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新时间:2023-07-08
公共设施致残的责任认定和赔偿途径
【摘 要】公共设施本来是服务大众的,但是如果因公共设施出现问题而造成的伤害的意想不到的情况时有发生,那么如何认定事故责任和赔偿,是一个热点问题。显然事故责任国家具有赔偿责任,而其赔偿的方式却是民事诉讼程序,国家和个人要相互协调,对受害人实施救助。
【关键词】公共设施;致残;法律责任;赔偿救助
伤害赔偿问题涉及法学的很多方面,民法,刑法,行政法,甚至宪法和国际法等等。而公共设施致伤害问题又涉及到很多政府和执法部门,就具体的司法救助而言,刑事诉讼是不适用的,只有走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程序。不同程序的选择,也涉及到法律实用问题,民事诉讼就得根据《民法通则》之规定进行一般民事侵权的赔偿;而刑事诉讼则要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执行,我国现行《国家赔偿法》仅规定了国家机关违法行使职权致害赔偿,而未规定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应当指出的是,行政赔偿诉讼并不等同于行政诉讼,它除了适用《行政诉讼法》的一般程序以外,还适用《国家赔偿法》关于受案范围、归责原则、赔偿范围、赔偿方式等的规定。所以,救济途径的选择,不仅仅是一个程序问题,而且也涉及到实体问题。
综合上面的描述,公共设施致残的责任在于国家管理机构,应该放宽赔偿限制,给予更多的赔偿。各个国家的做法并不一致,也不是那个制度更优越、制度更先进。法律是经验加上逻辑理论的产物,公有公共设施致残的赔偿应当适用民法、还是适用行政赔偿法,重点在于哪一种救济途径更能和我国的现行制度相协调,更能充分有效的保护受害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和社会制度来看,相较而言民事诉讼比行政赔偿诉讼更符合上述要求。因此我认为,在我国范围内的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的救济途径应当用民事诉讼程序。
另外,主张公共设施致害赔偿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并不意味着它的救济程序与普通民事诉讼程序相同,大家可以根据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是国家赔偿责任的性质,在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诉讼时效、举证责任、赔偿方式等几个方面设计特殊的法律机制,作为民事诉讼法的特别法加以运作,既突出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作为国家赔偿责任的特殊性,也适用民事诉讼法,其主旨是能够更加有效地实现该制度的价值,对人的权利提供充分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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