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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出租车的拒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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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23-04-06

论出租车的拒载权

【摘 要】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现代化进程的推进,社会上也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需要我们去解决。如今出租车拒载现象已经在我们的生活中较为普遍,这已经成为出租车行业的顽症。出现这种现象我们需要从多方面去分析。并且因为涉及的对象的广泛,所以管理和解决起来难度非常大。文章主要由社会现象引出本论文所要探讨的问题:出租车的拒载权;阐述我国对于出租车是否具有拒载权的相关规定,并且通过研究调查对出租车拒载权存在的合理性进行阐述以及提出了关于加强我国出租车拒载权立法的思考。希望能够相关法律的实行使我国的出租车行业的发展更加和谐与顺利。

【关键词】出租车;拒载权

随着经济的发展,运输行业也成了社会中必不可缺少的行业之一,在出租车行业发展的如火如荼的同时,出租车拒载现象也越来越严重,社会公众对出租车拒载现象的看法是褒贬不一,有人认为这是对乘客利益的损害,出租车司机应当负相应的责任,有人则认为出租车司机拒载有时候实在迫不得已的时候为了维护自身安全与利益,甚至是为了维护顾客的利益而做出的行为,出租车司机是应该享有一定的拒载权的。然而本文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即出租车司机应当享有一定的拒载权,但是必须在不损害司机何乘客利益的基础上,从而提出了出租车司机享有拒载权的立法性思考,不仅可以防止出租车司机任意拒载,给乘客造成损害的情况,也可以使司机能够把握一定的尺度维护好自身的利益,对出租车拒载权的立法性思考也使出租车拒载权的存在更加合理。

一、拒载权的概述

(一)出租车拒载权的定义

简单的说拒载就是承运人基于某种原因拒绝载客。实际上,拒载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而是人们对于“承运人拒绝搭载旅客”的一个俗称。在法律上一般被称为承运人拒绝运输,是指承运人单方面拒绝为旅客提供交通运输服务。在我国出租车拒载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出租车驾驶员看见乘客招手,主动停下来询问乘客目的地后拒绝载客的。一种是出租车停在候客区,驾驶员看见乘客走过来,询问乘客目的地后拒绝载客。无论是哪种情况在我国都出现了相关的问题,更有甚者在某些地区出租车司机何乘客的矛盾越来越尖锐。

(二)出租车拒载权的性质

出租车司机的拒载权是出租车司机自主的确定标准,对不符合承载标准的乘客有拒绝提供出租车运输服务的权利。简言之就是出租车司机对承载的旅客在一定的程度上享有选择权。这在性质上其实就是经营者的经营选择权。虽然在法律上并没有对经营者选择权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基于对经营者选择权的讨论已经激烈的在很多专家学者之间展开了。有的学者认为,经营者选择权是指经营者相对于消费者所具有的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而拥有的在法律范围内自主选择有利于经营的方式方法的权利。也有学者认为,经营者选择权是指经营者作为主题的一方,为了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依法运用经营策略,在广泛的交易对象中,而作为或不作为经营行为的权利。本文认为经营者的合法的经营活动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排除任何人以任何方式的侵犯。《公司法》第六条规定“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二、我国对于出租车是否具有拒载权的相关规定

(一)出租车拒载权的地方性规定

我国对出租车是否具有拒载权其实并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但是在相关的地方法律法规中做出了相关的规定。比如说浙江省省人大常委会听取了关于《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条例中明确规定乘客抱宠物打车,司机有权拒载。并且在《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提出:乘客在乘坐客运出租车时,不得携带污损车内卫生的物品。南京和青岛两市的人民政府则走在了前面:《南京市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的规定“对酗酒者丧失自控能力无人陪同的,出租驾驶员可以拒绝提供营运服务。”青岛《出租车条例》规定:“乘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可以拒绝提供营运服务:......酗酒者丧失自控能力无人陪同;”青岛和南京将丧失自控能力列入规定之中,使出租车具有拒载权更加有说服力和可执行力。从地方性法规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出租车司机享有一定的拒载权是十分合理的。这是对出租车司机自身利益的一种保护。

(二)出租车拒载权不能行使的情况

出租车司机无正当的理由是不能拒载乘客的,出租车无正当理由拒绝载客的行为是一种违章行为,应当受到一定的行政处罚。在民法的合同中的自由原则并不是说乘客有权利选择司机,司机就有权利选择乘客了,这种自由原则并不是绝对的。出租车司机从事的行业的性质是服务行业,并且运输行业是一种社会公共事业,无论是在经济上还是在理论上与乘客相比出租车司机都是具有优势的一方即强势的一方,而乘客则出于弱势的一方,在合同理念中,为了保护弱势方的利益创立了强制缔约义务,即对某些民事主体施加与他人缔结合同的义务,非正当理由,该民事主体不得拒绝订立合同。所以说出租车司机作为强势的民事主体非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载客。

(三)出租车拒载权能够行使的情况

然而《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中虽然规定了出租车司机不得拒载的几种情况,但是同时也规定了七种情况出租车司机可以进行拒载,主要内容包括:第一乘客在禁止停车的路段招手拦车。第二,乘客携带违禁和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以及污损车辆物品乘车。第三,醉酒者、精神病患者在无人监护下乘车。第四,乘客要求出本市或者在夜间到远郊区县而不按规定随驾驶员进行登记。第五,乘客的要求有其他违反出租汽车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治安管理规定。第六,乘客携带宠物打车,司机也可以拒绝搭载。第七,在机场、火车站等设有出租车调度站点的地方,乘客应到指定地点排队打车。

通过对我国第出租车拒载情况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出租车司机是具有一定的拒载权的,但是必须要在一定的前提之下,这个前提就是出租车司机必须严格按照合同法以及《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具体规定的前提下才能够享有拒载权,一旦违反相关的规定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所以说车租车司机的拒载权的行使是有一定的法律限制的。

三、出租车拒载权存在的合理性基础

(一)人权

现在我国已经非常的重视人权,并且在2004年正式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修正案,可见我国对人权的重视。人权是全世界关注的焦点,如果作为一个人连最基本的人权都保证不了那又要怎么去谈及其他,没有人权的国家只能是一个落后的国家,是一个没有秩序,充满混论的国家,在这样的国家里,法律必然也是对人残害的一种工具。只有人权和法律合在一起,社会才能够拥有良好的秩序。所以说人权和法律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人权不仅可以衡量法律的质量水平,而且法律也是人权的保障和体现。所以说国家在制定法律的时候必须要将人权看作是重中之重。

人权以自由,平等,人道为主要的原则和基本特征。无论是对于乘客还是对于出租车司机来说他们都享有人权。我们不能简简单单的说出租车运输行业是一个社会公共行业,是一个服务行业就仅仅突出乘客的利益而忽略了出租车司机的权益,人人生而平等是不分年龄和行业之别的。乘客享有出租车司机提供服务的权利,同时出租车司机也享有保障自身安全和权益不受侵犯的权利。

通过上述我们可以知道不是说任何时候出租车司机都是没有拒载权的,我们必须在保障出租车司机的人权的基础上设定出租车行业的相关规定。这样不仅可以使出租车行业拥有一个良好的秩序,而且也使出租车司机和乘客的人权得到了保障。从这一方面来说出租车司机享有一定的拒载权是合理的。

(二)公法领域

《中国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是关于公民人权和平等权的规定,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从最高层面上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告诫每一个立法者立法的底线是公平合理并且最大限度的保障人权。同理在出租车行业由于乘客作为弱势的一方很容易被社会,被法律得以同情,而出租车司机则容易被忽略。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具有最强的效力。任何法律和公民都不能违背想法的相关规定,否则将会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出租车司机享有一定的拒载权,对携带违禁和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乘客以及在深夜去地势险峻危险地区或者乘客要求前往的地区已经是被禁止通行,或者因为重大事故无法前往,司机有权拒绝乘客或采取变通的办法。

四、关于加强我国出租车拒载权立法的思考

(一)我国关于出租车拒载问题的立法现状

我国就出租车的拒载问题并没有专门的立法规定。仅在《合同法》第289条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的通常、合理的要求。”在这可以看出,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被设定了强制缔约义务。就出租车行业而言,其也是社会公用事业的一部分,因此出租车司机理所当然属于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其理当负有强制缔约义务,因此出租车司机不能拒绝乘客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那么,这个“通常、合理的要求”该怎么理解呢?对于那些“非通常的、不合理的要求”,司机有没有拒载权呢?法律又该如何保护出租车司机的拒载权呢?这就需要制定一系列完善出租车司机拒载权立法和司法解释来解决这些问题。

(二)加强我国出租车拒载权立法的法律意义

我认为针对出租车司机的拒载问题,首先应该明确出租车司机在什么情况下才拥有拒载权。制定出租车拒载权立法的法律意义是什么?我个人认为之所以要规定出租车司机的拒载权,一方面是为了保护出租车司机的人身权益,另一方面,我认为规定出租车司机的拒载权是为了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出租车作为社会公用事业的一部分,每一个人都负有保护的和遵守公共场所秩序的义务,对于那些破坏公共场所秩序的人,出租车司机就应该有权给予限制和阻止。因此,不管是处于对出租车司机个人的利益的考虑还是对社会公众利益的考量,制定和完善出租车拒载权的立法都有重要的意义。

(三)加强我国出租车拒载权立法的具体措施

要加强我国出租车拒载权立法,首先应该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出租车司机的拒载问题不仅仅是司机和乘客之间的合同关系,它也涉及到交通问题和社会的公共秩序等多个方面。因此,不仅可以在《合同法》中完善对出租车司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规定,也可以在《民法通则》、《交通法》等一般法律规范和特殊法律规范中加以规定。其次,我认为应该制定相应的司法解释来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就像前面我提到的“通常、合理的要求”到底该怎样理解呢?什么样的要求才是合理的呢?这就需要司法解释来加以明确。又如杭州市出台的《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提出:乘客在乘坐客运出租车时,不得携带污损车内卫生的物品。但据不少司机反映,由于该条例并没有明确指出污损物品包括哪些,所以有时候实行起来也挺纠结。因此,要想加强我国出租车拒载权立法,真正的维护出租车司机的拒载权,不仅需要制定完善的法律体系和规章政策,还需要有对应的司法解释来配合法规的具体实行。这样不仅会使出租车司机的拒载权更加合理,也会使相关的法律实施起来更加的方便快捷,提高工作效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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