法律制度,但“量变性的制度变化”与“质变性的新型制度出现”相互配合,共同确保消费者获得充分的法律保障并实现消费者保护中新的利益平衡。例如随着产品形态多样化以及非物质产品的出现,经营者的质量保证义务

参见《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也在发生变化,立法者也需要把握产品样态的变化在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寻求新的利益平衡。在消费者接受民办教育经营者提供的教育产品的过程中,经营者应负有质量保证义务,需要确保教育产品的质量(涉及师资、教材及教学环境等多个方面)到达与消费者约定的或是相关教育法律法规的质量要求。但与传统上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保障义务不同的是,教育产品经营者提供了达到相关质量标准的适格的教育产品后,消费者(学生)能否在接受教育产品的消费过程中实际获得应有的知识、技能或是取得理想的成绩却不是绝对地取决于教育经营者的产品质量,因此,出于利益平衡的考虑,立法者不应规定教育产品经营者负有保证学员获取知识、技能或是通过考试等绝对的质量保证义务。

最后,在消费者保护法重构中,还可能存在这样一种进路,即随着法学理论的发展和法律价值观念的变化,对消费者保护法中特定的法律概念、相关法律条文所做出的法律解释也将会有所不同。例如怎样界定“消费者”以及消费者识别的核心标准问题,这些问题不仅仅是制度设计和规范调整的问题,其本身还包括如何运用基本法理及利益平衡的思维来合理诠释“消费者”概念的问题。最初用来界定消费者法律地位的核心标准不仅包括了消费者在市场活动中的弱势地位,同时还有“生活性消费”这一表明消费者保护法调整范围的重要标准。而随着经济生活的复杂化,消费者法律内涵中的弱势经济地位自然没有改变,但消费者的“生活性”特征却受到了动摇并逐步淡化,例如人们购买的金融理财产品本身仍然是一种投资行为,不属于直接生活领域内的市场活动,但因为金融产品购买者是处于弱势地位的“非经营者”,即使该购买行为不具备典型意义上的“生活性”,法学理论与立法者出于缓和经济实力差距、平衡利益冲突以及追求交易结果实质正义的考虑,仍倾向于将实质意义上经济弱者(金融产品购买人)置于消费者的法律地位来加以保护。或许可以认为,随着我们对消费者保护法之理论认识更加深入,诠释消费者地位之“生活性”特征正在逐步淡化,而“非经营性”特征逐渐成为“弱势地位”要素之外用以判定消费者的重要标准。

四、结论

市场活动的出发点是利己之心,求得自己的利益,是人类一切经济行为的驱动力,而个人对利益追逐的结果将会有助于整个社会的福利并促进国家财富的增长[17]。利益诉求在市场活动中所表现出的驱动作用不可忽视,同时,“利益”分析也是我们观察消费经济活动并展开制度设计的有效手段,以利益衡量为理论工具来展开研究是发展和完善消费者保护法的基本方法。当前,中国“生产出口与内生消费”并重的二元经济发展方式正在形成并逐步完善,塑造中的中国消费社会形态促使我们的消费模式发生变化,固有的消费者保护立法中原本相对平衡的利益格局将会受到消费模式变革的冲击,引发利益失衡。作为一种制度性输出,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的重构,则是对消费模式变革冲击下已失衡的利益格局进行重新平衡。作为应对消费模式变革、实现利益平衡的制度性输出,由多个法律部门所组成的、用以解决消费者问题的消费者保护法律系统将日益完善,而作为这一法律系统之基础的《消法》的全面修改,将会开启中国消费者保护法之体系完善与制度重构的全面进程。

下载文档

版权声明:此文档由查字典文档网用户提供,如用于商业用途请与作者联系,查字典文档网保持最终解释权!

网友最新关注

春天
从生活中得到的启示
今天真快乐
顽皮可爱的小金鱼
丰富多彩的元宵节
校园的清晨
一次有趣的活动
共伞
我最喜欢的一句话
救火
大爱无言
我爱春天
自强不息的精神
小公鸡和小鸭子
语文教学上的套板反应及规避
如何在初中历史教学中进行爱国主义教育
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要指南
法律英语词汇及句法特征浅析
一项关于过程写作法的实验研究
基于族际政治整合的我国民族政策有效性探析
浅析新时期高职院校学生干部思想倾向性及对策
中国文化中心的发展及其问题
浅析独立学院大学生感恩教育的意义和途径
时政教学应贯穿高中政治课教学的始终
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体系的构建
社团在高校学生健康成长中的有效应用
如何激发中学生写作兴趣之我见
国内大型体育赛事观赛市场的开发与营销研究
粮油专业过程式多元化学习评价体系的研究
《唯一的听众》教学设计
《唯一的听众》课文
《唯一的听众》教材理解
《唯一的听众》教学设计
《唯一的听众》相关知识
《唯一的听众》练习设计
《唯一的听众》教学札记
《唯一的听众》教学札记
《唯一的听众》相关知识
《唯一的听众》片断赏析
《唯一的听众》教学设计
《唯一的听众》教学设计
《唯一的听众》教学札记
《唯一的听众》教学设计
《唯一的听众》教学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