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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论监督司法:平衡的尺度

上传者: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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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15-08-18

舆论监督司法:平衡的尺度

近年中国的司法界尤为热闹。大批司法案件成为媒体和舆论的宠儿,有关这些案件的报道占据大小报章、网站、电视台的头版头条。与此同时,司法频频陷入被民意围攻的尴尬境地,“司法是否公正”这个问题一次又一次被卷入舆论风暴的中心。

公众舆论折射的“世道人心”与司法判决结果相左的现象并不少见。网络时代,随着中国民意表达渠道的极大拓宽,公众舆论(尤其是网络舆论)与司法的关系再次成为社会各界热议的话题。近段时间以来,不少法律界或传媒界专业人表达对越来越泛滥的案件不实信息、非理性言论的不满和批评,他们担忧,在汹涌舆情压力之下,难以保证不出现冤假错案,或量刑不当。新华社、《人民日报》、《人民法院报》等知名媒体也纷纷刊文探讨如何实现两者良性互动。然而,在舆论应当如何介入司法审判的问题上,我国依然缺乏共识和规范。

公众舆论中的民意

社会学家普遍认为,公众舆论中的“公众”,是指参与到某个议题中的人群,是围绕某个议题通过交流而产生的。它是一个动态的集体,在议题确认、争论、改变、解决的过程中,公众的规模和构成不断变化,中途有新的人加入,也有人退出。公众舆论则指参与到某个议题讨论中的人们的言论。

目前,网络成了我国民意表达和信息发布最重要的平台之一,对普通民众来说,获取、发布、交流信息变得轻而易举。与前网络时代相比,有着大量民众参与、更能代表社会各阶层的网络舆论极大地拓展了公众舆论的参与面,民意得到前所未有的自由表达,舆论监督得到前所未有的实实在在的体现。可以说,网络舆论很大程度上代表了公众舆论。同时,传统媒体则凭借长期积累下来的权威性和影响力,继续发挥其传播、引导公众舆论的作用,不少时候,一篇有力的新闻报道可以引发新一轮讨论,改变公众舆论的风向。

所谓“众口铄金,积毁销骨”,舆论对现实的影响作用是巨大的,舆论可以干预现实,对政治、政策、社会现象、个人行为等形成高压态势,促使其改变。正因为此,很多时候司法案件的相关方都明白获得舆论支持的重要性,积极创造有利于己方的舆论形势。尽管“有理不在声高”,可是目前的中国网络环境是,网络上最响亮、最受网民追捧的那一方往往被人们视作正义方,获得广泛的舆论支持,从而对另一方形成舆论压力,而这种压力力量之大,足以影响案件处置的进程及结果。应当引起我们警惕的是,公众特别容易受高度情绪化和非理性主张的感染,公众舆论一旦被有所企图的人操纵、利用,便成了矛盾双方角力的武器,变成多数人的暴力。

另外,民众的言论是分散的、零碎的,要把握舆情,需经过媒体或舆情分析人士的整理归纳,而我们知道,尽管新闻媒体追求客观公正,但大多数新闻报道、新闻评论的视角往往是切入式而非全景式的,这就使得媒体在反映民意实情时不可避免地带有片面性和局限性,甚至出现误读和歪曲。

他山之石

舆论和司法的紧张关系局面在许多国家和地区普遍存在。那么,其他国家或地区是如何处理这两者的关系、尤其是防止舆论干扰司法独立的?

英美法系国家及地区在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中不同程度地实施陪审团制度。在重大刑事案件中,嫌疑人是否有罪,由陪审团决定。

尽管现代陪审制度强调客观中立,但陪审团成员在审理案件之前及期间也会受到新闻报道及社会舆论的影响。在美国,司法与公众舆论(以新闻媒体的报道、评论为代表)的矛盾从未停止过。由于新闻自由和言论自由受到法律的高度保护,而有关约束新闻界报道评论案件的法律比较宽松,在案件审判前,新闻界享有高度的报道自由,公众也可公开自由地评论案件及案件当事双方。大量不无偏见的新闻报道和公众舆论,对陪审团成员的公正裁决带来极大挑战,因为在这个信息自由的时代,热点案件的新闻报道和公众舆论通过网络、报纸、电视在普通民众中广泛传播。由此,很难保证陪审员不会受到带有成见的报道、评论的影响而对案件形成先入为主的印象。为了防止公众舆论对陪审团裁决的不当影响,美国法院实施了一些法律措施,如通过陪审员筛选程序确保陪审团公正,在裁决前法官告诫陪审团不要理会法庭以外的有关案件的信息,将案件转移到另一未受传媒沾染的地区进行审判,延期审理直至舆论影响减弱等。

而在更强调法庭权威的英国,为了防止新闻报道和公众舆论对陪审团的判断产生负面影响,关于案件及当事人的新闻报道、言论内容受到相对严格且明确的限制。若媒体对尚待审理的案件发表了超出法律规定的报道和评论,将被视为妨碍司法公正,藐视法庭而受到处罚(如罚款)。另外,根据《藐视法庭法》,即便新闻出版机构的新闻报道是公正准确的,但为了避免损害司法行政及其他诉讼程序,法庭有权要求新闻出版机构延迟发表那些报道;同时还将干扰陪审人员的行为也视为藐视法庭,赋予裁判官对藐视法庭者处以2500英镑的罚款或者最多一个月的监禁,或者两者并处。

我国香港的司法制度源自英国,法庭新闻报道也受到相对严格的管控。在香港,对于未决刑事案件,媒体只能做动态性报道,不得随意评论。香港唯一的公共广播机构、香港政府辖下的香港电台的《节目制作人员守则》划定了审讯活跃期(在香港,大部分刑事案件,“审讯活跃期”由拘捕疑犯或发出传票时开始,而大部分民事案件就由已排期聆讯开始。当案件已作裁决,审讯活跃期便终结)。活跃期内播报的主要“禁地”包括揣测案件的审讯结果,评论即将重审的案件等10项。其中值得注意的“禁地”之一,就是播出可影响到涉及审讯的人士(证人、法官、陪审员、律师和控辩双方等等)的图像或评论。例如,在审讯活跃期内播出可能在案中提及的证供详细内容,便有藐视法庭的危险。反观内地,媒体在热点案件判决前则往往不加节制地详细报道、大肆评论而缺乏有效的限制措施。

尽管这些国家和地区都对媒体报道司法案件的行为进行了这样或那样的限制,但种种预防措施并不能消除司法与公众舆论的矛盾。在美国,就有不少研究者对法院的防护措施能否得到切实落实、实施后能起多大作用表示质疑,因为新闻及言论自由同时受到联邦宪法的保护,他们认为在这个信息无孔不入的时代,陪审员不受外界舆论影响是不可能的。 路在何方

舆论照出民意民心所向,要获得民众的支持,离不开舆论的支持。我国党和政府历来十分注重舆论的作用,对“正确的舆论导向”有着执着的追求。引导舆论,意味着信息、舆论的传播路径是自上而下,主动权在上而不是在下,它强调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官方性。然而,随着网络时代尤其是微博时代的到来,这种自上而下的信息流通渠道发生了巨大变化。网民的话语权在扩大,与此同时,官方实施“引导舆论”变得越来越困难。虽然政府日益注重网络舆论,善于借助网络了解民意,体察民情,政府部门能及时发现舆论动向并对网民意见作出迅速反应,采取措施顺应公众情绪(当然这也是尊重民意的体现),但在“引导舆论”方面却表现乏力,因为长期以来的行政行为不透明等因素,造就了一些民众不信任官方的习惯性思维。很多时候,官方发布的信息受到广泛的质疑、抨击。这一现象也普遍存在于许多受舆论高度关注的司法案件中。

在我国,审理案件、判定嫌疑人是否有罪、量刑的是作为法律专业人士的法官。我国注重案件审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法官审案,不但要秉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原则,还要考虑案件的社会影响,要顾及民意。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颁布实施的《法官行为规范》第五条规定要“做到听民声、察民情、知民意”。我们经常可以在判决书上看到“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严重”之类的字眼,这正是追求案件社会效果的体现。司法审判事关社会公平,世道人心,在法治国家里,法律意义上的公平正义与民间追求的公平正义是趋于一致的。英美等国的陪审团成员是来自社会各界的普通公民,并非法律专业人士,尽管他们被要求对证据和事实的认定要符合法律的精神和规定,但陪审团的裁决,根据的更多是普通公民的常识和价值观,而非法律专业知识,从这一点来说,陪审团制度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司法审判中的社会民意。在我国的现实语境下,民意往往就是通过公众舆论的方式体现出来。

法律对罪恶的震慑、抑制作用,在于法律正义规则的一致性以及施行这些规则(即司法)的一致性。司法是法律的适用,司法公正与否,关乎法律是否得到有效实施、正义是否得到实现、法律尊严能否得到维护。而公众舆论中的民意往往是不恒定的,它容易受到非理性的煽动,公众对同一事件的认识、理解也存在偏差,民意的偏向性、不确定性和难以预测性会使得民意对法律适用产生不良的影响。因此,法律必须反映民意,但是不能由民意支配法律的实施。近些年来,一些案件的当事人及其近亲属、代理律师,越来越倾向于借助于网络及新闻媒体,表达自己的诉求,争取社会舆论的同情和支持。我们不难在报纸、电视、网络上看到大量声援案件某一方、痛斥另一方的报道和评论以及各式各样的“内幕消息”,一些网民和媒体在嫉恶如仇、义愤填膺之际,将客观和理性抛诸脑后,广泛传播某些未经证实的说法和虚假信息,造成公众认知与事实真相的偏离,给案件带来不必要的干扰。引起全国关注的“唐慧案”中,就有法律专业人士认为7名被告量刑之重,在我国司法史上罕见,他们进一步指出,此案的判决量刑,与唐慧的“以死相逼”和“激烈上访”带来的巨大舆论支持、给司法机关造成的政治压力和舆论压力不无关系。

同时,比起英国,我国对当事人的信息保护则较弱。当事人(无论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姓名、地址、所在单位、个人经历、爱好习惯、照片、家庭成员及亲友状况、背景等等,瞬间就能被人肉搜索到,媒体随之大肆报道。大量与案件事实本身无关的信息一进入公众视野,便成了舆论界对案件“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这与法律讲事实、重证据的理念是背离的。

尽管司法与公众舆论之间存在分歧,但分歧不等于对立。案件审判前的媒体大肆报道和公众的议论纷纷,虽然对司法制度造成冲击,但也成为司法系统外部重要的制衡力量,对司法公正、预防和抑制司法行为失当乃至司法腐败起到莫大的促进作用。在司法制度尚不完善、法治程度尚不高的当今中国,往往正是公众舆论、媒体的关注和质疑,使得许多暗箱操作曝光于天下,促进司法公正。“若是没有公众舆论的支持,法律是丝毫没有力量的”。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起着重要作用。我们应当将公众舆论(包括近来备受法律专业人士批评的网络舆论)视为促进我国司法改革、实现和维护司法公正的正能量和动力,而不是将之视为洪水猛兽。鉴于目前我国案件审判之前及期间存在的网络言论失范、媒体盲目跟风炒作,以致误导公众的现象,有必要在案件判决结果出来之前对网络言论、新闻报道进行必要的规范、限制,同时,法院应当主动、及时、准确地公布案件审理进展等案件信息,回应公众疑问,满足公众的知情权。

尊重民意不等于迎合民意。如前所述,民意是不断变化的,带有非理性偏见的,容易受到煽动和操纵的,而作为保证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须严格遵循法律的准绳,这个准绳不因民意的变动而变动。为此,司法应与民意保持一定距离。一个公正、严明、自信的司法系统应无惧社会舆论的褒贬毁誉,不会因舆论压力而做出违反法律规定的裁决。司法对民意最大的尊重,就是法官对每一个个案的公正审判。概言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与舆论坚守自己的专业操守,方能为我国的司法与舆论的良性互动打下基础,这也是二者长期可持续地相互促进、相互制衡的必要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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