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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教学法及其在检察官培训中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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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15-08-19

案例教学法及其在检察官培训中的借鉴

[摘 要]案例教学法以问题为中心、以学员为主体、以能力为目的,符合检察官培训的对象特点、师资特点和改革要求,对于当前的检察官培训具有借鉴价值,并对检察官队伍的建设产生积积影响。

[关键词]案例教学;检察官培训;借鉴

检察官培训是一种职业培训,对象是各级检察人员,学员不但具有相关的理论基础,而且具备一定的实践经验。检察官培训的目的,就是要提高实践技能,解决实际问题,而传统的以讲授为主的培训方式已经不能满足当前检察官培训需求。本文立足当前检察官培训的实际情况,对案例教学法在检察官培训中的借鉴价值进行探析。

一、案例教学法及其特点

案例教学法由哈佛大学在20世纪初首创,即以教师为主导、以学员为主体,围绕一定的培训目标,把实际中真实的情景加以典型化处理,形成供学员思考、分析和决断的案例,通过组织、引导学员对案例进行分析、研究和讨论的方式来提高学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的一种教学方法。这种教学方法在当今世界的教育和培训中受到重视和广泛的应用。①案例教学的魅力不在于传授“终极真理”,而是通过对一个个具体案例的研讨和交流,去激发学员的创造潜能。案例教学能够把通常需要多年实践才能获得的经验浓缩到相对短时间的教育和培训过程中,起到一种“催熟”的作用,使学员某方面的能力迅速得到明显的提高。②

案例教学法的主要特征是:课堂教学时采取苏格拉底教学法, 在整个教学过程中以学员讨论为主、教师讲授为辅。教师通过提供案例并提出问题的方式组织、引导学员分析、讨论案例并进行相互辩论,进而帮助学员自己找到问题的答案。教学过程中,教师不打断学生的讨论、辩论过程,对学生在教学过程中出现的错误只在最后总结点评阶段进行纠正。

相比传统的讲授式教学,案例式教学实现了三大转变:

(一)从“以经验为中心”向“以问题为中心”转变

讲授式教学,以教师向学员传授知识、经验和方法为主要内容,教师的职责可以概括为“传道、授业、解惑”,学员参加培训也是为了获取知识和信息,学习经验和方法。案例式教学则把学习视为一个过程,而非简单地获取结果,“过程比结果更重要”。学员在教师的引导下,通过对案例的分析、讨论和争辩等,自己找到问题的答案。正如苏格拉底所讲的:“最有效的教育不是告诉人们答案,而是向他们提问,问题是接生婆,它能帮助新思想的诞生。”

(二)从“以教师为主体”向“以学员为主体”转变

在教授式教学中,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处在绝对的中心地位。而在案例式教学中,学员在课堂教学中处于主体地位,是培训活动的主角。教师的中心任务只是引导学员围绕案例有序展开讨论,进而自己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教师是教学资源的提供者和课堂教学的主持者、讨论的引导者、问题的催化者。也可以说,案例教学课上,教师是导演,学员是演员。因此,教师备课的任务不是或者说主要不在于知识的归纳和梳理,而是课堂教学过程各个环节的方式设计和任务安排,以及如何根据课堂实际情况提出更有效的组织引导方案。

(三)从“以知识为目的”向“以能力为目的”转变

讲授式教学主要是以传授知识、经验和方法为目的,评价培训质量的标准主要是看教师提供的信息量的多少,以及讲授的逻辑性、生动性等等。但知识不等于能力,知识只有转化为能力才能成为实际的生产力。案例式教学以学员具备一定的知识和经验为基础,以来源于社会生活中的真实案例或虚拟案例为基础, 教师引导学员利用自己已有的知识和经验通过对案例进行分析研讨,探寻出妥善的解决方法。通过案例式教学,学员们不仅找到解决问题的答案,还能获得解决问题的方法。不仅“授人以鱼”,更重要的是“授之以渔”――提高学员运用相关知识和经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③

二、案例教学法对检察官培训的借鉴价值

检察官培训是以对在职检察官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律知识更新、法律技能提升等为目的的特定法律职业人员在职继续教育。根据《检察官法》的要求,应当有计划地对检察官进行理论培训和业务培训。④案例教学法对于当前的检察官培训,特别是业务培训,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和价值:

(一)案例教学法符合检察官培训的对象特点

根据《检察官法》,检察官培训的对象普遍具备大学本科以上的学历,通过了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并从事法律工作一年以上。⑤由此可见,我国检察官培训的参训学员不仅具备基本的法律知识,而且还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他们有基础、有能力根据自己既有的知识和经验对教学案例进行分析和研究,进而与其他学员展开讨论和辩论。

“以需求为中心”,是现代教育培训必须贯彻的一项重要原则。检察官培训的上述对象特点,决定了检察官职业培训的需求特点。培训机构组织培训以及学员们参加培训、的目的,或者主要目的,已经不限于获取新知识,而是为了更好地提高实践能力。笔者承认,传统的讲授式教学在灌输知识方面是有效的,但在提高能力方面却有限,满足不了当前检察官职业培训的需求。而从目前全国检察机关在公诉、反贪、民行等领域试点开展实训工作的情况来看,包括实训在内的案例教学实践在提高检察官职业能力方面表现出较高的针对性、实践性,也被越来越多的检察官学员所接受和喜爱。

(二)案例教学法符合检察官培训的师资特点

2011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下发《关于建立检察教官制度的通知》,标志着我国检察教官制度正式建立。此后,在检察系统内部,大力

(三)案例教学法符合检察官培训的改革要求

综上,相比传统的讲授式教学,案例式教学实现了三大转变:一是从“以经验为中心”向“以问题为中心”转变,二是从“以教师为主体”向“以学员为主体”转变,三是从“以知识为目的”向“以能力为目的”转变。这三大转变决定了,案例式教学更加符合当前检察教育培训工作的对象特点、师资特点,也符合当前检察教育培训改革的相关要求,对于检察官的职业培训活动具有借鉴价值,值得在各级检察教育培训活动中推广和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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