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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刑事诉讼翻译制度现状、缘由与对策

上传者: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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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23-05-19

浅议刑事诉讼翻译制度现状、缘由与对策

[摘 要]刑事诉讼中的翻译制度是刑事司法实践中不可缺少的部分,文章试图通过当前该制度实施中的现状,深入思考制度缺陷的原因,以便提出应对方式与对策,更好地使该制度运行符合法律的要求,做到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的效果。

[关键词]刑事诉讼;翻译制度;翻译人员

刑事诉讼法中的翻译工作是通过通晓手语或是少数民族语言、外国语言的人员的翻译工作辅助办案人员完成询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或是询问证人,从而达到查清案件事实的办案目的。近几年随着聋哑人、少数民族、外国人的犯罪案件大量增加,对翻译人员的需求也是倍增,但刑事诉讼法上对翻译制度不完善的规定,与现实办案的突出问题发生了冲突,急需解决这种现状才能达到打击犯罪与程序完备的平衡。

一、当前刑事诉讼中翻译制度存在的不平衡状况

(一)翻译人员存在极度短缺现象且翻译效果参差不齐

在司法实践工作中,外语翻译还可以通过正规的翻译公司或是教授外文的学者专家进行专业的翻译工作,但是我们看到能够熟练掌握聋哑手语翻译和少数民族语言的人员却不多见,主要是来自聋哑学校的老师、各个大学中少数民族大学生或是在少数民族地区工作过的人员。这些人员只是对办案人员的语言进行直接翻译,但对刑事案件中的专业法言法语不知晓,翻译时随意性很大,更有甚者根据自己不知法的理解翻译出来的东西差异较大,更有甚者与司法人员的表达大相径庭,就是因为这种非法律意义上言语的翻译,给司法工作带来极大的弊端,甚至会造成达不到办案查清事实的目的。同时,这些人员对接受司法机关聘请参与刑事诉讼活动存在会不会打击报复等个人安危的各种顾忌。

(二)聘请翻译人员程序没有统一指导性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没有如何聘请翻译人员的相关规定。在办理少数民族、聋哑人等案件中,需要聘请专门的翻译人员时,办案人员往往聘请翻译人员程序随意性极大,只要通晓需要翻译的手语或是语言人员就能当翻译,在程序上有时先找到翻译人员后请示领导汇报,为了达到从速办案的目的,存在着无手续、无审批程序现象。有时为了方便了事,就直接找前一程序(如审查起诉阶段的找公安侦查阶段的翻译人员)的翻译人员。前一程序的翻译人员由于之前已然知道了全部案情,无需了解案情,把之前做的工作再复制一遍而已,无法达到客观真实的翻译。就是这种随机性随意性如此之大的司法工作状况,翻译人员的回避制度更是难以涉及实施了。

二、现有状况存在的缘由

笔者认为,之所以存在上述刑事诉讼工作中的混乱现状,主要是因为法律空泛规定、工作程序空白、实践中不重视等原因:

(一)现行法律对翻译制度空泛的规定使得翻译制度缺少操作性

现行最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在

第九条、第一百二十九条分别规定了诉讼参与人和聋、哑人的翻译制度;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一条规定了翻译人员的回避制度;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包括翻译人员等。但这些规定只是确立了刑事诉讼中的翻译制度基础观念,翻译制度本身并没有专门的规定,但仅有的这些规定远远不能满足实践中的需求,关于什么人能够担任翻译人员、如何选聘翻译人员、对翻译工作直接造成的冤假错案如何追究翻译人员的相关责任、如何保护翻译人员不因案件受到打击报复保护制度等。

(二)实践工作中无统一的聘任翻译人员的程序操作规定

从上述现状我们可以看出,随意性的聘任做法使得翻译制度不严肃,而对聘任的翻译人员无资格审定、无统一调配、司法监督等制度予以保障。

(三)实践中办案人员对翻译工作的意识只在完成自身工作,不重视翻译的重要性

实践中往往办案人员对翻译工作不重视,认为翻译是形式上的辅助工作,不会影响其自身的办案工作。但翻译工作其实在刑事诉讼中是带有一定主观性的,翻译人员通过自己的理解翻译出的供述、陈述、证言可能容易影响证据客观性和真实性。办案人员往往也不会给翻译人员讲到在办案中需要注意的地方,其享有的权利与义务,对其翻译重大失误或是故意串通而带来的法律责任。

三、解决现有翻译工作现状的对策

(一)在刑事诉讼法中设立独立的翻译制度章节,为实际操作提供法律保障

专门的法律制度规定提供了必要和可行的法律依据,行政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等能够在实践聘用翻译工作有了规范细则。各个机关如能协调一致地制定规范性操作规定,需要对刑事诉讼翻译人员的聘请程序、应享有的具体的诉讼权利和应承担的具体的诉讼义务、相关法律地位与责任等作出具体的规定,从而有利于对刑事诉讼翻译工作全面高效的规范与管理。

(二)确定翻译人员的权利、义务,明晰权与责的关系

在实践工作中,翻译人员对自己在做翻译工作时是诉讼参与人的身份并不知悉。翻译人员作为刑事诉讼的参与人,要清楚自己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翻译人员所承担的主要权利是:有权了解同翻译内容有关的具体案件情况;有权要求对自身进行必要的人身安全保护;对参与翻译的材料予以查阅、校正记载其翻译内容的笔录等。①

翻译人员所承担的主要义务主要是:保证按时参与提讯、庭审等刑事诉讼活动,按时完成翻译工作;如实进行翻译,保证翻译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歪曲或伪造翻译内容;遵守法律规定,保守案件秘密,应履行保守国家机密、尊重诉讼当事人隐私;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应当依法回避;不得接受非法请托,不得参与翻供、串供等妨害诉讼秩序的活动。如故意作虚假翻译、徇私枉法,造成严重的误裁误判,产生错案,除取消其翻译资格外,应根据情节,追究其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②

(三)对从事刑事诉讼中的翻译工作人员进行资质考核,实现统一的翻译人员管理机制

为保证法律翻译的水准,可以由省级的行政司法管理机关制定相应的考核规范,申请或是聘请担任法律翻译工作的人员,通过审核或者统一专业考试的方式进行资格认证。重点在于考察是否能够胜任刑事办案的翻译资质,考核不仅仅局限于翻译工作本身,提高层次更要具有相关的专业法律知识。翻译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学知识,才能在诉讼中提供高质量运用法律性的语言、文字或者手语进行翻译工作。③择选具有翻译资质的人员,在省级的行政司法管理机关中备案建档,建立分科目分类型的翻译人员的人才库。需由司法机关在确定的人才库中随机性聘请不需要回避的人员进行翻译工作。同时保障翻译人员能够得到报酬,制定统一翻译费用价格,由司法机关给付并由财政负担该费用。

(四)适时对翻译人员进行法律培训,确保翻译人员有效公正且高质量完成工作

行政司法管理机关要对翻译人员应在每年定期或是因法律变化不定期的组织法律及业务培训,并对其翻译水平现状、法律知识掌握程度进行考核。

(五)逐步建立翻译全程录音、录像制度

刑事诉讼中的翻译工作,除了文字翻译外,更多的工作是在办案的讯问、询问工作中进行的即时口头翻译,对聋哑人的翻译工作更是要在动作、手势、姿态甚至是当时的表情进行,这种即时的翻译决定了这些语言和动作表意的转瞬即逝。④故此,对翻译活动中进行全程录音或录像是有必要的。可以参照检察机关的反贪工作全程录音、录像工作,对重大疑难案件或是有争议的案件从翻译人才库中聘请其他翻译人员予以核对,对之前的翻译工作及其质量进行检查,发现错误问题或者疏漏之处予以及时纠正,确保案件程序和实体公正,实现案件自身的自查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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