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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罗马法复兴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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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23-08-22

试论罗马法复兴运动

摘 要:公元12世纪发端于意大利的罗马法复兴运动,对世界近现代法制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考察罗马法复兴的历史背景和经过之后,探讨罗马法复兴运动在法国、德国、英国、荷兰以及西班牙等欧洲国家的传播状况,最后总结罗马法复兴的意义。

关键词:罗马法;国法大全;注释法学派

中图分类号:D909.1 文献标识码:A

一、 罗马法复兴的历史背景

在欧洲中世纪中后期,发生了三次重要的思想解放运动,即罗马法复兴运动(Revival of Roman Law),文艺复兴运动(Renaissance)和宗教改革运动(Reformation),由于其英文首字母都是“R”,因此又称为“3R运动”,而罗马法复兴运动就是这三次思想解放运动的第一次。

罗马法是古代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法律。经过从公元前5世纪《十二表法》到公元6 世纪东罗马皇帝优士丁尼编纂《国法大全》①千余年的发展,罗马法成为一种概念明确、结构严密、博大精深的私法体系。罗马法在世界法律发展史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其影响力持续至今。

公元476年,由于日耳曼蛮族的入侵,西罗马帝国灭亡,欧洲进入中世纪封建社会。在欧洲中世纪早期,罗马发达的奴隶制文明中断,罗马繁荣的工商业经济逐渐被封闭的封建庄园制经济所取代,罗马法也一度走入低谷。

公元12世纪前后,罗马法再度从意大利复兴,并迅速传播到欧洲各国,欧洲不少国家兴起了研究罗马法的热潮,不少国家在制定民商法时也主要参照罗马法。为什么罗马法会从欧洲再度复兴呢?

第一,罗马法复兴同中世纪欧洲经济的发展密切相关,经过中世纪早期几个世纪的战乱和经济萧条,到公元10世纪时,欧洲自给自足的封建庄园制经济逐渐产生分化,城市开始出现并日益得到发展,工商业经济逐步得到恢复,商品货币关系及财产关系变得日益复杂化。这使得中世纪早期通行欧洲的既简单又原始的日耳曼习惯法捉襟见肘,严密发达的罗马法对于调整这些关系却是游刃有余。

第二,随着城市的兴起和发展,城市中作为资产阶级前身的市民和商人阶层不断成长壮大,他们在政治上要求有管理城市的权力,要求国王制定有利于工商业发展的法律,并通过法律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封建领主的侵犯。罗马法对此已有详尽的规定。于是,他们便从罗马法中寻求灵感,以期通过罗马法实现自己的目的。

第三,随着社会的发展与科技的进步,人们逐渐从中世纪的黑暗愚昧中解脱出来。当时,欧洲不少地方建起了大学,如意大利的博洛尼亚大学、法国的巴黎大学、英国的剑桥大学和牛津大学都是欧洲最早的大学。中国人发明的造纸术与印刷术此时在欧洲日益普及和推广,这为科学知识的传播提供了条件。随着知识的普及,人们越来越认识到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从而激发起研究法律的兴趣。而罗马法是调整商品经济优良的法律,自然成为学者们研究的对象。

二、 罗马法复兴的经过

据说,罗马法的复兴肇始于一个偶然的事件。1136年,德意志皇帝罗退尔在南意大利战争中攻陷阿马斐(Amalfi)城时,从战利品中发现了优士丁尼《学说汇编》的原稿。罗退尔将它交给了同盟者比萨城,从而引起了意大利法学家研究罗马法的兴趣,掀起了罗马法复兴的浪潮。其实,根据德国历史法学派的著名代表萨维尼的考证,中世纪欧洲大陆各国教会藏书中都有优士丁尼法典的原本,而在中世纪初期,教会法学者也曾引用过该法典。但是中世纪早期,知识被教会僧侣所把持,罗马法的原文不易被普通民众看到。另外,西罗马帝国灭亡后,东罗马(拜占庭)帝国依然存在,在东罗马帝国境内仍然适用罗马法,东罗马帝国的法律还对斯拉夫国家和俄罗斯人的法律产生了重大影响。

在罗马法的复兴过程中,注释法学派对整理、研究及传播罗马法做出了巨大贡献,功不可没。注释法学派最初是意大利北部一些大学(如帕维纳、博洛尼亚等)形成的研究罗马法的法学流派,以博洛尼亚大学等为代表。博洛尼亚大学起源于中世纪的“语法”学校以及法庭执业者行会,并成为罗马法复兴的摇篮和罗马法传播到整个文明世界的伟大中心[2](p.104)。

根据注释法学派活动内容不同,可以分为两个时期。

前期注释法学派(12世纪初至13世纪中叶)的主要代表人物是:伊纳留斯(Irnerlus)、阿佐(Azo)、阿库西乌斯(Accursius)等。伊纳留斯是注释法学派的开山鼻祖,也是博洛尼亚大学法学院的创始人,他曾经在东罗马(拜占庭)帝国的首府君士坦丁堡学习法律。伊纳留斯对罗马法有精深的研究,他提出了一些新的法律原则,被后人誉为“法律之光”。阿佐也是博洛尼亚大学教授,《法律大全》、《法典研究讲义》等著作是当时法律界的必读书。当时流传着这么一句话,“不读阿佐的书,不能登宝殿(法庭)”。

前期注释法学派所做的主要工作是在《国法大全》每一页的空白处和字里行间作注释。他们不仅从字义上解释原文的含义,而且还把前后矛盾的地方协调起来。以博洛尼亚为代表的注释法学派是在文法学校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因此该学派重视修辞、逻辑和辩证法的运用,他们对《国法大全》的重要概念和字句进行详细的注释和总结。前期注释法学家认为,罗马法是―种普遍适用的法则,通过对罗马法的注解,可以使更多人明确罗马法中法律术语的含义,从而使罗马法在实际生活中广泛运用,使之成为现行的法律。但实际上,前期注释法学派并未完成这一任务,他们所起的作用主要是传播了罗马法的知识。 后期注释法学派(13世纪中叶至15世纪)主要以巴尔多鲁(Bartolus)和西纳斯(Cinus)等为代表。巴尔多鲁早年曾在佩鲁贾大学(Perugia)和博洛尼亚大学攻读法律,之后在比萨大学和佩鲁贾大学讲授罗马法,著有《三大法典课本》等书。他的著作不仅仅是给罗马法作注,更重要的是将罗马法与当时的日耳曼习惯法相结合,因而对中世纪后期西欧各国盛行的“继受罗马法”运动有较大影响。巴尔多鲁被誉为“法律之王”,当时流传着一句俗语,“不理解巴尔多鲁,就不是真正的法学家”。巴尔多鲁注重将罗马法与本国司法实践相结合,他的学说曾经流行了两个多世纪[3](p.851)。与前期注释法学派相比,后期注释法学派不只是从字面上理解罗马法的含义,而是在批判的基础上,有所取舍,有所鉴别,注重将罗马法与教会法、日尔曼习惯法、城市法等相结合,注重罗马法的体系化以及罗马法在法庭中的实际运用。因此,后期注释法学派或称评论法学派在某些方面发展了罗马法。

14世纪时,欧洲发生了文艺复兴运动,在文艺复兴运动的洗礼下,15世纪~16世纪以法国为中心形成了继注释法学派之后兴起的人文主义法学派。人文主义法学派也认为罗马法是人类法律的基本渊源,他们以人文主义为指导思想,着重于研究罗马法的起源和历史沿革关系。人文主义法学派的创始人是意大利人阿尔恰托(Alciato),主要代表人物还有法国的居雅斯(Cujas)和德国的察修斯

等人。他们要求将罗马法作为历史现象而不是作为现行法规进行研究。阿尔恰托出生于意大利米兰,但他的主要活动在法国。他曾在意大利帕维亚大学和博洛尼亚大学学习法律,著有《评优士丁尼法典后三卷》一书。他对罗马法的研究涉及范围很广,出版了大量有关罗马法文本解释和评论的著作,并试图运用罗马法原理解决各种实际法律问题。居雅斯出生在法国图卢兹,曾长期在布尔日大学执教,著作甚多。他主要研究罗马法的来源,代表作有《评帕比尼安》等。

人文法学派对罗马法复兴有着巨大的贡献,该学派不仅恢复了罗马法的全貌,对《国法大全》进行历史性考察,而且还对四百多份罗马法残篇进行了研究。他们提出了“回到罗马法原文”的口号,以求准确探求罗马法原意和适用性。他们试图综合和归纳真正的罗马法,并为其注入人文主义的精髓,建立起具有科学性、系统性、完整性的法律体系。在十七八世纪,该学派被自然法学派所继承和取代,从而为西方资产阶级国家政权及其法律制度的产生和确立提供了理论根据②。

三、 罗马法复兴运动在欧洲的传播

从14世纪开始,欧洲经历了一场“继受罗马法”的运动,这场运动持续了几个世纪。欧洲各国对罗马法的采用并不是统一的和随处可见的。由于各国社会历史条件不同,其受罗马法的影响或继受罗马法的程度也有所不同,但到17世纪时,优士丁尼的《国法大全》经过注释法学派的注解、评论,又融合了部分教会法,吸收了某些地方法和习惯,成为欧洲大多数国家的“普通法”,即国内普遍适用的法律。正如罗马法学者吉尔克(Gierke)所说,“活着的意大利法(即罗马法)已经跨越了阿尔卑斯山”③。我们以法、德、英三国为例,考察一下罗马法复兴后在欧洲的传播。

(一)法国

法国对罗马法的继受南方和北方有所不同。早在11世纪,法国南方省和北方省的法制就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在南方省,罗马法以某种形式继续存在,被称为是“使用成文法的地区”。而在北方省中,各种地方习惯法长期存在,这些地区被称为是“使用习惯法的地区”。由于各地习惯法繁多,法国哲学家伏尔泰曾幽默地说,在法国旅行,更换法律就像更换马匹一样频繁。据说当时如果从中国贩卖一批丝绸到法国,在法国境内征收的关税比从中国到法国征收的关税还要多。随着法国王室中央集权的加强,以及罗马法的广泛传播,使得罗马法日益取代了地方习惯法,成为具有权威性的法律。

(二)德国

中世纪的德国也被称为神圣罗马帝国,其皇帝也常以罗马帝国统治的后继者自居。但在中世纪早期,罗马法对德国并未产生多大影响。随着文艺复兴运动的开展,新航路的开辟,德国社会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也使德国长期流行的日耳曼习惯法发生了根本性的动摇。德国从15世纪起开始普遍继受罗马法,最初表现为各大学对罗马法的研究和教学。到15世纪,德国已创办了布拉格、维也纳、海德堡、科隆等十余所大学。到15世纪末,罗马法已列为各大学的必修课,并出现通行全境以优士丁尼《学说汇编》为主要内容的“普通法”。当时,皇帝要求行政官员和法官必须精通罗马法。所有法学博士不论其出身如何,一律承认其具有贵族身份。法学博士还可以充当律师,依照罗马法为当事人订立契约、遗嘱和撰写其他法律文书。18世纪时,德国研究、继承罗马法进入极盛时期,出现了“潘德克顿”(Pandekten,即优士丁尼《学说汇编》)中兴运动和“潘德克顿”学派,使罗马法的研究和应用达到了一个新的阶段。到19世纪,以萨维尼(F. K. Von Savigny)等为代表的德国历史法学派主张法理学的主要任务就是研究“纯粹的罗马法”,以便更广泛地运用罗马法。随着罗马法的研究和应用,罗马法成为德国各地普遍适用的“普通法”,直到1900年元旦以罗马法为基础的《德国民法典》的公布实施才将其取代。

(三)英国

复兴后的罗马法还传播到了欧洲的其他地区,如西班牙和荷兰。西班牙的巴塞罗那是较早继受罗马法的地区,巴塞罗那的法学家称当地法为“城市法”,而称罗马法为“普通法”,巴塞罗那所编的地方法典,一部分直接引用优士丁尼的《学说汇编》,一部分则取材于罗马法理学著作。15世纪后,巴塞罗那的法学家还为国王编纂的《七编法典》囊括了罗马法和教会法,被称为《万法宝鉴》。后来该法典还通行于西班牙在海外的殖民地。荷兰对罗马法的继受始于15世纪,17世纪法学家将荷兰地方习惯法与罗马法相结合,形成所谓的罗马-荷兰法。罗马-荷兰法也随着荷兰的殖民扩张被带到南非、爪哇、苏门答腊、新几内亚、西印度群岛等殖民地。

四、 罗马法复兴的意义

罗马法是罗马工商业经济高度发达的产物,是罗马人对世界文明的一大贡献,在世界法律发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德国法学家耶林指出,罗马人曾经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靠武力,第二次靠宗教,第三次靠法律;并认为罗马法“是现代世界文明的基石”③。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认为,“罗马对于后世的遗惠是政治和法律”,而法律又是“欧洲法制的基础”[4](p.74)。英国法史学家梅因把罗马法看成是世界古代法的“典型制度”和“典型表现”,对后世研究法律具有“广泛、永久的影响”,他认为如果没有像罗马法一样的一套法律和“纯理论的渊源、意义与价值”,多数研究工作就将“不能有丝毫希望达到有用的结果”[5](序言)。具体说来,罗马法复兴的意义还在于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罗马法复兴运动开文艺复兴运动之先河,使欧洲从封建愚昧走向近代资本主义文明。文艺复兴是人类历史上一次深刻的思想解放运动,从表面上看,文艺复兴是要复兴古代希腊和罗马的灿烂文化,但实际上是资产阶级新文化运动的兴起,文艺复兴极大地动摇了欧洲的封建统治,改变了欧洲的社会面貌,使人类文明大大地前进了一步。然而,在文艺复兴之前约两百年,欧洲先经历了罗马法的复兴。罗马法的复兴使法律从封建神学的束缚下解放出来。注释法学派的努力使法律研究变得世俗化和大众化,也使法律观念日益深入人心,从而为文艺复兴的顺利开展创造了条件。

试想,如果欧洲仍处在法律为封建教会所把持的愚昧、落后的社会状况下,文艺复兴运动的开展是无法想象的。因此,罗马法的复兴实质上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为开拓资本主义发展道路服务,它比起人文主义者在意识形态其他领域中的斗争更深刻、更具体,它运用法律这个锐利的武器,动摇了封建神权统治的基础,为建立新型资产阶级的国家做了实际的准备④。

第二,罗马法复兴促进了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商品经济若要健康、有序地发展,离不开公平、正义的法制原则和有关法律的规范。罗马法是调整商品经济社会各种关系的完备法律,它对所有权、债权、契约等商品生产必不可少的制度都有详尽的规定。资本主义经济是基于商品生产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是商品生产的最高形式,当它在封建社会内部逐渐成长时,得不到封建习惯法的保护,在日耳曼习惯法中也找不到它所需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而在罗马法中包含着这些原则和制度。所以,罗马法的复兴为正在成长中的资本主义经济提供了一套现成的法律形式。通过罗马法的复兴和传播,欧洲各国结合本国具体实际吸收了罗马法的有关原则和制度,建立起了相应的法制,从而极大地促进了本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随着欧洲的殖民扩张和海外贸易,这些法律制度也被带到了世界各地。

第三,罗马法的复兴奠定了近代资产阶级法学的重要基础。一是罗马法的复兴标志着新“研究方法”的兴起,法学从辩证法、修辞学等学科分离出来,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2](p.106)。二是罗马法的复兴还促进了近代资产阶级法学的发展,近代西方资产阶级的法学和法律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罗马法建立和发展起来的。近代资产阶级的陪审制度、律师制度、不告不理的审判原则、将法律划分成“公法”与“私法”的理论、自然法思想等均来源于罗马法。资产阶级倡导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民主法制原则,也是由罗马人关于自由人权利平等原则发展而来。 正如英国法学家霍兹沃思(Sir W.Holdsworth)所指出的:“如果没有对罗马法的吸收,毫无疑问,欧洲的政治理论和制度,工商业组织,公法和司法的规则,就绝不会是今天这个样子。”⑤欧洲大陆法在法学理论和观念、法律原则和制度上直接继承了罗马法,这可以从法国和德国两国分别在1804年和1900年制定的民法典中明显地看出来。当然,大陆法并不只是简单地继承了罗马法,而是在罗马法的基础上有所发展,有所创新,使之更适合现代社会的需要。英国虽然是判例法国家,但近代英国的法学理论和制度在不少方面也是以罗马法为基础的。除了普通法中较多地运用罗马法的契约原则、信托原则、遗嘱制度和法人制度外,英国商法、衡平法的许多原则也都是从罗马法继承而来。总之,罗马法的复兴奠定了近代资产阶级法学的基础,为资产阶级法学的进一步发展创造了条件。

第四,罗马法的复兴使罗马法的原则和制度通过两大法系特别是大陆法系,影响了整个世界的法律制度。随着欧洲国家的殖民扩张,罗马法也通过两大法系传播到了世界各地。当今,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制不仅通行于欧洲大陆,而且也通行于整个拉丁美洲、大部分非洲、近东、东亚和东南亚等国。罗马法也通过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影响到了近代中国。鸦片战争后,我国开始注意吸收和借鉴西方国家的法制,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制。清朝末年,在修律大臣沈家本的主持下,清政府仿照日本和德国的法律修订了刑法,制定了《民律草案》、《商律草案》等法律草案。在北洋政府和国民党政府统治时期,我国的法制继续受到德国法和日本法的强烈影响,国民党政府指定的六法全书就是这一影响的产物。

总之,以希腊的民主和法治为基础发展起来的罗马法是对人类文明的巨大贡献,罗马法的复兴催生了大陆法系的产生,也对英美法系产生了很大影响。因此,罗马法的影响是世界性的,我们应珍视这一份人类共同的法律遗产,并将其发扬光大。

注释:

①《国法大全》亦称《罗马法大全》或《查士丁尼民法大全》,由东罗马皇帝优士丁尼主持编纂,包括《查士丁尼法典》、《查士丁尼学说汇编》、《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和《查士丁尼新律》四个部分。它的颁布标志着罗马法已经发展到完备阶段。

④参见张学仁:《欧洲文艺复兴时期的法学――罗马法的“复兴”》,《外国法制史汇刊》1984年第一集。

⑤参见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23429。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

[2][英]梅特兰,等.欧陆法律史概览[M].屈文生,等.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

[3][美]约翰・H.威格摩尔.世界法系概览(下)[M].何勤华,等.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

[4]谢邦宇.罗马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

[5][英]梅因.古代法[M].沈景

一.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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