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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界定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行为

上传者: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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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23-07-21

如何正确界定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行为

[关键词]消费者;消费者权利;知假买假

笔者认为,消费者其他所有的权利应该都是基于知情权而派生的。当然并不是说其他权利不重要,就字面来看人身权、财产权似乎要比知情权更为重要,处于更高位阶的权利。但这样就忽略了一个问题,在消费领域,自然人不仅仅受到公法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在意思自治的私法领域,民法也要求订约双方应该秉承公序良俗原则,不得造成他人人身财产的侵害。因此交易双方还受到私法规范。私法在此时的职能有兜底的效果,也就是如果该法不保护的情形下,可以根据民法来请求保护。尽管拿公法和私法作这样的比较似乎有待商榷,笔者只是想阐明,该法中的其他重要的权利还是要基于知情权的。

众所周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是一条著名的“双倍赔偿”条款,该条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一条款大大的增加了消费者与经营者斗争的信心,近些年出现了大量的反欺诈运动,消费者似乎也对此乐此不疲。[4]该条款实际上与澳大利亚的《商业法》(Trade Practices Act)的第52条有相似之处,澳大利亚商业法第52条规定企业不得在贸易或者经营中实施误导或欺骗性的可能使人误解或受骗的行为。

一、王海打假案

王海打假的行为在国内反响很大,学界也褒贬不一,有学者认为王海案争议实质在于,当消费者知道其将购买的商品是假货而仍然决定购买,并且其购买的目的在于以假货为据进行索赔时,他是否还是消费者。[5]所谓知假买假自然不构成真正意义上的“消费者”,因为消费者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而知假买假自然不属于消费者,因为消法保护的仅仅是弱势群体,知假买假的行为本身并没有使他权益真正受到损害。但当然也有不少学者持有赞同的观点。有人称他为“打假英雄”,认为他的行为实为文明之举,他以消费者和社会整体利益为义, 其打假行为有助于职业道德的建设和社会风气的净化,提高经营者的消费者意识,促进经营者真正重视消费者、将消费者当作上帝。

二、如何认定消费者“知道或认为”

在此不妨看一个简单的案例。

一个农村妇女A来到城市某商场,看到一个标价为80元的LV钱包,该妇女认为该钱包是真品,遂花钱购买,此时能否视为该妇女权益受到侵害呢?

如果简单地套用公式,农村妇女知道或以为该商品是真的(+),而实际上很显然买到了假的(-),正负得负,就推出了农村妇女的权利受到了侵害。 但恰恰相反,笔者认为该妇女是没有受到损害的,此时的论点都集中在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是否受到了侵害一事。笔者认为没有,这时不得不套用一个所谓“公众眼光”来推定农村妇女的心态,因为就算你一口咬定农村妇女就是不知道,那还是你“认为”,也只是你的推定而已。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该双倍返还,无可厚非。但现在无论是农村还是城市,哪怕是一个没有任何品牌效应的钱包,卖80元也非常正常,从常理也可以推定得出该钱包应该是假的。经营者没有任何想骗你的想法,同时钱包的质量也完全对得起80块的价格,案例只假设质量合格的情况)这就仿佛是认识错误,因此该案应认定为知假买假,是不损害到消费者利益的。

这个时候想必读者会提出两个困惑。第一:农村妇女以为是真的,若一定推定为以为是假的,是否不太合理?第二:倘若此案变成了800块的LV钱包,是否就又要推定该妇女有理由相信了呢?莫非就以数额来认定该消费者的主观意图吗?第一个问题其实上文已经有论述了,就像你永远无法叫醒一个装睡的人,你不可能知道一个人的真实想法,如果从客观推定出来了一个公众认为该钱包应当是假的,而你一定要说该妇女就是不知道,就是认为是真的,那也只是你的主观臆想,因为你不可能知道一个人是怎么想的,你永远只能推定。至于第二个问题的答案,当然不是以数额来认定消费者的主观意图,但不可否定数额是一个很重要的参数,在此来假设如果钱包变成了800元以后,是否就应该认定为该妇女有理由相信钱包是真品呢?笔者的答案是肯定的,但跟和“农村妇女”已经没有关系,哪怕是个从小在城市长大的人,看到800元的价格,结合商家所谓的“原厂”、“展览品”、“第一手货源”等信息,我们从公众眼光来看此问题,消费者必然是很容易相信该钱包是LV的。你要相信法律不外乎人情,谈问题始终要从公众眼光出发看待。即便我们将所有条件都抛开,再看此案,80块的钱包对于现在社会来说是正常的,因此确实不应该就此认定了消费者权益是受到了侵害的。如果此时消费者受到了实质性损害,比如钱包材料有毒,质量极其糟糕等,前文已述,我们直接套用霸王条款就行了,根本无需认定消费者主观与客观,直接就可以认定权利受到了侵害。而抛开其他条件来看后者,800块的钱包对于社会公众来说是不便宜的,因此只要是假的,哪怕质量没有问题,其本身也可以认为消费者受到了实质性损害。因为他买的不仅仅是个质量好的,而是质量好的LV,而这个价格很容易给他造成迷惑。

然后我们再来谈一下“霸王条款”的问题,所谓霸王条款,就是只要出现了无论什么情况都会认为权利是受到了侵害的(即便不是消费者权利,但权利终究是受到侵害的)。比如买的热水器爆炸了,此时完全就不需要认定什么主观客观了。当然所谓的实质性损害不是指身体上的损害,打个简单的比方,消费者去LV的店里买了条鳄鱼皮的皮带,该皮带从原材料、加工到销售都是严格进行的,也就是说这条皮带就是LV的。而如果他买来后发现并不是鳄鱼皮的,可以认为他受到了实质性损害,自然不用考虑主观客观了,他的权益就是受到了侵害,因为他要的是“鳄鱼皮”。

三、结语

前文已论,如果单纯地套用公式来看,王海属于典型的知假买假,负负得正,其权益是没有受到侵害的。但我们再最后进行一次推定的过程,一个索尼的无绳电话,不同的型号价格不同,如果单从索尼无绳电话而言,2920元的价格是相对正常的,笔者在索尼的淘宝官方旗舰店也曾买过3000元左右的索尼无绳电话,此时王海只是怀疑“有可能是假的”,没人能够推定他坚信是假的。因此推定也只能认定他认为是真的,起码很有可能是真的,因为无论谁去买都会认为有可能是真的。此时买到了假货,套用公式“正负得负”,因此自然应当认定消费者权利是受到了侵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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